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要闻
  • 3:要闻
  • 4:新闻·市场
  • 5:新闻·财富管理
  • 6:新闻·公司
  • 7:新闻·公司
  • 8:新闻·公司
  • A1:上证观察家
  • A2:评论
  • A3:研究·宏观
  • A4:研究·市场
  • A5:研究·财富
  • A6:数据·图表
  • A7:专版
  • A8:科技
  • B1:公司·信息披露
  • B2:股市行情
  • B3:市场数据
  • B4:信息披露
  • B5:信息披露
  • B6:信息披露
  • B7:信息披露
  • B8:信息披露
  • B9:信息披露
  • B10:信息披露
  • B11:信息披露
  • B12:信息披露
  • B13:信息披露
  • B14:信息披露
  • B15:信息披露
  • B16:信息披露
  • B17:信息披露
  • B18:信息披露
  • B19:信息披露
  • B20:信息披露
  • B21:信息披露
  • B22:信息披露
  • B23:信息披露
  • B24:信息披露
  • B25:信息披露
  • B26:信息披露
  • B27:信息披露
  • B28:信息披露
  • B29:信息披露
  • B30:信息披露
  • B31:信息披露
  • B32:信息披露
  • B33:信息披露
  • B34:信息披露
  • B35:信息披露
  • B36:信息披露
  • B37:信息披露
  • B38:信息披露
  • B39:信息披露
  • B40:信息披露
  • B41:信息披露
  • B42:信息披露
  • B43:信息披露
  • B44:信息披露
  • B45:信息披露
  • B46:信息披露
  • B47:信息披露
  • B48:信息披露
  • B49:信息披露
  • B50:信息披露
  • B51:信息披露
  • B52:信息披露
  • B53:信息披露
  • B54:信息披露
  • B55:信息披露
  • B56:信息披露
  • B57:信息披露
  • B58:信息披露
  • B59:信息披露
  • B60:信息披露
  • B61:信息披露
  • B62:信息披露
  • B63:信息披露
  • B64:信息披露
  • B65:信息披露
  • B66:信息披露
  • B67:信息披露
  • B68:信息披露
  • B69:信息披露
  • B70:信息披露
  • B71:信息披露
  • B72:信息披露
  • B73:信息披露
  • B74:信息披露
  • B75:信息披露
  • B76:信息披露
  • B77:信息披露
  • B78:信息披露
  • B79:信息披露
  • B80:信息披露
  • 广西柳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 广西柳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
  •  
    2014年11月14日   按日期查找
    B14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B14版:信息披露
    广西柳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广西柳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广西柳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
    2014-11-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主承销商: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特别提示

    广西柳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州医药”、“发行人”或“公司”)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1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4]77号)(以下简称“《业务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中证协发[2014]77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中证协发[2014]77号)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首次公开发行。本次发行在投资者资格、定价方式、老股转让、限售期限、配售原则、回拨机制等方面有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

    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均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化申购平台(以下简称“申购平台”)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进行,请网下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关于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公布的《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办法》、(上证发[2014]30号,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

    重要提示

    1、柳州医药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3,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1187号文核准。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为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都证券”或“主承销商”)。发行人股票简称为“柳州医药”,股票代码为“603368”,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及网下申购。本次发行网上申购代码为“732368”。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发行人和国都证券将通过网下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网下不再进行累计投标。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由国都证券通过上交所申购平台组织实施,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

    上交所网下申购平台网址为:https://120.204.69.22/ipo。请符合资格的网下投资者通过上述网址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通过申购平台报价、查询的时间为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期间每个交易日9:30至15:00。关于申购平台的相关操作办法请查阅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快速导航—IPO业务专栏中的《网下发行实施办法》、《网下IPO系统用户手册(申购交易员分册)》等相关规定。

    本公告所称“网下投资者”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本公告所称“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个人投资者账户、机构投资者账户或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

