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
暨股份变动公告
证券代码:600057 证券简称:象屿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4-058号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
暨股份变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发行数量和价格
(1)发行数量:176,410,256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
(2)发行价格:9.75元/股
(3)募集资金总额:1,719,999,996元
(4)募集资金净额:扣除发行费用45,274,995.36元,募集资金金额为1,674,725,000.64元。
2、投资者认购的数量和限售期
序号 | 发行对象 | 配售数量 (股) | 募集资金(元) | 限售期 (月) |
1 | 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 | 52,923,077 | 516,000,000.75 | 36 |
2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52,914,461 | 515,915,994.75 | 12 |
3 | 申万菱信(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20,779,487 | 202,599,998.25 | 12 |
4 |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17,658,666 | 172,171,993.50 | 12 |
5 |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7,642,338 | 172,012,795.50 | 12 |
6 |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4,492,227 | 141,299,213.25 | 12 |
合 计 | 176,410,256 | 1,719,999,996 |
3、预计上市时间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已于2014年11月10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手续。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参与认购的6位投资者中,除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之外其他5位投资者所认购的股份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预计上市流通时间为2015年11月10日;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所认购的股份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预计上市流通时间为2017年11月10日。以上预计上市流通时间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4、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一、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象屿股份”)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履行了以下程序:
1、2014年1月15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议案。
2、2014年4月10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等议案。
3、2014年4月21日,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获得厦门国资委批准同意。
4、2014年4月28日,公司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
5、2014年9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申请。
6、2014年10月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1030号文《关于核准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了公司本次发行。
7、2014年11月4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致同验字(2014)第350ZA0221号《验资报告》,募集资金1,719,999,996元已汇入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象屿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开设的专项账户。
8、2014年11月5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进行了验资,并出具了致同验字(2014)第350ZA0231号《验资报告》。截至2014年11月5日止,象屿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76,410,256股,共募集资金人民币1,719,999,996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45,274,995.36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674,725,000.64元,其中:增加实收资本(股本)人民币176,410,256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1,498,314,744.64元。
(二)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1、发行证券的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2、发行数量:176,410,256股。
3、发行证券面值:人民币1.00元。
4、发行价格:9.75元/股,该发行价格相当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确定的5.69元/股(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为5.69元/股)的发行底价的171.35%;相当于发行首日(2014年10月30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10.17元/股的95.87%;相当于发行首日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11.65元/股的83.69%。
5、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719,999,996元
6、发行费用:人民币45,274,995.36元
7、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1,674,725,000.64元
8、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兴业证券”)
9、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募集资金验资和股份登记情况
1、募集资金验资情况
(1)2014年11月4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致同验字(2014)第350ZA0221号《验资报告》,募集资金1,719,999,996元已汇入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象屿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开设的专项账户。
(2)2014年11月5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进行了验资,并出具了致同验字(2014)第350ZA0231号《验资报告》。截至2014年11月5日止,象屿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76,410,256股,共募集资金人民币1,719,999,996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45,274,995.36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674,725,000.64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176,410,256.00元,余额人民币1,498,314,744.64元转入资本公积。截至2014年11月5日止,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人民币1,036,250,256.00元,累计实收资本(股本)人民币1,036,250,256.00元。
2、股份登记情况
2014年11月10日,发行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股权登记相关事宜。
(四)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兴业证券作为象屿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全程参与了本次发行工作,兴业证券认为:“本次发行经过了必要的授权,并获得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本次发行的询价、定价和股票分配过程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有效;发行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配售的认购对象的资格符合发行人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发行对象的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2、律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认为:
