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B28版)
(5)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总额除以资本净额。
(6)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除以吸收存款余额。2013年发行人日均贷存比为61.86%。
(7)流动资产除以流动负债,流动性比率按照中国银监会的相关规定计算。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序号 | 相关程序 | 相关程序的说明 | 时间 |
1 | 董事会决议 | 董事会2014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发行股份一般性授权的议案》、《关于修订<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优先股发行方案》、《关于优先股发行后填补股东即期回报的议案》和《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 2014年5月8日 |
2 | 股东大会决议 | 2013年度股东年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授予董事会发行股份一般性授权的议案》、《关于修订<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优先股发行方案》、《关于优先股发行后填补股东即期回报的议案》和《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 2014年6月23日 |
3 | 其他需履行的程序(如国资委批复、主管部门的批复等) | 中国银监会出具了《中国银监会关于农业银行发行优先股和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银监复〔2014〕561号) | 2014年8月14日 |
4 | 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申请。根据审核结果,发行人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申请获得通过 | 2014年9月15日 |
5 | 中国证监会核准 | 发行人获得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991号) | 2014年9月23日 |
6 | 募集资金到账 | 截至2014年11月5日,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均已足额将认购款存入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指定的银行账户,共计40,000,000,000元; 截至2014年11月10日,发行人募集资金专户已收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40,000,000,000元(尚未扣除发行费用55,90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净募集资金总额为39,944,100,000元,全部计入其他权益工具。所有募集资金均以人民币现金形式投入 | 2014年11月5日; 2014年11月10日 |
7 | 募集资金验资 | 2014年11月5日,验资机构出具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认购资金到账情况验资报告》(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4)第616号),验证本次优先股发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资金交收账户已收到合格投资者的认购资金人民币40,000,000,000元。所有认购资金均以人民币现金形式投入; 2014年11月10日,验资机构出具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实收情况验资报告》(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4)第620号),验证发行人的优先股募集资金专户收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40,000,000,000元(尚未扣除发行费用55,90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在扣除上述发行费用后,净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9,944,100,000元,全部计入其他权益工具。所有募集资金均以人民币现金形式投入 | 2014年11月5日; 2014年11月10日 |
8 | 登记托管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2014年11月13日 |
9 | 转让安排 |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不设限售期,发行后不能上市交易,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交易平台进行转让 | 详见后续本行关于本次优先股转让的公告 |
三、各发行对象的名称、类型和认购数量及关联交易情况
序号 | 发行对象名称 | 性质 | 金额 (万元) | 是否为关联方 | 最近一年是否存在关联交易 |
1 | 宝钢集团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50,000 | 否 | 否 |
2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商业银行 | 150,000 | 否 | 否 |
3 |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保险公司 | 50,000 | 否 | 否 |
4 |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 信托公司 | 200,000 | 否 | 否 |
5 | 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保险公司 | 300,000 | 否 | 否 |
6 |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保险公司 | 50,000 | 否 | 否 |
7 |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管理公司 | 60,000 | 否 | 否 |
8 | 北京天地方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资产管理公司 | 350,000 | 否 | 否 |
9 | 北银丰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资产管理公司 | 120,000 | 否 | 否 |
10 |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管理公司 | 100,000 | 否 | 否 |
11 | 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资产管理公司 | 600,000 | 否 | 否 |
12 | 国电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100,000 | 否 | 否 |
13 | 中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50,000 | 否 | 否 |
14 |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资产管理公司 | 300,000 | 否 | 否 |
15 | 中国信托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QFII | 20,000 | 否 | 否 |
16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管理公司 | 490,000 | 否 | 否 |
17 | 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50,000 | 否 | 否 |
18 | 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 信托公司 | 300,000 | 否 | 否 |
19 | 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信托公司 | 100,000 | 否 | 否 |
20 |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管理公司 | 110,000 | 否 | 否 |
21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资产管理公司 | 50,000 | 否 | 否 |
22 |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资产管理公司 | 50,000 | 否 | 否 |
23 | 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资产管理公司 | 300,000 | 否 | 否 |
24 | 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资产管理公司 | 20,000 | 否 | 否 |
25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公司 | 20,000 | 否 | 否 |
26 |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 信托公司 | 10,000 | 否 | 否 |
四、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类型及主要条款
本次发行方案要点 | ||
1 | 面 值 | 壹佰元人民币 |
2 | 发行价格 | 按票面金额平价发行 |
3 | 发行数量 | 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为在境内发行的符合中国银监会有关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合格标准规定的优先股,拟发行的优先股数量不超过8亿股,募集金额不超过800亿元。其中,2014年发行量不超过4亿股,募集金额不超过400亿元 |