    3、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数量和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以下简称“老股转让”)数量之和不超过3,000万股,其中本次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3,000万股,在满足公司募集资金需要量的前提下,老股转让数量不超过562.50万股,且不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若最终募集资金额未满足募投项目所需资金额,则本次发行不进行老股转让。

    4、本次发行股份不超过3,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不超过12,000万股。

    本次初步询价阶段的初始发行总量为3,000万股。其中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1,800万股,为本次初始发行总量的6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1,200万股,为本次初始发行数量的40%。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国都证券将确定回拨启动前具体的发行数量,并确定申购阶段网上、网下发行初始数量;网上、网下申购后,再根据网上申购倍数进行回拨确定最终网上、网下发行数量。本次最终发行数量、申购阶段网上、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将在《广西柳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中披露。

    5、国都证券和发行人已根据《管理办法》、《业务规范》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制定了网下投资者的标准。具体标准及安排请见本公告“二、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的相关安排”。

    只有符合国都证券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要求的投资者方能参与本次初步询价。不符合相关标准而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投资者,须自行承担一切由该行为引发的后果。主承销商将在上交所申购平台中将其报价设定为无效,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提请投资者注意,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及配售前对网下配售对象是否存在禁止配售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相应的网下投资者提供承诺函和关联关系核查表。如网下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配售性情形的,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初步询价及配售。

    6、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将于2014年11月21日(T-1日)进行本次发行网上路演。关于网上路演的具体信息请参阅2014年11月20日(T-2日)刊登的《网上路演公告》。本次发行不举办现场推介会。

    7、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期间为2014年11月18日(T-4日)至2014年11月19日(T-3日)每日上午9:30~下午15:00,在上述时间内,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自行确定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参与初步询价的,须按照规定通过上交所申购平台统一申报,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其中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每个配售对象每次只能提交一笔报价。

    综合考虑本次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及国都证券对发行人的估值情况,主承销商将网下投资者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最低拟申购数量设定为180万股,拟申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10万股,即网下投资者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180万股的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且不超过1,800万股。

    9、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并计算出每个价格上所对应的累计拟申购总量后,首先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部分的数量,剔除部分将不低于本次拟申购总量的10%。如被剔除部分的最低价格所对应的累计拟申购总量大于拟剔除数量时,该档价格的申购将按照拟申购数量由少至多依次剔除,如果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都相同的则按照申报时间由晚至早的顺序依次剔除,如果拟申购价格、拟申购总量和申购时间都相同的则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按照申购平台自动生成的顺序,由晚到早进行剔除。

    10、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剩余报价和拟申购情况,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有效报价投资者家数要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

    申报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且未被剔除或未被认定无效的报价为有效报价,有效报价对应的申报数量为有效申报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10家。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方可参与网下申购。具体安排详见本公告“四、有效报价投资者的确认方式”。

    11、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发行公告》中公布网下投资者的报价情况、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以及有效报价投资者的名单等信息。

    12、本次网下申购的时间为2014年11月21日(T-1日)和2014年11月24日(T日)的每日上午9:30至下午15:00。《发行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时,其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必须为初步询价中的有效申购数量且不超过2014年11月21日(T-1日)刊登的《发行公告》中规定的申购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当有效报价配售对象的有效申购数量大于申购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时,其申购数量为申购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应按照确定的发行价格与申购数量的乘积缴纳申购款。有效报价配售对象为参与网下申购,实际申购数量明显少于有效申购数量,或未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主承销商将在《网下发行结果公告》中予以公示,并将违约情况报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备案。

    13、每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初步询价的,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14、本次网上申购日为2014年11月24日(T日)的9:30-11:30,13:00-15:00。网上投资者按照本次发行价格,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并采用网上市值申购方式进行申购。上交所根据《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方法》(以下简称“《网上申购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根据投资者在2014年11月20日(T-2日)收盘持有的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确定网上可申购额度。网上申购的具体安排将于2014年11月21日(T-1日)刊登的《发行公告》中披露。

