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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11凯迪债”2014年债券付息公告
    2014-11-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000939 股票简称:凯迪电力 编号: 2014—64

      债券代码:112048 债券简称:11凯迪债

      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11凯迪债”2014年债券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付息期的债权登记日为2014年11月20日,凡在2014年11月20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4年11月20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发行人”)2011年公司债券将于2014年11月21日支付2013年11月21日至2014年11月20日期间(以下简称“本期”)的利息。根据《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1凯迪债

      3、债券代码:112048

      4、发行总额:人民币11.8亿元

      5、债券期限:7年,第五年末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票面利率8.50%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帐式公司债券

      8、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2014年11月21日

      9、付息日期:2012年至2018年每年的11月21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2012年至2016年每年的11月21日为回售部分债券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0、兑付日期:2018年11月2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期为2016年11月2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1、还本付息方式及支付金额: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利息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12、利率上调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5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5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本公司未行使利率上调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来票面利率不变。

      13、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第5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本期债券第5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份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14、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评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评级为AA。

      15、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1年12月1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6、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债券付息方案

      按照《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11凯迪债”的票面利率为8.50%。本次支付2013年11月21日至2014年11月20日一年期利息,即每手“11凯迪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85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68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76.5元)。

      三、兑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兑息到账日

      1、兑息债权登记日为2014年11月20日;

      2、除息日为2014年11月21日。

      3、兑息到账日为2014年11月21日。

      四、兑息对象

      本次债券兑息对象为截止2014年11月2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1凯迪债”持有人。

      五、兑息办法

      1、本公司将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债券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公司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公司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公司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公司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

      1、发行人: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江夏大道特1号凯迪大厦

      联系人:张鸿健

      联系电话:027-67869018 027-67869270

      传 真:027-67869018

      邮政编码:430223

      2、主承销商: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联 系 人:张华、尚倩倩

      联系电话:010-59355787、59355767

      传 真:010-66553378

      邮政编码:100033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联系人:赖兴文

      联系电话:0755-25938081

      邮政编码:518031

      特此公告

      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