“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已依法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发行人为本次非公开发行所制作和签署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等法律文件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过程公平、公正,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所确定的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数额、发行对象所获配售股份等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发行人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所发行的股票上市尚需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同意”。
二、发行结果及对象简介
(一)发行结果
本次发行股份总数为176,410,256股,发行对象总数为6名,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规定,且未超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发行规模上限(即不超过302,284,700股)。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中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配售数量的确定原则,本次发行的价格确定为9.75元/股。
本次发行最终确认的发行对象及其获得配售的情况如下:
序号 | 发行对象 | 配售数量 (股) | 募集资金(元) | 限售期 (月) |
1 | 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 | 52,923,077 | 516,000,000.75 | 36 |
2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52,914,461 | 515,915,994.75 | 12 |
3 | 申万菱信(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20,779,487 | 202,599,998.25 | 12 |
4 |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17,658,666 | 172,171,993.50 | 12 |
5 |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7,642,338 | 172,012,795.50 | 12 |
6 |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4,492,227 | 141,299,213.25 | 12 |
合 计 | 176,410,256 | 1,719,999,996 |
(二)发行对象情况
1、 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13.097313亿元
住 所:厦门现代物流园区象屿路99号厦门国际航运中心E栋11层
法定代表人:王龙雏
经营范围:1、经营管理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2、对投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行使出资者权利,对经授权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股权行使股东权利;3、按照市政府制定的产业发展政策,通过出让、兼并、收购等方式实行资产重组,优化资本配置,实现国有资产的增值;从事产权交易代理业务;4、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设立财务公司、租赁公司;5、从事实业投资;6、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管理,土地综合开发及其使用权转让;7、商贸信息咨询服务、展览、会务、房地产租赁服务;8、电子商务服务;电子商务平台建设;9、批发黄金、白银及制品。(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2、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住 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
法定代表人:阮琪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3、 申万菱信(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申万菱信(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万元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希雅路69号2幢4层4021室
法定代表人:过振华
经营范围: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它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名称: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3.5亿元
住 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36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5、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1.5亿元
住 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11层
法定代表人:姜国芳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它业务(包括销售其本身发起设立的基金)。
6、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1.5亿元
住 所:深圳市南山区粤兴二道6号武汉大学深圳产学研大楼B815房
法定代表人:王兆华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三)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关联关系
1、象屿集团与象屿股份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情况
象屿集团是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本次履行承诺认购。偶发性和经常性披露最近一年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最近一年,象屿股份与象屿集团及其相关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如下:1)2013年度、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详见2013年4月12日披露的临2013-010号《关于2013年度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的公告》和2014年2月25日披露的临2014-015号《关于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2)2013年度、2014年度向控股股东象屿集团借款的关联交易,详见2013年4月12日披露的临2013-011号《关于2013年度向控股股东借款的关联交易公告》、2014年2月25日披露的临2014-016号《关于2014年度向控股股东借款的关联交易公告》,以及2014年10月30日披露的临2014-056号《关于调整2014年度向控股股东借款的关联交易公告》;3)向控股股东出租写字楼的关联交易,详见2013年8月29日披露的临2013-023号《关于向控股股东出租写字楼的关联交易公告》。4)其他偶发性的关联交易详见公司已披露的定期报告。
以上公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网网站www.sse.com.cn。除以上关联交易之外,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未来关联交易安排如下:
除每年度向控股股东象屿集团借款以及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之外,尚未有其他关联交易安排。
2、其他发行对象与象屿股份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情况
除象屿集团外,其他所有发行对象与象屿股份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有其他关联交易安排。
三、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前 10 名股东变化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2014年9月30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股份性质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 (股) | 质押或冻结的股份数量(股) | 股份限售情况(股) | 限售期截止日 |
1 | 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 | 国有法人 | 64.46% | 554,243,456 | 75,000,000 | 413,574,000 | 2014-7-14 |
