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A1版)
从理论上而言,是否属于直接融资,不是因为投资者而改变融资性质。债券和股票一样,属于典型的直接融资方式,其并不因为中介机构的存在而改变其直接融资性。比如,在美国,大量的股票投资人是通过中介机构(基金、银行系的资产管理公司等)进行的,在其混业经营状态下,银行也可以投资股票,但并不因此就否定股票的直接融资性质。
从实践中而言,债券所具备的直接融资的基本属性,也不因被商业银行持有而改变。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相关制度和体系,保障了债券作为直接融资基本属性的实现。如直接融资的分散性,即通过多个融资对象来分散风险。银行所投资的债券,还被其他多个不同类型的投资者所持有,依然可实现风险分散。再如风险识别管理机制,间接融资主要通过金融中介机构来进行风险管理,而直接融资还可借助市场制度。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无论是否有银行参与投资,信息披露、债权人保护等制度都必须遵守,并不阻碍债券市场的风险识别与管理。可以说,因银行投资债券就否定债券直接融资的本质过于简单和武断,银行投资的债券依然是直接融资。
银行参与债券投资,依旧实现了发展直接融资的根本目标,服务了实体经济,降低了企业融资成本,并助推了利率市场化进程。商业银行投资债券,保障了发行主体顺利融资,实现了资金向实体经济分配,为实体经济提供金融服务。同时,与贷款相比,债券还有助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贷款业务中,银行承担了大量工作包括前期的项目遴选、评估,及后期的债务与风险管理,而在债券投资中,银行仅需作为投资者,因此前者人力成本与管理成本远远高于后者,对收益率的要求也更高。从实际利率来看,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融资成本远小于贷款。以2014年6月为例,银行间市场信用类债券加权平均发行利率5.97%,较同期一般贷款加权平均利率7.26%低129BP。初步估算,银行间债券市场每年可为实体经济至少节约财务成本1000亿-1500亿。此外,由于债券利率已高度市场化,是供需双方真实需求的反映,为利率市场化改革提供了试验田和缓冲地,助力了利率市场化的顺利推进。
银行间债券市场不能分散风险?
银行间债券市场已绝非银行独有的市场,而是各类机构活跃参与的市场,无论是投资者数量结构还是持有规模结构都已实现多元化。目前,银行间债券约40%,其中信用债约56%的规模被非银行机构所持有。通过不同类型投资者投资债券,实现了分散银行体系风险的作用。
即便是商业银行投资债券,依然可以降低银行体系风险。一方面,银行资产结构得以改善。相对于贷款,债券具有更好的流动性,且配套了市场的风险管理机制,银行通过参与银行间市场的债券、衍生品等交易,资产结构由贷款独大向多元化发展,抗风险能力提升。另一方面,银行持有债券中含有大量安全资产。政府信用债、准政府信用债是银行投资的主要债券种类,占比近70%,信用债只是银行所持有债券中的一小部分,而且多为高资质的信用债。因此,银行持有债券的信用风险整体要远远低于贷款资产。
此外,银行间债券市场还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和产品创新,进一步保障了风险分散和转移功能的实现。在制度方面,通过信息披露制度、债权人保护机制更全面地揭示和管理风险,如目前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发行人中,约80%为非上市公司,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一系列制度,推动发行人完善公司治理、规范财务管理。在产品方面,创新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以丰富金融机构对冲风险的方式,并推出资产证券化产品,分散银行沉淀的信用风险。在市场机制方面,银行间债券市场具有较好的流动性,投资者可通过债券交易及时转移、分散风险。
银行间债券市场不仅可分散信用风险,还可通过利率互换、利率远期降低金融市场的利率风险,通过规范微观主体行为降低操作风险,银行间债券市场实际上已成为金融市场分散风险的稳定器。与国外相比,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风险管理机制甚至已有所超前。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在成立之初,就已经搭建了集中的交易信息平台、安全稳健的资金清算系统及中央托管体系,并于2009年尝试推动集中清算和中央对手方机制。而欧美等国直到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之后才开始着手集中信息披露、中央清算机制的建设。与之相比,银行间债券市场风险管理的理念已在世界前列。随着进一步地对外开放、投资者多元化、产品种类丰富、市场功能增加,银行间债券市场必将在金融风险分散、转移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作者系中国社科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国际投资研究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