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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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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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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公告
    2014-11-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洛阳玻璃 股票代码:600876 编号:临2014-059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 2014年11月14日上午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 10人,实到董事 10人,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会议由本公司董事长马立云先生主持,会议采用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洛玻集团龙昊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昊公司”)2014年度天然气供应之关联交易上限额度的议案;

    龙昊公司与洛阳洛玻集团源通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通能源”)签署2014年《管道天然气补充协议》,双方确认至2014年12月31日止,龙昊公司2014年交易金额调整为累计不超过人民币12,4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同日发布的《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龙昊公司调整2014年度天然气供应上限额度及2015年度天然气供应之关联交易公告》。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龙昊公司2015年《管道天然气供气框架协议》的议案;

    龙昊公司与源通能源签署《管道天然气供气框架协议》,预计2015年交易金额累计不超过人民币21,200万元(含税)。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同日发布的《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龙昊公司调整2014年度天然气供应上限额度及2015年度天然气供应之关联交易公告》。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洛玻集团洛阳龙海电子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海公司”)《玻璃生产线烟气除尘脱硝工程设计安装合同》的议案;

    龙海公司与江苏中建材环保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材环保院”)签署《玻璃生产线烟气除尘脱硝工程设计安装合同》,合同金额共计人民币14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同日发布的《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龙海、龙玻公司生产线烟气除尘脱硝工程设备及安装之关联交易公告》。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4名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该议案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了龙海公司《玻璃生产线烟气除尘脱硝工程设备合同》的议案;

    龙海公司与中建材环保院签署《玻璃生产线烟气除尘脱硝工程设备合同》,合同金额共计人民币38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同日发布的《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龙海、龙玻公司生产线烟气除尘脱硝工程设备及安装之关联交易公告》。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4名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该议案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了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洛玻集团龙门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玻公司”)《玻璃生产线烟气除尘脱硝工程设计安装合同》的议案;

    龙玻公司与中建材环保院签署《玻璃生产线烟气除尘脱硝工程设计安装合同》,合同金额共计人民币19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同日发布的《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龙海、龙玻公司生产线烟气除尘脱硝工程设备及安装之关联交易公告》。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4名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该议案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了龙玻公司《玻璃生产线烟气除尘脱硝工程设备合同》的议案;

    龙玻公司与中建材环保院签署《玻璃生产线烟气除尘脱硝工程设备合同》,合同金额共计人民币45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同日发布的《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龙海、龙玻公司生产线烟气除尘脱硝工程设备及安装之关联交易公告》。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4名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该议案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了本公司与安徽方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兴科技”)《超薄浮法玻璃买卖框架合同》的议案;

    本公司与方兴科技签署2015-2017年《超薄浮法玻璃买卖框架合同》,根据合同,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向方兴科技及其附属公司供应超薄浮法玻璃,预计未来三年每年累计产品销售额于2015年不超过人民币21,400万元(含税);于2016年不超过人民币22,400万元(含税);于2017年不超过人民币23,400万元(含税)。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同日发布的《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5-2017年持续关联交易的公告》。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4名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该议案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审议通过了本公司与中国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下称 “中建材集团”)《工程技术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

    本公司与中建材集团签署2015-2017年《工程技术服务框架协议》,根据协议,中建材集团及其附属公司向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提供工程技术服务,预计每年服务费累计金额于2015年不超过人民币1,500 万元;于2016年不超过人民币2,000 万元;于2017年不超过人民币2,000 万元。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同日发布的《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5-2017年持续关联交易的公告》。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4名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该议案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审议通过了本公司与中建材集团《工程设备材料供应框架协议》的议案;

    本公司与中建材集团签署2015-2017年《工程设备材料供应框架协议》,根据协议,中建材集团及其附属公司向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提供工程项目所需设备材料,预计累计交易金额于2015年不超过人民币5,000 万元;于2016年不超过人民币30,000 万元;于2017年不超过人民币30,000 万元。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同日发布的《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5-2017年持续关联交易的公告》。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4名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该议案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审议通过了本公司与中建材集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