    15、本次发行网下和网上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申购情况确定是否启动双向回拨机制,对网下新股申购部分和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请见本公告“八、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16、本次发行的配售原则请见本公告“九、网下配售”。

    17、网下投资者存在下列情形的,国都证券将及时向协会报告交由其处理:

    (1)使用他人账户报价;

    (2)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3)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报价;

    (4)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5)与发行人或保荐人(主承销商)串通报价;

    (6)委托他人报价;

    (7)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8)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9)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

    (10)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价;

    (11)机构投资者未建立估值模型;

    (12)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

    18、本次发行可能因下列情形中止:

    (1)初步询价结束后,提供报价的投资者不足10家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提供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

    (2)初步询价结束后,拟申购总量不足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申购总量不足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3)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的有效申购总量未达网下预设发行总量;

    (4)发行价格未达发行人预期或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就确定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5)网下申购后,网下实际申购总量不足T-2日确定的网下发行股票总量;

    (6)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认购的;

    (7)本次发行出现《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所规定之情形,被证监会责令中止发行。

    如因上述情况采取中发行措施,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并择机重启发行。

    19、锁定期安排

    本次发行的股票网上投资无锁定期,上市首日即可交易,网下投资者可以自行选择在初步询价时设定无锁定期或12个月锁定期。

    20、发行费用的分担原则

    若本次公开发行股份均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则发行费用由公司全部承担。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包含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及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则其承销费由发行人和公开发售股份的股东按照各自公开发行或发售股份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进行分摊;此外,本次发行的保荐费、审计费、律师费等其他发行费用由发行人承担。

    21、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初步询价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次发行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2014年11月14日(T-6日)登载于上交所(http://www.sse.com.cn)的招股意向书全文,招股意向书摘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网下发行实施办法》可于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查询。

    一、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安排

    日期发行安排
    T-6日

    2014年11月14日(星期五)

    刊登《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招股意向书摘要》等公告
    T-5日

    2014年11月17日(星期一)

    接收网下投资者提交电子文件截至日(截止时间为14:00)
    T-4日

    2014年11月18日(星期二)

    初步询价起始日(9:30开始)

    初步询价(通过申购平台)

    T-3日

    2014年11月19日(星期三)

    初步询价截止日(15:00截止)

    送达承诺函及关联关系核查纸质资料截止日(15:00截止)

    T-2日

    2014年11月20日(星期四

    确定发行价格确定有效报价投资者名单及其有效申购数量

    刊登《网上路演公告》

    T-1日

    2014年11月21日(星期五)

    网上路演

    网下申购缴款起始日(9:30~15:00)

    T日

    2014年11月24日(星期一)

    网上发行申购日(9:30~11:30,13:00~15:00)

    确定网上、网下最终发行量

    T+1日

    2014年11月25日(星期二)

    网上申购配号

    确定网下配售结果,是否启动回拨机制

    T+2日

    2014年11月26日(星期三)

    网上申购摇号抽签

    网下申购多余款项退还

    T+3日

    2014年11月27日(星期四)

    刊登《网上资金申购摇号中签结果公告》

    网上申购资金解冻、多余款项退还


    注:1、T日为网上发行申购日;

    2、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本次发行日程;

    3、若本次发行定价对应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国都证券会在网上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每周至少发布一次,本次发行申购日将顺延三周;

    4、如因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网下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其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网下投资者及时与主承销商联系。

    二、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的相关安排

    (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标准

    拟参与网下初步询价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需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一定的股票投资经验:机构投资者依法设立、持续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开展A股投资业务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个人投资者具备五年(含)以上投资经验;

    (2)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12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

    (3)具有必要的定价能力。机构投资者应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4)2014年11月14日(T-6日)前20个交易日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日均市值为1000万元(含)以上,市值计算按照《网下发行实施办法》及《网上申购实施办法》执行;

    (5)投资者不得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集合信托计划,也不得为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的申购新股的证券投资产品;