4 | 发行规模 | 本次发行已经中国银监会《关于农业银行发行优先股和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银监复[2014]561号)和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991号)核准,核准非公开发行不超过8亿股,募集金额不超过800亿元。 本次发行拟采取分次发行,其中,2014年发行量不超过4亿股,募集金额不超过400亿元 |
5 | 发行方式 | 本次优先股发行将全部采取境内非公开发行的方式。按照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审批情况,根据市场状况分次发行 |
6 | 是否累积 | 否 |
7 | 是否参与 | 否 |
8 | 是否调息 | 是 |
9 | 股息支付方式 | 付息日为每年的11月5日。如遇中国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顺延期间应付股息不另计利息。 如遇约定付息日前需视情况核算并支付优先股股息的情形,股息按上一付息日起优先股实际持有天数计算,其中一年按360日计算 |
10 | 票面股息率的确定原则 | 股息率包括基准利率和固定溢价两个部分。首个股息率调整期的基准利率为发行首日(即2014年10月31日)前20个交易日(不含当日)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其他网站)公布的中债银行间固定利率国债到期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为5年的国债到期收益率算术平均值(即3.71%,四舍五入计算到0.01%);固定溢价以发行时确定的股息率6.00%扣除发行时的基准利率3.71%%后确定为2.29%,固定溢价一经确定不再调整。 后续股息率调整期内的票面股息率为当期基准利率加上固定溢价,当期基准利率为重定价日(发行首日起每满五年的当日,即10月31日)前20个交易日(不含重定价日当日)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其他网站)公布的中债银行间固定利率国债到期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为5年的国债到期收益率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计算到0.01%)。如果未来待偿期为5年的国债到期收益率在重定价日不可得,届时将在监管部门要求下由发行人和投资者协商确定此后的基准利率或其确定原则 |
11 | 股息发放的条件 | (3)派息不与本行自身的评级挂钩,也不随评级变化而调整。 (4)除非本行决议完全派发当期优先股股息,否则本行将不会向普通股股东进行利润分配 |
12 | 转换安排 | 4、强制转股年度有关普通股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优先股转股而增加的本行A股普通股享有与原A股普通股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分配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本次发行的优先股强制转股形成的A股普通股股东)均参与当期普通股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
13 | 回购安排 | 本行有权自发行日(即2014年10月31日)后期满5年之日起,于每年的优先股付息日全部或部分赎回本次发行的优先股,赎回期至全部转股或者全部赎回之日止。赎回权具体安排由本行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最终确定。 优先股以现金方式赎回,赎回价格为票面金额与当期已决议支付但尚未支付的股息之和 |
14 | 评级安排 | 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在对本行经营状况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估的基础上,结合相关监管规定,于2014年10月24日出具了《2014年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信用评级报告》。根据该评级报告,本行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次优先股的信用等级为AA+。 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将在本次优先股的存续期内对发行人和本次优先股每年进行定期跟踪评级或不定期跟踪评级 |
15 | 担保安排 |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无担保安排 |
16 | 转让安排 |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不设限售期,发行后不能上市交易,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交易平台进行转让 |
17 | 表决权恢复的安排 | 其中:V为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持有的票面金额总额;P为审议通过本次优先股发行方案的董事会决议日前20个交易日本行A股普通股股票交易均价(即2.43元人民币/股)。 表决权恢复直至本行全额支付当年优先股股息 |
18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本次募集资金不超过800亿元,其中2014年募集资金不超过400亿元,依据适用法律法规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的批准,用于补充本行其他一级资本 |
19 | 其他特别条款的说明 | 无 |
第二节 本次发行相关机构及经办人员
1、 | 发行人: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蒋超良(因工作需要,蒋超良先生自2014年8月31日起不再担任发行人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 | |
经办人员: | 朱皋鸣 | |
住所: |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 |
联系电话 | 010-8510 9619 | |
传真: | 010-8510 8557 |
2、 | 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王东明 | |
住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 | |
联系电话 | 010-6083 8888 | |
传真: | 010-6083 6029 | |
保荐代表人: | 周宇、邵向辉 | |
项目协办人: | 洪立斌 | |
项目经办人: | 蒙凯、张京雷、吕超、陶昊、赵文丛、董行 |
3、 | 联席主承销商: |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金立群 | |
住所: |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座27层及28层 | |
联系电话 | 010-6505 1166 | |
传真: | 010-6505 9459 | |
项目经办人: | 孙男、陈宛、慈颜谊、梁晶晶、徐勖、雷仁光、曾馨弘、刘逸琨 |
联席主承销商: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万建华 | |
住所: |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 |
联系电话 | 021-3867 6666 | |
传真: | 021-3867 0666 | |
项目经办人: | 万健、徐岚、孙琳、刘登舟、高广伟、蔡锐 |
联席主承销商: | 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雷杰 | |
住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9号金融街中心南楼15层 | |
联系电话 | 010-6653 8666 | |
传真: | 010-6653 8566 | |
项目经办人: | 郭宇辉、唐瑾、赵峰、李志鹏、王锐锐、李靖、王梦源 |
联席主承销商: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陈有安 | |
住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2-6层 | |
联系电话 | 010-6656 8888 | |
传真: | 010-6656 8390 | |
项目经办人: | 卢于、王欣然、康媛、李金林、王园、陈伟、王建龙、刘卫宾 |
联席主承销商: |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余维佳 | |
住所: |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 |
联系电话 | 010-5763 1234 | |
传真: | 010-8809 1391 | |
项目经办人: | 张秀娟、成永攀、顾形宇、吴域、孔辉焕、韩骁 |
联席主承销商: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王开国 | |
住所: |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 |
联系电话 | 010-5806 7861 | |
传真: | 010-5806 7832 | |
项目经办人: | 周威、杜娟、安喜梅、谢廖沙、贾磊、戴新科、李罡至、宋文雯、刘鹏 |
联席主承销商: | 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宋冰 | |
住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北京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十八层1807-1819室 | |
联系电话 | 010-6627 3333 | |
传真: | 010-6627 3300 | |
项目经办人: | 李星、申皓、罗洪涛、黎羽、肖鸣川、黄少东、秦思、林颖、秦一骁 |
4、 | 副主承销商: |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谢永林 | |
住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 |
联系电话 | 010-5973 4926 | |
传真: | 010-5973 4978 | |
项目经办人: | 高新宇 |
副主承销商: |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姜昧军 | |
住所: |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层 | |
联系电话 | 0755-8319 9506 | |
传真: | 0755-8307 7314 | |