2 | 厦门海翼集团有限公司 | 国有法人 | 3.16% | 27,149,726 | - | - | - |
3 | 厦门象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国有法人 | 1.91% | 16,426,000 | - | 16,426,000 | 2014-7-14 |
4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兴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其他 | 1.41% | 12,101,297 | - | - | - |
5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其他 | 0.70% | 5,999,980 | - | - | - |
6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商大盘量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其他 | 0.55% | 4,753,232 | - | - | - |
7 | 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0.41% | 3,525,736 | - | - | - |
8 | 中国工商银行-浦银安盛价值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其他 | 0.34% | 2,939,864 | - | - | - |
9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其他 | 0.32% | 2,783,857 | - | - | - |
10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欧新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其他 | 0.32% | 2,715,236 | - | - | - |
注:
1、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与厦门象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系一致行动人。
2、公司限售股份4.3亿股由象屿集团有限公司和象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其限售期已于2014年7月15日届满,但尚未办理解禁。
3、2014年7月14日,象屿集团有限公司和象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对持有的于2014年7月15日限售期届满的4.3亿股股份延长限售期限24个月,即在2016年7月15日前不转让该股份。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新股后,截止2014年11月10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股份性质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 (股) | 质押或冻结的股份数量(股) | 股份限售情况(股) | 预计限售期截止日 |
1 | 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 | 国有法人 | 58.59% | 607,166,533 | 75,000,000 | 413,574,000 | 2014-07-14 |
52,923,077 | 2017-11-9 | ||||||
2 | 财通基金-光大银行-财通基金-富春102号资产管理计划 | 其他 | 3.17% | 32,815,170 | - | - | - |
3 | 厦门海翼集团有限公司 | 国有法人 | 2.62% | 27,149,726 | - | - | - |
4 | 财通基金-民生银行-富春116号资产管理计划 | 其他 | 1.94% | 20,099,291 | - | - | - |
5 | 安信基金-光大银行-安信基金-云帆1号资产管理计划 | 其他 | 1.70% | 17,658,666 | - | - | - |
6 | 申万菱信基金-民生银行-申万菱信创盈定增16号资产管理计划 | 其他 | 1.70% | 17,642,338 | - | - | - |
7 | 厦门象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国有法人 | 1.59% | 16,426,000 | - | 16,426,000 | 2014-07-14 |
8 | 前海开源基金-光大银行-前海开源-光大银行-定增4号资产管理计划 | 其他 | 1.40% | 14,492,227 | - | - | - |
9 | 申万菱信基金-光大银行-申万菱信资产-华宝瑞森林定增1号 | 其他 | 1.34% | 13,852,991 | - | - | - |
10 | 申万菱信(上海)资产-工商银行-中融信托-中融-瑞林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 其他 | 0.67% | 6,926,496 | - | - | - |
(三)本次发行对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公司股本总额为859,840,000股,控股股东为象屿集团。截至2014年9月30日,象屿集团持有公司554,243,456股股票,通过象屿建设持有发行人股份16,426,000股,合计持有发行人总股本的66.37%。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176,410,256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总股本为1,036,250,256股,控股股东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607,166,533股,通过象屿建设持有发行人股份16,426,000股,合计持有发行人股份623,592,533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60.18%,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保持控股地位。因此,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
四、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表
本次发行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类别 | 本次发行前 (截至2014年9月30日) | 本次发行后 | ||
持股总数(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总数(股) | 持股比例 | |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 430,000,000 | 50.01% | 606,410,256 | 58.52% |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 429,840,000 | 49.99% | 429,840,000 | 41.48% |
三、股份总额 | 859,840,000 | 100.00% | 1,036,250,256 | 100.00% |
五、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资产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将有所下降,公司的财务风险和资金压力将得到降低。本次发行将降低本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减少本公司的财务费用。
公司不存在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大量增加负债,以及使公司负债比例过低、财务成本不合理的情况。
(二)业务结构变动情况
发行人目前主要从事大宗商品采购供应、综合物流服务、物流平台(园区)开发运营三大主营业务。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募投项目将提高发行人农产品供应链业务占比,进一步提升发行人的核心竞争力、各项业务实力和盈利能力。
(三)公司治理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本次发行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现有法人治理结构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继续加强和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高管人员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的高管人员结构造成直接影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会因本次发行而发生重大变化。
(五)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变动情况
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本公司不会因本次发行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企业之间发生新的关联交易。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的关联交易造成影响。
2、本次发行前,经核查象屿股份与控股股东象屿集团不存在同业竞争。
3、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本公司不会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产生新的同业竞争。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的同业竞争造成影响。