    (6)下列机构或人员将不得参与本次网下发行:

    ①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②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③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④第①、②、③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⑤过去6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⑥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第②、③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符合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7)未被列入协会网站公布的黑名单。

    符合以上条件且在2014年11月17日(T-5日)12:00时前在协会完成备案且已开通CA证书网下投资者和股票配售对象方能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

    网下投资者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不参加与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的上述禁止配售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参与询价即视为与主承销和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的上述禁止配售关联关系。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或配售前对网下投资者是否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网下投资者应按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拒绝配合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的,主承销商将拒绝接受其初步询价或者向其进行配售。

    (二)投资者报价时需同时提供文件及提交方式

    有意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符合国都证券网下投资者标准的投资者,均须向国都证券提交承诺函及资质证明文件。

    1、提交时间和提交方式

    提交时间:投资者须于2014年11月17日(T-5日)中午14:00前向国都证券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交核查材料(附件1和附件3提交扫描件,附件2(包括产品持有人名册)和附件4提交Word电子版和扫描件),投资者提交后需向国都证券进行电话确认。国都证券电子邮箱为:gdzqecm@guodu.com,邮件标题请描述为:协会为投资者设定的编码+投资者全称+柳州医药。确认电话为:010-84183174/010-84183110。原件须在(T-3日)15:00前送达国都证券资本市场岗。邮寄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国都证券资本市场岗,邮编:100007,电话:010-84183110。

    2、提交材料

    机构投资者:附件1《网下申购承诺函(机构)》和附件2《机构投资者信息表》。

    个人投资者:附件3《网下申购承诺函(个人)》和附件4《个人投资者基本情况表》。

    以上材料格式请参见本公告附件或在国都证券网站(www.guodu.com)-信息公告-国都动态下载。

    主承销商将拒绝在禁止配售对象名单中的投资者参与本次询价;初步询价结束后,主承销商将提交报价的投资者及其关联方名单与禁止配售关联方名单进行二次比对,核查询价结果中是否有关联方提交报价,如发现关联方提交报价,主承销商将认定其报价为无效报价并予以剔除,且上述核查结果将于2014年11月21日(T-1日)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三、初步询价

    1、本次初步询价通过上交所的申购平台进行,符合《管理办法》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要求的投资者于2014年11月17日(T-5日)12:00前在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备案并办理上交所申购平台数字证书,成为申购平台的用户后方可参与初步询价。

    2、本次初步询价期间为2014年11月18日(T-4日)至2014年11月19日(T-3日)每日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投资者可通过上交所申购平台填写、提交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

    3、本次询价采取申报价格与申购数量同时申报的方式进行。网下投资者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申报数量。非个人网下投资者须以机构为单位报价,且所有报价只能为同一价格,所有报价需一次性提交,多次提交的,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报价记录为准。每个配售对象每次只能提交一笔报价。

    综合考虑本次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及国都证券对发行人的估值情况,主承销商将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最低拟申购数量设定为180万股,拟申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10万股,即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180万股的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每个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不得超过1,800万股。

    4、网下投资者申报存在以下情形的,将被视为无效:

    (1)网下投资者未在2014年11月17日(T-5日)12:00前在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信息登记备案的;

    (2)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备案信息不一致的;该信息不一致的配售对象的报价部分为无效报价;

    (3)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1,800万股以上的部分为无效申报;

    (4)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不符合180万股的最低数量要求,或者拟申购数量超出180万股的部分不符合10万股的整数倍,则该配售对象的申报无效;

    (5)经审查网下投资者资格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告规定的,其报价为无效申报。

    四、有效报价投资者的确认方式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并计算出每个价格上所对应的累计拟申购总量后,首先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部分的数量,剔除部分将不低于本次拟申购总量的10%。如被剔除部分的最低价格所对应的累计拟申购总量大于拟剔除数量时,该档价格的申购将按照拟申购数量由少至多依次剔除,如果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都相同的则按照申报时间由晚至早的顺序依次剔除,如果拟申购价格、拟申购总量和申购时间都相同的则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按照申购平台自动生成的顺序,由晚到早进行剔除。

