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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11-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057 证券简称:中钢天源 公告编号:2014-043

      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4、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结合网络投票方式召开。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14年10月24日以公告形式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二)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11月11日下午2:00。

      网络投票时间: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11月11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11月10日下午15:00至2014年11月11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旗南路51号中钢天源三楼会议室。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洪石笙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公司总股本199,381,670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计5人,代表公司股份68,264,85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4.2383%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2人,代表公司股份68,221,15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4.216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43,7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219%。

      2.本次参会的股东中,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3人,代表股份43,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0.0219%。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提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1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8,224,9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16%;反对3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8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957%;反对3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304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

      表决情况:同意68,224,9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16%;反对3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8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957%;反对3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304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8,221,9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72%;反对4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2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307%;反对4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169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详细情况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14年11月12日刊登的《关于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五、备查文件

      1、公司二〇一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