项目经办人: | 刘璐 |
副主承销商: |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牛冠兴 | |
住所: |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楼 | |
联系电话 | 010-6658 1665 | |
传真: | 010-6658 1771 | |
项目经办人: | 马正南 刘静 |
副主承销商: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吴晓东 | |
住所: |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中国港中旅大厦26楼 | |
联系电话 | 025-8457 9793 | |
传真: | 025-8445 7021 | |
项目经办人: | 季李华 |
副主承销商: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杨树财 | |
住所: | 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 |
联系电话 | 010-6321 0627 | |
传真: | 010-6857 3606 | |
项目经办人: | 梁莉、杨晨 |
5、 | 发行人律师: |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
负责人: | 王玲 | |
住所: |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北京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40层 | |
联系电话 | 010-5878 5588 | |
传真: | 010-5878 5599 | |
经办律师: | 苏峥、杨小蕾 |
6、 | 审计机构(验资机构): |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杨绍信 | |
住所: |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楼 | |
联系电话 | 021-2323 8888 | |
传真: | 021-2323 8800 | |
经办注册会计师: | 吴卫军、姜昆 |
7、 | 资信评级机构: | 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关敬如 | |
住所: |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北京招商国际金融中心D座7层 | |
联系电话 | 010-6642 8877 | |
传真: | 010-6642 6100 | |
项目经办人: | 耿子平 |
8、 | 优先股申请转让的交易所: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法定代表人: | 黄红元 | |
住所: |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证券大厦 | |
联系电话 | 021-6880 8888 | |
传真: | 021-6881 4868 |
9、 | 优先股登记机构: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王迪彬 | |
住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6楼 | |
联系电话 | 021-5870 8888 | |
传真: | 021-5889 9400 |
10、 | 收款银行: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长安街支行 |
账户名称: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账号: | 11211101040000482 | |
开户行: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长安街支行 |
第三节 保荐机构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和持续督导责任的内容及履行方式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一、本次发行定价过程的合规性
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经过了发行人董事会与股东大会的审议通过,并获得了中国银监会及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全部发行过程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目前证券市场的监管要求。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通过询价方式最终确定的发行股息率。整个过程符合发行人董事会2014年第四次会议决议、2013年度股东年会决议和《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对象选择的合规性
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所确定的发行对象符合发行人2014年第四次董事会决议、2013年度股东年会决议和《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持续督导责任的内容及履行方式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对农业银行进行持续督导,具体情况如下:
1、督导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2、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3、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4、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发行人予以更正或补充,发行人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6、关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7、持续关注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8、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发行人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
9、在持续督导期间发现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的,保荐机构应督促发行人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0、制定对发行人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11、发行人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的,保荐机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发行人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第四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必要的发行人内部批准及授权以及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的核准;为本次发行所制作和签署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等法律文件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参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发行过程公平、公正;经上述发行过程所确定的发行对象、票面股息率、发行优先股数量、各发行对象所获配售优先股等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的优先股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让尚需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同意。
第五节 全体董事声明与承诺
一、全体董事关于发行情况报告书的声明
本行全体董事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全体董事关于填补回报具体措施的承诺
由于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股息率优先于普通股股东获得利润分配,在不考虑募集资金财务回报的情况下会造成归属于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减少,将导致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下降0.01元人民币和0.54个百分点(以本行截至2013年12月31日止12个月的财务数据为基础,假设本次优先股于2013 年1月1日完成发行,发行规模为800亿元人民币、股息率为6%。)。
考虑上述情况,本行计划合理利用本次优先股的募集资金,强化资本约束、优化资源配置、巩固发展优势、严守风险底线,通过以下措施增强本行可持续发展能力,力争从中长期提升股东价值,以填补股东即期回报下降的影响:
1、强化资本约束,推动业务发展模式向资本节约型转变。坚持既定的资本管理基本原则与资本充足率管理目标,强化资本约束和回报管理,建立健全资本管理长效机制。
2、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效率。认真落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合理配置信贷资源。在确保流动性安全的前提下,做好投资组合的品种和收益率管理。
3、巩固县域金融业务竞争优势,挖掘农村改革和新型城镇化建设中衍生的金融需求,创新金融服务模式,不断提高城乡一体化服务能力。
4、严守风险底线,加强风险管理。从文化、架构、制度和工具等方面入手,持续加强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加强重点领域的风险防控。
基于以上措施,本行承诺在不存在重大突发事件导致本行经营受到重大实质性影响的情况下,在本次优先股发行的当年,本行2014年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收益即可回到2013年每股收益人民币0.51元水平之上。目前,本行董事长、行长、监事长、执行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有关部门根据本行经营业绩情况进行核定,如果经营业绩出现下滑,将对本行董事长、行长、监事长、执行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产生重大影响。