    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情况,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有效投资者家数要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有效报价投资者(指机构法人或个人)的数量不少于10家。有效报价投资者的认定按以下方式确定:

    (1)当报价不低于发行价格的网下投资者小于10家时,中止发行;

    (2)当报价不低于发行价格的网下投资者不少于10家时,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申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的网下投资者即为有效报价投资者。有效报价投资者申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的申购数量为有效申购数量。

    五、老股转让安排

    如本次发行进行老股转让,具体安排为公司现有股东将按持股比例将其于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若单一股东拟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低于其可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差额部分的股份可由其他股东发售,若有两个以上股东愿意增加发售股份,则拟增加发售股份的股东协商确定各自增加发售股份的数量;协商不成的,按照发行前各自的持股数量占比确定各自增加发售股份的数量;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不得超过其各自发行前持有股份数量的25%,超过部分由符合条件的其他股东公开发售;朱朝阳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在保障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不低于30%的前提下,必要时将在本次公开发售股份的上限范围内追加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以完成本次发行上市。在满足公司募集资金需要量的前提下,本次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3,000万股,老股转让数量不超过562.50万股,且不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若最终募集资金额未满足募投项目所需资金额,则本次发行不进行老股转让。

    六、网下申购

    本次网下申购的时间为2014年11月24日(T日)上午9:30-15:00。《发行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时,其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必须为初步询价中的有效申购数量且不超过2014年11月21日(T-1日)刊登的《发行公告》中规定的申购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当有效报价配售对象的有效申购数量大于申购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时,其申购数量为申购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每个配售对象参与网下申购的有效申购数量可通过申购平台查询。

    网下投资者为参与申购的全部配售对象在申购平台录入申购记录后,应当一次性全部提交。网下申购期间,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申购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申购记录为准。每个配售对象每次只能提交一笔报价。

    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应按照确定的发行价格与申购数量的乘积缴纳申购款。有效报价配售对象为参与网下申购,实际申购数量明显少于有效申购数量,或未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主承销商将在《网下发行结果公告》中予以公示,并将违约情况报证券业协会备案。

    七、网上申购

    本次网上申购的时间为2014年11月24日(T日)的9:30-11:30,13:00-15:00。网上投资者按照本次发行价格,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并采用网上市值申购方式进行申购。根据投资者2014年11月20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日均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每1万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1万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市值计算规则参照《网上申购实施办法》。每一个申购单位为1,0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但最高不得超过申购阶段网上初始发行数量的千分之一。投资者可以通过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查询其持有市值或可申购额度。

    八、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于2014年11月24日(T日)15:00同时截止。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国都证券将根据总体申购情况于2014年11月25日(T+1日)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据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确定:

    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回拨前网上发行数量。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1、若T日网上投资者申购数量不足网上初始发行量的,网上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由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认购,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按配售原则进行配售。网上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导致网下申购不足的,则中止发行;

    2、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50倍、低于100倍(含)的,应当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00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50倍的,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

    3、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小于或等于50倍的,不启动回拨机制;

    4、在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中止发行。

    上述公开发行股票数量按照扣除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股票数量计算。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主承销商将按回拨后的网下实际发行数量进行配售,将按回拨后的网上实际发行数量确定最终的网上中签率,具体情况请见2014年11月26日(T+2日)刊登的《网下配售结果公告及网上中签率公告》。

    九、网下配售

    1、配售程序

    ①根据老股转让数量和承诺12个月锁定期网下投资者网下申购情况,确定设定12个月限售期的股票数量。对承诺12个月锁定期网下投资者进行分类同比例配售,配售对象具体分类标准请见下文。②发行总量扣除设定12个月限售期的股票数量后,进行网上网下回拨,确定网下发行数量,对网下无锁定期配售对象进行分类同比例配售。③对配售结果进行调整,优先满足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网下获配占比不少于40%的要求,满足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以下简称“企业年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保险资金”)网下获配占比不少于20%的要求。

