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816 证券简称:江淮动力 公告编号:2014-067
江苏江淮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江苏江淮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控股子公司西藏中凯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凯公司”)就西藏华夏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向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区高法”)提起诉讼。
区高法于2013年12月6日出具《民事判决书》((2013)藏法民二初字第3号),判决:华夏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中凯公司货款44972426.08元人民币;华夏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凯公司支付违约金400万元;案件受理费266662元由华夏公司承担。具体内容请见公司于2013年12月1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2013-054)。
区高法于2014年3月21日出具《执行裁决书》((2014)藏法执字第03-02号),裁定:查封华夏公司的矿石(除掉矿石3%的水分)211880吨,查封期限为一年。具体内容请见公司于2014年3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2014-007)。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2014年11月8日,中凯公司和华夏公司签订《债务执行和解协议书》,该协议书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西藏华夏矿业有限公司
乙方:西藏中凯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2014年8月23日,双方财务人员核实确认,截至本协议日,甲方尚欠乙方债务额为44971107.41元(大写人民币肆仟肆佰玖拾柒万壹仟壹佰零柒元肆角壹分)。
现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分两笔向乙方退还货款:
第一笔2014年11月15日前退还2200万元;
第二笔2015年3月31日前退还22971107.41元。
第二笔货款退还后,双方债权(务)关系解除。
2、为了尽快解决双方债权债务问题,甲方积极筹措资金,严格按“条款1”退还货款,乙方则放弃对甲方违约金及利息的追索权。
3、如甲方未按“条款1”之约定向乙方退还货款,则甲方向乙方承担未退货款的1%。/日违约金(起算日2014年1月16日),直至货款全部清偿为止。
4、“条款1”项下甲方向乙方退还之货款应按区高法要求汇入执行和解协议确定的相应账号。
5、因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区高法向甲方下达了报告财产令、查封甲方矿石等措施。双方在区高法执行局主持下签订本协议,在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一笔2200万元后,乙方配合区高法执行局撤销125117吨矿石的查封,其余86763吨的矿石(除掉矿石3%的水分)继续予以查封。甲方按约定时间向乙方支付第二笔22971107.41元之后,乙方配合区高法执行局撤销对剩余矿石的查封。
6、本协议签订日之前甲乙双方签署的合同、协议全部终止(2014年双方签订的《蒙亚啊铅锌矿选厂技术咨询及技改劳务协议》除外)。
7、双方签字盖章本协议成立,经区高法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甲方把¥2200万元汇入高法账号则本协议生效。
8、本债务诉讼、执行和解所产生的诉讼费、执行费用按区高法规定执行。
9、甲方清偿全部货款本协议终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存在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主要为小额销售货款纠纷。公司目前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取决于上述协议的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如上述协议能有效执行,中凯公司将收到华夏公司退还的货款44971107.41元;如上述协议未能有效执行或中凯公司产生损失,将视具体情况可能会对公司利润产生不同程度的不利影响。
五、备查文件
1、债务执行和解协议书。
江苏江淮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