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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日三文 保监会升级保险监管
    2014-11-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记者 卢晓平 ○编辑 剑鸣

      

      保监会最近动作频频。昨日,保监会披露了《保险公司资本补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号:偿付能力报告(征求意见稿)》以及《保险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以加强相关方面的立法。

      依据《保险公司资本补充管理办法》,保险公司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补充实际资本,包括但不限于:普通股、优先股、资本公积、留存收益、债务性资本工具、应急资本、保单责任证券化产品、非传统再保险。

      显然,保监会采取的是“资本约束管住管好,资本补充放宽放活”的思路,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改革取向,形成符合保险业发展需要的资本补充机制。

      《管理办法》对各类资本工具的发行额度进行了规范:一是对于属于核心一级资本的普通股没有额度限制;二是优先股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优先股募集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三是保险公司发行的各类债务性资本工具的余额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100%。其中,私募发行的次级可转换债券规模不得超过核心一级资本的50%;四是保险公司发行应急资本,按照偿付能力监管规则可以增加的实际资本金额不得超过实际资本总额的5%与10亿元两者之小者。此外,保险公司运用非传统再保险补充的实际资本,不得超过公司实际资本的10%与5亿元两者之小者。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号:偿付能力报告》是监管部门和利益相关方了解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信息的最主要的法定文件,其出台标志着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制度将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即“季报为核心的报告制度”阶段,使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信息获取的频度和强度达到了国际发达国家水平。

      与偿一代下的偿付能力报告制度相比,偿二代的偿付能力报告制度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的特点:其中,建立以季度报告为核心的报告体系,报告频率更加贴近监管工作的现实需要。偿二代取消了年度报告,强化了季度报告,并要求对第四季度偿付能力报告进行外部独立审计;报告内容充分体现“风险导向”和“偿付能力风险自评估”原则;由于建立了由季度报告、季度快报和临时报告共同组成的偿付能力报告体系,使得监管报告体系更加合理、完整。

      保监会对于上报的时间也给予明示。鉴于偿二代技术复杂度有所提高,新的报告规则适度延后了季度报告的上报时间,由现行的季度结束后15日延长到季度结束后20日。同时,为了保证监管部门及时获取信息,增加了季度快报要求。在新的报告体系下,保险公司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保监会报送季度快报,20日内报送季度报告,30日内在公司官方网站公开披露季度报告摘要。除了定期报告外,保险公司发生影响偿付能力的重大事项时,还应当向保监会及时报送临时报告。

      为指导保险机构评估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合理确定客户洗钱风险等级,提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有效性,保监会还披露了《保险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

      保监会称,当客户出现某些异常交易或行为时,保险机构应当仔细核实客户身份,必要时提高其风险等级。具体包括15项交易或行为。例如,短期内在一家或多家保险机构频繁投保、退保、拆单投保且不能合理解释;趸缴大额保费或保费明显超过投保人的收入或资产状况;购买的保险产品与其表述的需求明显不符,经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解释后,仍坚持购买的;异常关注保险公司的审计、核保、理赔、给付、退保规定,而不关注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和投资收益;拒绝提供或者提供的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姓名(名称)、职业(行业)、住所、联系方式或者财务状况等信息不真实。财产保险投保人虚构保险标的投保。另外,无合理原因,坚持要求以现金方式缴付较大金额的保费;通过第三人支付保费,不能合理解释第三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