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B43版)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1座23层
电话:010-65187055
传真:010-65187032、010-65187592
联系人:尚继源
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话费)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发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七)份额发售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1、发售时间安排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的份额发售时间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4年11月19日止。
2、基金备案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3、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八)基金的认购费率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认购费用: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2、认购金额的计算方法
(1)网上现金认购以份额申请,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认购份额×认购价格
例:某投资人通过某销售机构以网上现金认购方式认购10,000份本基金,认购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10,000×1.00=10,000.00元
即投资人通过网上现金认购方式申请认购10,000份本基金,认购金额为10,000.00元。
(2)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认购份额×基金份额面值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网下现金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整数位,小数点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在网下以现金认购方式认购100,000份本基金,如果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100,000×1.00= 100,000.00元
净认购份额=100,000+10/1.00=100,010份
即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以网下现金认购方式申请认购100,000份本基金,如果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10元,可得到100,010份基金份额。
(3)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同通过网上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1、本基金在发售期内面向个人和机构投资人同时发售。
2、网上现金认购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份。
3、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10万份以上(含10万份),超过部分须为1万份的整数倍;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销售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可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4、本基金不设募集上限。
三、投资者开户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上海证券账户”)。
1、如投资人需新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1)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的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人需要参与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A股账户。
(2)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需在认购前持本人身份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上海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设上海A股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咨询有关规定。
2、如投资人已开立上海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1)如投资人未办理指定交易或指定交易在不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需要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在可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
(2)当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的投资人当日无法进行认购,建议投资人在进行认购前至少1个工作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手续。
3、使用专用席位的机构投资人则无需办理指定交易。
四、网上现金认购的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2014年11月17日至2014年11月19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2、认购手续:
(1)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在销售机构办理指定交易。
(2)在认购前向资金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认购资金。
(3)投资者可通过填写认购委托单、电话委托、磁卡委托、网上委托等方式申报认购委托,可多次申报,申报一经确认,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五、网下现金认购的程序
(一)直销机构
1、本公司接受认购份额在10万份(含10万份)以上、超过部分须为1万份的整数倍的个人、机构投资人的认购。
2、业务办理时间: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4年11月19日9:30-17:00(周六、周日不受理)。
3、到直销网点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的认购手续:
(1)个人投资者
1)填妥并签字或签字加盖章的《ETF基金网下现金认购业务申请表》投资人资料部分;
2)投资者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签字复印件;
3)上海证券账户原件及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
1)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的《ETF基金网下现金认购业务申请表》投资人资料部分;
2)上海证券账户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需加盖公章);
3)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原件;
4)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5)一式三份预留印鉴卡;
6)企业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或民政部门有效注册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上需加盖公章)。
4、在认购期内,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的任一直销资金专户:
(1)中国工商银行直销专户:
账户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全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王府井金街支行
银行账号:0200000729027305830
人行同城交换号:1221
工行实时清算系统行号:20100042
人行跨行支付系统号:102100000072
(2)中国建设银行直销专户:
账户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全称: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地坛支行
银行账号:11001042900056000600
同城交换号:429
联行行号:50190
人行支付系统机构号:105100002037
(3)交通银行直销专户:
账户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全称:交通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110060149018001401403
同城交换号:060149
联行行号:61113
人行支付系统机构号:301100000015
5、注意事项:
(1)若投资人的认购资金在认购申请当日17:00之前未到本公司指定的直销资金专户,则认购申请无效。
(2)办理汇款时,投资者必须仔细阅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直销个人投资者汇款购买基金的提示性公告》,并注意以下事项:
1)投资者必须使用其预留账户(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开立交易账户时登记的银行账户)办理汇款,如使用非预留账户、现金或其他无法及时识别投资者身份的方式汇款,则汇款资金无效;
2)投资者应在汇款附言/用途/摘要/备注栏正确填写上海证券账户信息,并预留有效的联系方式,便于发生资金异常时及时通知;
3)投资者应在每次使用预留账户汇款后于汇款当日17:00前将汇款单传真至本公司汇款指定专用传真号码(010-65187031),并拨打电话(010-65187055)确认;
4)投资者采用汇款交易方式发生的银行转账手续费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5)投资者应足额汇款,认购申请当日下午17:00之前,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全额到本公司指定直销专户,则认购申请无效。
(二)发售代理机构
1、业务办理时间:2014年11月17日至2014年11月19日9:30-17:00(周六、周日不受理),具体时间以各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为准。
2、认购手续:
(1)开立上海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2)在认购前向资金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认购资金;
(3)投资人填写认购委托单,同时填写委托该发售代理机构代为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的委托申请书。申报一经确认,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六、清算与交割
1、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网上现金认购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机构清算交收后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者基金份额。
2、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3、本基金权益登记由登记机构在发售结束后完成过户登记。
七、本次发售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层
法定代表人:杨鶤
成立时间:1998年7月13日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三)销售机构
1、发售主协调人: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0层
法定代表人: 储晓明
联系人: 黄维琳、曹晔
电话: 021-962505
传真: 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 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 http://www.sywg.com/
2、网下现金发售的直销机构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1座23层
电话:010-65187055
传真:010-65187032、010-65187592
联系人:尚继源
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话费)
3、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包括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富里昂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源证券经纪有限公司、万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五矿证券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证券有限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四)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 话:0755-25946013
传 真:0755-25987122
联系人:严峰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 31358666
传真:021- 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机构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人代表:杨绍信
电话:021-61238888
传真:021-61238800
联系人:沈兆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沈兆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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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