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928 证券简称:中钢国际 公告编号: 2014─62
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659号《关于审核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向中国中钢股份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钢国际”或“公司”)获准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总数不超过133,068,181股。公司实际已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29,966,702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9.0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70,999,985.02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35,538,966.25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35,461,018.77元。上述资金于2014年10月24日全部到位,已经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中天运〔2014〕验字90038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和独立财务顾问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银证券”)与中国光大银行北京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于2014年11月14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在光大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开户行为中国光大银行北京安定门支行,账号为75110188000117248,截止2014年10月24日,专户余额为1,135,461,018.77万元。该专户仅用于中钢设备有限公司霍邱铁矿深加工煤气余热发电EPC总承包项目、霍邱铁矿深加工项目空分工程BOT项目、霍邱铁矿深加工项目干熄焦及发电EPC总承包项目、霍邱燃气设施工程PC总承包项目、霍邱综合管网设施工程EPC总承包项目和信息化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及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光大银行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瑞银证券作为公司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业务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瑞银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光大银行应当配合瑞银证券的调查与查询。瑞银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瑞银证券指定的业务主办人赵源、邵劼可以随时到光大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光大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业务主办人向光大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瑞银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光大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光大银行按月(每月15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同时将对账单复印件加盖业务章后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瑞银证券。光大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光大银行也可根据公司的书面申请,为公司开通相关账户的网银功能,公司可自行通过网银系统进行查询。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20%的,光大银行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通知瑞银证券,并同时将专户的支出清单加盖业务章后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瑞银证券;公司应在该情况发生后下一工作日当日内将资金使用的转账支付凭证、发票、提货单、运输单等有关原始凭证的复印件及相关设备采购合同、厂房建设合同等加盖公司公章后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瑞银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瑞银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业务主办人。瑞银证券更换业务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文件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光大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业务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业务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光大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瑞银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瑞银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瑞银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瑞银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三方监管协议自公司、光大银行、瑞银证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