董事签字:
张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1月13日
董事签字:
楼文龙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1月13日
董事签字:
沈炳熙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1月13日
董事签字:
程凤朝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1月13日
董事签字:
肖书胜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1月13日
董事签字:
赵超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1月13日
董事签字:
周可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1月13日
董事签字:
胡定旭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1月13日
董事签字:
邱东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1月13日
董事签字:
马时亨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1月13日
董事签字:
温铁军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1月13日
董事签字:
袁天凡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1月13日
第六节 中介机构声明
保荐机构声明
本保荐机构已对本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保荐代表人:
周 宇 邵向辉
项目协办人:
洪立斌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陈 军
保荐人公章: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1月13日
主承销商声明
本公司已对本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金立群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2014年11月13日
主承销商声明
本公司已对本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万建华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1月13日
主承销商声明
本公司已对本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雷杰
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11月13日
主承销商声明
本公司已对本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陈有安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1月13日
主承销商声明
本公司已对本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余维佳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有限公司
2014年11月13日
主承销商声明
本公司已对本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王开国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1月13日
主承销商声明
本公司已对本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宋冰
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11月13日
发行人律师声明
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已阅读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律师:
苏峥 杨小蕾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王玲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014年11月13日
审计机构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发行情况报告书》(以下简称“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有关经审计的2013年度财务报表的内容和经审阅的2014年中期财务报表的内容,与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上述审计报告及审阅报告的内容无矛盾之处。
本声明仅供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编制并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之用。除此之外,本声明书不适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签字注册会计师:
吴卫军 姜昆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李丹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14年11月13日
会计师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以下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本所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及2012年度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报告编号分别为德师报(审)字(12)第P0180号和德师报(审)字(13)第P0318号)的内容与本所出具的上述审计报告的内容无矛盾之处。本所及以下签字会计师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由本所出具的上述审计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完整准确地引用由本所出具的上述审计报告而导致在相应部分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所出具的上述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2011年度审计报告由王鹏程先生及刘明华女士签署,2012年度审计报告由王鹏程先生及赵耀先生签署。由于王鹏程先生于2014年6月1日从本所离职,本声明由刘明华女士及赵耀先生签署。
经财政部批准,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德勤华永”)已从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公司名称也相应地从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变更为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本所”)。自2013年1月1日起,本所完全享有和承担原德勤华永在相关服务协议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包括对原德勤华永已经提供的服务承担责任)。
本声明仅供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编制并披露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发行情况报告书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授权代表:
中国·上海 刘明华
签字注册会计师
刘明华
签字注册会计师
赵耀
2014年11月13日
验资机构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发行情况报告书》(以下简称“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验资报告的内容,与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上述验资报告的内容无矛盾之处。
本声明仅供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编制并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之用。除此之外,本声明书不适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签字注册会计师:
吴卫军 姜昆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李丹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14年11月13日
信用评级机构声明
本机构及签字的评级人员已阅读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机构出具的资信评级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机构及签字评级人员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信用评级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评级人员:
白岩 温宇琪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关敬如
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11月13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投资者可在发行人、保荐机构办公地址查询: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说明书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