    2、对承诺12个月锁定期网下投资者配售

    主承销商确定设定12个月限售期的股票数量时应使其不大于承诺12个月锁定期网下投资者有效申购总量,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通过对有效申购的配售对象进行分类同比例配售方式进行配售。

    ①承诺12个月锁定期配售对象分类:

    根据配售对象的类型将承诺12个月锁定期有效申购的配售对象分为以下三类:

    X类: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其配售比例为x;

    Y类:企业年金和保险资金,其配售比例为y;

    Z类:除X、Y类外的配售对象,其配售比例为z。

    ②初步配售规则

    安排不低于设定12个月限售期的股票数量的40%优先向X类配售对象进行配售,并安排不低于设定12个月限售期的股票数量的20%优先向Y类配售对象进行配售,上述比例根据申购情况进行适时调整,以确保X类配售对象的配售比例不低于Y类配售对象,X类和Y类配售对象的配售比例均不低于Z类配售对象。

    如X类、Y类配售对象的有效申购不足安排数量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向Z类配售对象配售剩余部分。

    3、对无锁定期投资者配售

    如果网下无锁定期配售对象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本次网下发行数量,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通过对有效申购的配售对象进行分类同比例配售方式进行配售。

    (1)网下无锁定期配售对象分类

    根据配售对象的类型将有效申购的配售对象分为以下三类:

    A类: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其配售比例为a;

    B类:企业年金和保险资金,其配售比例为b;

    C类:除A和B类外的配售对象,其配售比例为c。

    (2)初步配售规则

    安排不低于网下无锁定期的股票数量的40%优先向A类配售对象进行配售,并安排不低于网下无锁定期的股票数量的20%优先向B类配售对象进行配售,上述比例将根据申购情况进行适时调整,以确保A类配售对象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配售对象,A类和B类配售对象的配售比例均不低于C类配售对象。

    如A类、B类有效申购不足安排数量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向C类配售对象配售剩余部分。

    4、调整并确定最终配售结果

    调整原则:①优先满足X类和A类配售对象获配售股数总和应当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40%,按先X类后A类优先顺序调整X类和A类的网下合计获配占比,使其获配量不低于网下发行总量的40%。X类和A类有效申购不足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40%,可以向其他符合条件的配售对象进行配售。②优先满足Y类和B类配售对象获配售股数总和应当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20%,按先Y类后B类优先顺序调整Y类和B类的网下合计获配占比,使其获配量不低于网下发行总量的20%。Y类和B类有效申购不足网下发行股票数量20%的,可以向其他符合条件的配售对象进行配售。

    如初步配售后已满足以上要求,则不做调整。

    5、配售数量的取整计算

    某一配售对象的获配股数=该配售对象的有效申购数量*该类配售比例

    配售比例保留小数点后面六位,即最小配售比例为0.000001或0.0001%。配售股数只取计算结果的整数部分,不足一股的零股累积。

    零股的处理:优先配售给A、X类投资者,按获配数量由高至低排列配售对象(获配股数相同则按申报时间先后排序),零股以每1股为一个单位依次配售。

    如果网下有效申购总量等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按照配售对象的实际申购数量直接进行配售。

    如果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网下发行数量,将中止发行。

    6、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于T+2日在《网下发行结果及网上中签率公告》中公布配售结果和发行价格,并同时披露机构投资者名称、个人投资者个人信息;违规申购情况;最终确定的新发行股票及老股转让的具体数量、公开发售股份的股东名称及数量和发行相关费用等。

    7、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将对本次发行的网下发行过程、配售行为、参与配售的投资者资质条件及其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关联关系、资金划拨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十、发行人和主承销商

