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600160 股票简称:巨化股份 编号:临2014-67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4年11月13日下午14:30时在公司办公楼一楼视频会议室(衢州)召开。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11月1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包括网络和非网络方式),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29人 |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人数 | 7人 |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 | 22人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1,057,444,101股 |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 1,039,635,323股 |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 17,808,778股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58.39% |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 57.41% |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 0.98% |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副董事长周黎旸先生主持,会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方式通过了会议议案,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8人,独立董事白颐、李根美、帅新武因工作原因请假未能出席会议;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参会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审议本次会议议案后,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做出大会决议如下:
议案序号 | 议案内容 | 同意票数 (股) | 同意比例% | 反对票数 (股) | 反对比例% | 弃权票数 (股) | 弃权比例% | 是否通过 | ||
1 | 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增补董事的议案 | 全体股东 | 1,057,386,235 | 99.995 | 52,096 | 0.005 | 5,770 | - | 通过 | |
中小股东 | 17,810,870 | 99.68 | 52,096 | 0.29 | 5,770 | 0.03 | 通过 | |||
2 |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 全体股东 | 1,057,425,835 | 99.998 | 7,696 | 0.001 | 10,570 | 0.001 | 通过 | |
中小股东 | 17,850,470 | 99.90 | 7,696 | 0.04 | 10,570 | 0.06 | 通过 | |||
3 | 关于公司拟与控股股东续签《日常生产经营合同书》的议案 | 全体股东 | 17,850,470 | 99.90 | 7,696 | 0.04 | 10,570 | 0.06 | 通过 | |
中小股东 | 17,850,470 | 99.90 | 7,696 | 0.04 | 10,570 | 0.06 | 通过 |
1、选举胡仲明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2、作为特别决议表决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批准对《公司章程》第四十四条、七十八条做出如下修改:
修改前 | 修改后 |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公司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公司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3、批准公司并授权公司经营层代表公司与控股股东签署该《日常生产经营合同书》。关联股东已回避该议案的表决。
三、律师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巨化股份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1月14日
股票简称:巨化股份 股票代码:600160 公告编号:临2014-68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原产中国四氟乙烷反倾销和反补贴作出终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3年12月,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1,1,1,2-四氟乙烷(1,1,1,2-Tetrafluoroethane,以下简称“R134a”)发起反倾销反补贴(以下简称“双反”)调查(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013年12月7日本公司临2013—60公告: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美商务部对中国四氟乙烷发起双反调查的提示性公告)。
2014年4月,美国商务部宣布反补贴初裁结果,初步认定中国的R134a生产商和出口商得到了政府补贴。其中:初步认定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浙江衢化氟化学有限公司补贴幅度为4.04%(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014年4月16日本公司临2014—23公告: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美商务部对中国四氟乙烷发起双反调查的进展公告)。
2014年5月,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R134a出反倾销初裁,倾销幅度为133.47%—237.33%。其中,本公司下属子公司浙江衢化氟化学有限公司生产的R134a产品通过伟昌制冷设备(昆山)有限公司出口美国的倾销幅度为133.47%;本公司下属子公司浙江衢化氟化学有限公司及浙江衢州联州致冷剂有限公司直接出口美国R134a产品的倾销幅度为237.33%(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014年5月28日本公司临2014—46公告: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美商务部对中国四氟乙烷发起双反调查的进展公告)。
2014年10月,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R134a作出反补贴终裁,补贴率为1.87%~22.75%;对原产于中国的R134a作出反倾销终裁,倾销幅度均为280.67%(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014年5月28日本公司临2014—59公告: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美商务部对中国四氟乙烷发起双反调查的进展公告)。
2014年11月12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R134a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产业损害否定性终裁,裁定涉案产品未对美国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威胁。
根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否定性裁决,美国将不对原产于中国的R134a发布反倾销和反补贴征税令。
本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