六、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出具专业意见的中介机构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兰荣 |
保荐代表人: | 余小群、徐长银 |
项目协办人: | 张俊 |
办公地址: |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
联系电话: | 0591-38507870 |
传真: | 0591-38507875 |
发行人律师: |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
负责人: | 王玲 |
经办律师: | 张明远、姜翼凤 |
办公地址: | 北京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号环球金融中心办公楼东楼20F |
联系电话: | 010-5878 5324 |
传真: | 010-5878 5566 |
审计机构: |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负责人: | 徐华 |
经办注册会计师: | 刘维、张凌雯 |
办公地址: | 福建省厦门市珍珠湾软件园 创新大厦A区12-15层 |
联系电话: | 0592-2528435 |
传真: | 0592-2217555 |
七、上网公告附件
1、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2、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
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配售对象合规性的核查意见;
4、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1月12日
证券代码:600057 证券简称:象屿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4-059号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1030号文核准,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76,410,256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9.7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719,999,996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合计45,274,995.36元,募集资金净额为1,674,725,000.64元。
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公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于2014年11月5日汇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前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4年11月5日出具了致同验字(2014)第350ZA0231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黑龙江象屿农业物产有限公司(甲方)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象屿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象屿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象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安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依安县支行(乙方)以及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已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在上述银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账户内。
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象屿支行,账号为41000230 29200008817,开户方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4年11月11日,该专户余额为378,719,996.10元。该专户余额中包括了扣除承销和保荐费用后的剩余发行费用 3,994,995.46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以及支付其他相关发行费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象屿支行,账号为35101566001052511874,开户方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4年11月11日,该专户余额为1,000,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依安粮食仓储物流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象屿支行,账号为129260100100193379,开户方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4年11月11日,该专户余额为300,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粮食种植合作与服务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安县支行,账号为0902036929221055726,开户方黑龙江象屿农业物产有限公司,截至2014年11月11日,该专户余额为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粮食种植合作与服务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5、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依安县支行,账号为08120101040010663,开户方黑龙江象屿农业物产有限公司,截至2014年11月11日,该专户余额为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依安粮食仓储物流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其所对应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余小群、徐长银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1月12日
证券代码:600057 证券简称:象屿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4-060号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14年11月11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全体九名董事出席会议。本次会议通知、召集及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通过签署或传真表决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本议案的详细内容见与本决议同日披露的临2014-062号《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二、关于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审批募集资金使用的议案
同意授权总经理根据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在本次募集资金总额度内审批每笔募集资金的支出。
三、关于设立厦门象屿农业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议案
本议案的详细内容见与本决议同日披露的临2014-063号《关于设立厦门象屿农业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公告》。
以上议案表决结果均为: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第一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1月12日
证券代码:600057 证券简称:象屿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4-061号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14年11月11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全体五名监事出席了会议。
会议通过签署或传真表决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以募集资金948,000,000.00元置换预先投入依安粮食仓储物流中心项目的自筹资金,以募集资金300,000,000.00元置换预先投入粮食种植合作与服务项目的自筹资金。
监事会对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相关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没有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为: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专此公告。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4年11月12日
证券代码:600057 证券简称:象屿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4-062号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