    本公司与中建材集团签署2015-2017年《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未来三年内,中建材集团向本公司提供的委托贷款、贷款担保、资金代付等本金额度每年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110,0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同日发布的《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5-2017年持续关联交易的公告》。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4名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该议案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审议通过了本公司与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洛玻集团”)《原燃材料销售框架协议》的议案。

    本公司与洛玻集团签署2015-2017年《原燃材料销售框架协议》,未来三年内,洛玻集团向本公司及附属公司供应原燃材料,预计销售额每年累计不超过人民币950万元(含税)。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同日发布的《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5-2017年持续关联交易的公告》。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4名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该议案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1月14日

    证券代码:600876 证券简称:洛阳玻璃 编号:临2014-060号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龙昊公司调整

    2014年度天然气供应上限额度及

    2015年度天然气供应之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内容: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洛玻集团洛阳龙昊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昊公司”)与洛阳洛玻集团源通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通能源”)签署2014年《管道天然气供气协议》之《补充协议》及2015年《管道天然气供气框架协议》,以调整龙昊公司2014年度天然气供应上限额度及2015年源通能源向龙昊公司供应天然气之关联交易事宜。

    ●上述交易为日常关联交易,交易协议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有利于保障龙昊公司的生产经营所需,对本公司没有任何不利影响。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源通能源不属本公司的关连人士;上述交易按香港上市规则规定不属关联交易。

    ●上述交易事项尚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情况

    交易标的为源通能源向龙昊公司供应的符合中国国家标准GB17820-1999《天然气》中有关二类气规定的天然气。

    (二)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2014年11月14日,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龙昊公司调整2014年度天然气供应上限额度及2015年度天然气供应之日常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议,参会董事10名,全部同意了上述议案。以上关联交易事项均获得通过。

    本公司独立董事事前审阅了相关资料,就相关问题与公司管理层进行了必要的沟通,同意上述天然气供应之关联交易事宜并在董事会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上述交易是为了满足龙昊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是必要、合法的经济行为,其定价是根据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批准实施的工业(商业)价格执行,价格公允,遵循了市场化原则和公允性原则,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2. 董事会关于上述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本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及审议,认为:

    上述日常关联交易,是龙昊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所形成的关联交易是必要、合法的经济行为,遵循了自愿、公平、合理、诚信原则,其定价合法公允,条款均经双方公平协商后确定,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公司监事会也审议通过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均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前次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2013年11月14日,龙昊公司与源通能源签订了2014年《管道天然气供气协议》,约定至2014年12月31日止预计交易金额为人民币8,900万元,详见本公司于2013年11月14日登载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本公司关联交易公告。截止2014年9月30日,实际交易金额为人民币8145.48万元。

    (四)本次调整2014年度关联交易上限金额及2015年度关联交易预计金额

    根据龙昊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将截至2014年12月31日止天然气供应预计交易金额调整为人民币12,400万元,增加交易金额人民币3,500万元,该调整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调整的原因:由于龙昊公司新租赁一条生产线,致使使用天然气用量较合同初始预计气量大幅增加,故需调高天然气供应之上限金额。

    根据龙昊公司2015年的交易情况及未来的生产需求, 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预计天然气交易金额累计不超过人民币21,200 万元,该交易事项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供应方:源通能源,股权结构为:聚源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90%股权,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10%股权。

    法人代表:赵胜利

    注册资本:人民币叁仟万元整

    成立时间:2011年4月13日

    主要业务:管道天然气的供应、销售

    购买方:龙昊公司,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本公司原董事郭义民先生(郭先生已于2014年9月10日辞任)任源通能源董事及副董事长,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之规定,源通能源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故龙昊公司与源通能源之间的交易于2015年9月10日前仍构成关联交易。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1、燃气种类:符合中国国家标准GB17820-1999《天然气》中有关二类气规定的天然气。