    (一)发行人

    名称:广西柳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朝阳
    住所:柳州市柳东新区官塘创业园研发中心1号楼8-2号
    联系电话:0772-2566078
    传真:0772-2566078
    联系人:申文捷、黄双庆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名称: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喆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簿记咨询电话:010-84183170
    联系人资本市场岗

    发行人:广西柳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主承销商: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11月13日

    附件1:

    网下申购承诺函(机构)

    鉴于:

    1、广西柳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配售对象询价配售(以下简称“本次网下发行”)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4年3月21日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向禁止配售对象配售股票。

    3、本人拟作为网下投资者参与发行人本次网下发行。

    截至本次网下发行完成之日,本机构承诺如下:

    1、本机构已如实提供了本次网下发行所需的全部文件,并保证对本机构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确认没有任何遗漏或误导;

    2、本机构依法可以进行股票投资,用于投资的资金来源合法,、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开展A股投资业务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

    3、本机构信用记录良好,最近12个月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4、本机构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5、本机构所管理的拟参与本次报价的配售对象不属于(1)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信托计划;(3)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6、本机构不属于《证券发行和承销管理办法》(2014年3月21日修订)所第十五条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

    特此承诺

    机构名称(加盖公章):

    机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机构投资者信息表

    3、另附机构投资者营业执照复印件(副本)(加盖公章);

    4、本表均为必填项,若不适用请相应填写“无”,请不要留空。

    机构名称 业务联系人 办公电话 
    手机 传真 电子邮箱 
    组织机构代码 通讯地址 
    拟申购产品类型(可为多选项)□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保险/□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其他
    机构投资者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子公司等
    持有本机构5%以上股份的股东情况(如为私募基金,请提供所有合伙人情况)
    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邮箱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码
          
          
          
    本机构的控股股东情况
    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邮箱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码
          
    本机构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情况
    公司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邮箱组织机构代码
          
          
    本机构控股子公司情况
    公司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邮箱组织机构代码
          
          
          

    本机构承诺已经认真阅读初步询价公告,并确认不存在不得参与网下发行询价的情形,并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机构名称(加盖公章):

    机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如授权代表签字,请提交授权证明)

    年 月 日

    附件3

    网下申购承诺函(个人)

    鉴于:

    1、广西柳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配售对象询价配售(以下简称“本次网下发行”)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4年3月21日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向禁止配售对象配售股票。

    3、本人拟作为网下投资者参与发行人本次网下发行。

    截至本次网下发行完成之日,本人承诺如下:

    1、本人已如实提供了本次网下发行所需的全部文件,并保证对本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确认没有任何遗漏或误导;

    2、本人依法可以进行股票投资,用于投资的资金来源合法,且具备至少5年投资经验;

    3、本人信用记录良好,最近12个月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4、本人具备股票投资的基本知识,有较强的研究、定价和风险承受能力;

    5、本人不属于《证券发行和承销管理办法》(2014年3月21日修订)所第十五条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

    特此承诺

                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4

    个人投资者基本情况表

    本表均为必填项,若不适用请相应填写“无”,请不要留空。

    如果本表格不足以填写相关信息,请在国都证券网站(www.guodu.com)下载Word版表格自行增加行。

    个人投资者基本信息
    姓名 性别  通讯地址  
    手机 传真  电子邮箱  
    身份证号 是否具有5年以上投资经验  
    网下投资者协会备案编码 
    股东账户名称(上海) 股东账户号码(上海)  
    个人投资者亲属注基本信息
    姓名关系联系电话身份证号股东账户号码(上海)工作单位及职务
     父亲    
     母亲    
     子女    
     子女的配偶    
     子女配偶的父亲    
     子女配偶的母亲    
     配偶    
     配偶的父亲    
     配偶的母亲    
     配偶的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的配偶    
    个人投资者控制或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合伙人(普通)的公司、企业、机构
    公司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邮箱组织机构代码
          
          
          
          
          
           

    本人承诺已经认真阅读初步询价公告,并确认不存在不得参与网下发行询价的情形,并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