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以募集资金948,000,000.00元置换预先投入依安粮食仓储物流中心项目的自筹资金,以募集资金300,000,000.00元置换预先投入粮食种植合作与服务项目的自筹资金,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1030号文核准,公司于2014年11月以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76,410,256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9.7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719,999,996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合计45,274,995.36元,募集资金净额为1,674,725,000.64元。
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公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于2014年11月5日汇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前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4年11月5日出具了致同验字(2014)第350ZA0231号《验资报告》。
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黑龙江象屿农业物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象屿农产”)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象屿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象屿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象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安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依安县支行以及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已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在上述银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账户内。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2014年4月11日披露的《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版)》,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13亿元人民币用于对象屿农产的增资,象屿农产其他股东同比例增资3.25亿元人民币,剩余募集资金4.2亿元人民币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募集资金具体使用计划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总投资(万元) | 投入募集资金(万元) | 象屿农产其他股东同比增资(万元) | 项目实施主体 |
1 | 依安粮食仓储物流中心项目 | 127,600.00 | 100,000.00 | 25,000.00 | 象屿农产 |
2 | 粮食种植合作与服务项目 | 73,300.00 | 30,000.00 | 7,500.00 | 象屿农产 |
3 | 补充流动资金 | 42,000.00 | 42,000.00 | - | 象屿股份 |
合计 | 242,900.00 | 172,000.00 | 32,500.00 |
如果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不能满足公司项目的资金需要,公司将利用自筹资金解决不足部分。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按上述项目顺序投入,在不改变本次募投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银行贷款、自有资金等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截至2014年11月5日止,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名称 | 项目总投资 | 其中: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 |
依安粮食仓储物流中心项目 | 1,276,000,000.00 | 1,000,000,000.00 | 948,000,000.00 |
粮食种植合作与服务项目 | 733,000,000.00 | 300,000,000.00 | 733,000,000.00 |
补充流动资金 | 420,000,000.00 | 420,000,000.00 | |
合计 | 2,429,000,000.00 | 1,720,000,000.00 | 1,681,000,000.00 |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使用自筹资金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致同专字(2014)第350ZA2225号《对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4年11月5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中的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司拟以募集资金948,000,000.00元置换预先投入依安粮食仓储物流中心项目的自筹资金,拟以募集资金300,000,000.00元置换预先投入粮食种植合作与服务项目的自筹资金。
四、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的董事会审议情况
2014年11月11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948,000,000.00元置换预先投入依安粮食仓储物流中心项目的自筹资金,以募集资金300,000,000.00元置换预先投入粮食种植合作与服务项目的自筹资金。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规的要求;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专项意见说明
1、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结论:我们认为,《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4年11月5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专项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已经按照其第二部分所述的编制基础编制,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贵公司截至2014年11月5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2、保荐机构意见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核查意见:象屿股份本次以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符合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申请文件中募集资金投向的承诺,置换金额不超过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数额,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利益。该置换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十九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均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荐机构同意象屿股份在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后实施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
3、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相关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没有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4、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发表意见如下: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相关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没有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1月12日
证券代码:600057 证券简称:象屿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4-063号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厦门象屿农业产业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厦门象屿物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资1000万元人民币设立有厦门象屿农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100%股权。