    2、供气地点和计量

    (1)供气地址为购买方厂区内。

    (2)购买方安装智能IC卡(两路表)进行计量,购买方所使用的燃气计量器具,必须按国家规定周期进行定期检测、更换,所发生的费用由购买方自行承担。

    3、交易金额:

    至2014年12月31日止,预计交易金额调整为人民币12,400万元。

    预计2015年交易金额累计不超过人民币 21,200万元。

    4、价格的确定:

    天然气价格根据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批准实施的工业(商业)价格执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因国家政策、政府物价部门指令、能源环境或源通能源的上游气源供应商的供气价格发生变化时,源通能源根据发改委相关规定同步调整。

    5、结算方式:

    龙昊公司使用智能IC卡表(两路表)作为计量器具,龙昊公司持卡到源通能源营业厅或其他授权售气点购买天然气。

    6、协议有效期:

    2014年《管道天然气供气补充协议》有效期为2014年12月31日止。

    2015年《管道天然气供气框架协议》有效期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

    7、协议生效条件:经双方权利机构批准并签字盖章后生效。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本公司的影响

    1.交易目的

    上述天然气的供应是为了满足龙昊公司浮法玻璃生产线的正常生产需要。

    2.对本公司的影响

    上述交易为龙昊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燃料供应,其定价是根据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批准实施的工业(商业)价格执行,价格公允,协议条款均是在双方协商一致基础上达成,对本公司没有任何不利影响。

    五、备查文件目录

    1、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董事会上所发表的独立意见;

    3、监事会决议;

    4、审计委员会的书面意见。

    特此公告。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1月14日

    证券代码:600876 证券简称:洛阳玻璃 编号:临2014-061号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5-2017年持续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12-2014年持续交易框架协议将于2014年12月31日到期,本公司继续签订2015-2017年持续关联交易框架协议如下:

    1、本公司与安徽方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兴科技”)签署《超薄浮法玻璃买卖框架合同》;

    2、本公司与中国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材集团”)签署《工程技术服务框架协议》;

    3、本公司与中建材集团签署《工程设备材料供应框架协议》;

    4、本公司与中建材集团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5、本公司与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洛玻集团”)签署《原燃材料销售框架协议》。

    ●上述交易为本公司2015-2017年度持续关联交易,交易协议均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有利于保障本公司及附属公司的生产经营所需,对本公司没有任何不利影响。

    ●上述交易事项均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人将回避表决。

    一、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2014年11月14日,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上述五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议,参会董事共10名。关联董事马立云、张冲、张宸宫、谢军回避表决,其他6名董事全部同意。以上关联交易事项均获得通过,董事会同意授权一名执行董事签署上述协议。

    本公司独立董事事前审阅了上述议案相关资料,就相关问题与公司管理层进行了必要的沟通,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宜并在董事会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上述五项交易是为了满足公司未来三年内正常的生产经营、工程建设需要,是必要、合法的经济行为,其定价是根据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批准实施的工业(商业)价格及交易时的市场价格执行,价格公允,遵循了市场化原则和公允性原则,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2. 董事会关于上述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本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及审议,认为:

    上述持续关联交易,是本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所形成的关联交易是必要、合法的经济行为,遵循了自愿、公平、合理、诚信原则,其定价合法公允,条款均经双方公平协商后确定,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公司监事会也审议通过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上述五项关联交易事项均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2015-2017年持续关联交易预计

    1、根据《超薄浮法玻璃买卖框架合同》,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向方兴科技及其附属公司供应超薄浮法玻璃,预计每年累计产品销售额于2015年不超过人民币21,400万元(含税);于2016年不超过人民币22,400万元(含税);于2017年不超过人民币23,400万元(含税)。

    2、根据《工程技术服务框架协议》,中建材集团及其附属公司向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提供工程技术服务,预计每年工程技术服务费累计金额于2015年不超过人民币1,500 万元;于2016年不超过人民币2,000 万元;于2017年不超过人民币2,000 万元。