●厦门象屿农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兴大进出口有限公司出资设立厦门象屿农业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企业认缴总出资额为13.5亿元人民币,厦门象屿农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GP)出资3亿元人民币,福建省兴大进出口有限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劣后级LP)出资0.5亿元人民币。
一、对外投资概述
1、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厦门象屿物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象屿物流”)出资1000万元人民币在厦门设立一家投资管理公司,名称暂定为“厦门象屿农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工商核准登记为准,以下简称“象屿投资”)。象屿投资注册资金人民币1000万元,象屿物流持有100%股权。
象屿投资设立后,将与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信资本”)、福建省兴大进出口有限公司(系象屿物流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兴大公司”)共同投资设立厦门象屿农业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以工商核准登记为准,以下简称“有限合伙基金”)。
有限合伙基金全体合伙人认缴总出资额为13.5亿元人民币,象屿投资作为普通合伙人(GP)出资3亿元人民币,建信资本作为有限合伙人(优先级LP)出资10亿元人民币,兴大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劣后级LP)出资0.5亿元人民币。
2、2014 年 11月 11 日召开的公司董事会第六届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厦门象屿农业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议案》,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次投资事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伙协议主体的基本情况
1、厦门象屿农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暂定名)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
注册地址:厦门现代物流园区象屿路99号厦门国际航运中心E栋9层05单元。
主营业务: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从事投融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
厦门象屿农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系拟设立公司,以上情况以工商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登记为准。
主要股东:象屿物流持有其100%股权。
2、建信资本管理公司
注册资本: 5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广纪路738号。
主营业务:为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主要股东: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建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建银国际(中国)有限公司,分别持有51%和49%的股权,实际控制人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福建省兴大进出口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万元。
注册地址:厦门现代物流园区象屿路99号厦门国际航运中心E栋9层03单元。
主营业务:对外贸易;货物批发;仓储;煤炭批发经营等。
主要股东:象屿物流持有其100%股权。
三、 合伙企业的基本情况
1、名称:厦门象屿农业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经营期限 :有限合伙经营期限为 20 年。
3、经营范围 :利用自有资金对外投资;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投资咨询。
4、认缴出资额总计人民币13.5亿元,普通合伙人认缴出资额人民币3亿元,其余部分的认缴出资额由有限合伙人认缴。
以上信息以工商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登记为准。
四、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伙目的
为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通过直接进行委托贷款为主的债权投资获取投资收益。
(二)出资方式与期限
序号 | 姓名(名称)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占认缴出资额比例 | 缴付期限 | 出资方式 |
1 | 厦门象屿农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GP) | 30,000 | 22.2% | 在合伙企业设立后根据情况确定 | 货币 |
2 | 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LP1) | 100,000 | 74.1% | 货币 | |
3 | 福建省兴大进出口有限公司(LP2) | 5,000 | 3.7% | 货币 |
(三) 收益分配与亏损分担的原则
有限合伙收益分配按照有限合伙的不同时期及所承做项目的开始与结束做如下分配:
1、鉴于合伙企业成立后,有限合伙人拟根据项目情况分期分批认缴出资。因此,合伙企业的收益分配根据每个项目的开始及结束时间,以及该项目的收益情况分别独立核算。
2、每个有限合伙人根据其每个项目投入的实缴出资金额,以及该项目存续期间与所对应的收益率计算其收益情况。如果本次项目有限合伙人未安排实缴出资资金的投入,则有限合伙人在该项目上将不能获得收益分配。
五、对外投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通过设立有限合伙基金,能为象屿农产业务发展提供资金,满足农产品供应链业务季节性、阶段性资金需求。
特此公告。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1月12日
证券代码:600057 证券简称:象屿股份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
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象屿股份
股票代码: 600057
信息披露义务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
通讯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41楼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
签署日期:2014年11月1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本报告书。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3、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办法》、《第15号准则》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旗下富春102号、富春116号(以下简称“该等资产管理计划”)在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旗下该等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4、本次权益变动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4]1030号核准。
5、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报告书 | 指 |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象屿股份、上市公司 | 指 |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600057.SH) |
财通基金及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本次收购、本次交易 | 指 | 象屿股份向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不超过30,228.47万股A股股票。 |
《股票认购协议》 | 指 | 象屿股份与财通基金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上交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第15号准则》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万元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 |
通讯地址: | 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41楼 |
法定代表人: | 阮琪 |
注册资本: | 20,000万元 |
营业执照号: | 310000000105579 |
税务登记号: | 310109577433812 |
成立日期: | 2011年6月21日 |
经营范围: |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
股东名称: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40%;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30%;浙江升华拜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30%。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财通基金目前的主要负责人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 | 性别 | 在公司职务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境外居留权 |
阮琪 | 男 | 董事长 | 中国 | 杭州 | 否 |
刘未 | 男 | 董事、总经理 | 中国 | 上海 | 否 |
骆旭升 | 男 | 董事 | 中国 | 杭州 | 否 |
吴梦根 | 男 | 董事 | 中国 | 杭州 | 否 |
朱颖 | 女 | 董事 | 中国 | 上海 | 否 |
姚先国 | 男 | 董事 | 中国 | 杭州 | 否 |
朱洪超 | 男 | 董事 | 中国 | 上海 | 否 |
黄惠 | 女 | 督察长 | 中国 | 上海 | 否 |
王家俊 | 男 | 副总经理 | 中国 | 上海 | 否 |
杨铁军 | 男 | 监事 | 中国 | 上海 | 否 |
三、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公告日,除持有象屿股份已发行5%以上股份外,信息披露人还持有四川路桥(股票代码:600039)、龙泉股份(股票代码:002671)、天目药业(股票代码:600671)、现代制药(战略投资,股票代码:600420)、北京城建(股票代码:600266)、迪马股份(股票代码:600565)、同达创业(战略投资,股票代码:600647)、云南城投(战略投资,股票代码:600239)、精工钢构(股票代码:600496)已发行的5%以上股份。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一、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象屿股份企业价值分析与前景的预测,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持股目的是为了获得较好的投资收益,为旗下资产管理计划持有人创造收益。
二、 未来十二个月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旗下该等资产管理计划未来12个月内无继续增持象屿股份的计划。
若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证券法》、《收购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及审批程序。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持有象屿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旗下该等资产管理计划未持有象屿股份的股份。
二、 本次权益变动的主要情况
象屿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已于2014年9月19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于2014年10月9日出具《关于核准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030号),核准象屿股份非公开发行不超过30,228.47万股A股股票。
(一)取得本次发行新股的发行价格和定价依据、认购股份的数量和比例
象屿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为9.75元/股,发行股票数量为176,410,256股,发行完成后股本总额为1,036,250,256股。
该次认购,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旗下财通基金-富春102号资产管理计划和财通基金-富春116号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共获配52,914,461股,认购金额515,915,994.75元。
本次发行完成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旗下该等资产管理计划持有象屿股份权益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持有象屿股份权益 | 本次权益变动后持有象屿股份权益 | ||
股份数(万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股份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按发行完成后的总股本计算) |
0 | 0 | 52,914,461 | 5.11 |
(二)支付条件和支付方式
信息披露人以现金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三)已履行及尚未履行的批准程序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认购象屿股份非公开发行股份已履行必要批准程序。
(四)转让限制或承诺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次认购的象屿股份股票,自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首日12个月内不得转让。
三、 最近一年及一期与象屿股份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旗下该等资产管理计划与象屿股份最近一年及一期不存在重大交易,亦无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
四、 其他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旗下该等资产管理计划拥有权益的象屿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旗下该等资产管理计划不存在买卖象屿股份股票的情形。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
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
二、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三、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象屿股份签署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阮琪
日期:2014年11月11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福建省厦门市 |
股票简称 | 象屿股份 | 股票代码 | 600057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对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 | 是√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拥有境内、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 是□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旗下该等资产管理计划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数量:0;股持股比例:0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旗下该等资产管理计划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数量:52,914,461股;股持股比例:5.11%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旗下该等资产管理计划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旗下该等资产管理计划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否 √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否 □ | ||
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及批准进展情况 | 是 √ 否□ 本次权益变动已经通过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及中国证监会核准。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否 □ |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阮 琪
签署日期: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象屿股份
股票代码:600057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现代物流园区象屿路99号厦门国际航运中心E栋11层01单元
通讯地址:厦门现代物流园区象屿路99号厦门国际航运中心E栋11层
签署日期:二○一四年十一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 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 本次权益变动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030号)核准。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中的含义如下:
(下转B2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