    3、根据《工程设备材料供应框架协议》,中建材集团及其附属公司向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提供工程项目所需设备材料,预计每年工程设备材料累计交易金额于2015年不超过人民币5,000 万元;于2016年不超过人民币30,000 万元;于2017年不超过人民币30,000 万元。

    4、根据《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未来三年内,中建材集团向本公司提供的委托贷款、贷款担保、资金代付等本金额度每年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110,000万元。

    5、根据《原燃材料销售框架协议》,未来三年内,洛玻集团向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销售硅砂等原燃材料,预计每年累计不超过人民币950万元(含税)。

    二、关联方介绍

    关联方一:方兴科技,为在中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注册地:安徽省蚌埠市黄山大道8009号

    法定代表人:茆令文

    注册资本:人民币239,329,786元

    成立日期:2000年9月30日

    主营业务:ITO导电膜玻璃、在线复合镀膜玻璃、真空镀膜玻璃、玻璃深加工制品及新型材料(国家限制经营的除外)的开发研究、生产、销售等;

    关联方二:中建材集团,在中国登记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志平

    注册资本:人民币5,529,828,572.84元

    经营范围:主要从事建筑材料及相关配套原辅材料、生产技术、装备的研究开发销售;新型建筑材料体系成套房屋设计、销售、施工;装饰材料的销售;房屋工程的设计、施工 ;仓储;建筑材料及相关领域的投资、资产经营、与以上业务相关的技术咨询、信息服务、会展服务、矿产品的加工及销售。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南路2号

    关联方三:洛玻集团,在中国登记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寿

    注册资本:人民币128,674万元

    主营业务:主要从事玻璃及相关原材料、成套设备制造。玻璃深加工。玻璃加工的技术服务、咨询服务等。

    中建材集团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洛玻集团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方兴科技为实际控制人中建材集团间接控制的附属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之规定,上述交易均构成关联交易。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依据

    1、本公司与方兴科技之超薄浮法玻璃买卖框架合同

    (1)合同双方

    供应方:本公司

    购买方:方兴科技

    (2)合同标的

    供应方根据购买方所报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等定单实施生产,向购买方提供所需超薄玻璃产品。

    (3)交易金额

    过往三年的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截至2012年12月31日止年度截至2013年12月31日止年度截至2014年12月31日止年度
    现有上限金额18,151.1(注1)19,918(注1)23,729.1(注2)
    实际交易额8,855.9(注3)4,577.6(注3)2,732.9(注4)

    注:1根据本公司(作为供应方)与华益玻璃(作为购买方)所订立日期为 2011年10月18日之华益玻璃产品销售框架协议所载的上限金额得出。

    2、根据本公司(作为供应方)与华益玻璃(作为购买方)所订立日期为2011年10月18日之华益玻璃产品销售框架协议以及本公司(作为供应方)与方兴科技(作为购买方)所订立日期为2014年1月20日之产品销售协议所载的总上限金额得出。

    3、根据华益玻璃与本公司之间的实际交易额得出。

    4、2014年交易额为截至2014年9月30日止9个月累计数。

    考虑到:(i) 方兴科技及其附属公司对超薄浮法玻璃需求的预期增长;(ii)本公司未来超薄浮法玻璃产能的增加;(iii) 经参照现行市价后,超薄浮法玻璃销售价格的预期变动。预计每年累计产品销售额于2015年不超过人民币21,400万元(含税);于2016年不超过人民币22,400万元(含税);于2017年不超过人民币23,400万元(含税)。

    (4)包装要求及质量要求

    供应方可根据购买方要求,采用木箱或集装架包装。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GB/T20314-2006 液晶显示器用薄浮法玻璃》之规定。

    (5)交货地点和计量

    交货地点为供应方公司注册地或所购产品出产地;计量采用“重量箱”为计量标准。

    (6)价格和结算方式

    双方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交易价格按照交易当时的市场价格确定;本公司订定的产品价格将不低于本公司向独方第三方提供相同或类似产品的价格。

    货款结算:购买方付款交货或双方约定其他方式。

    (7)协议的生效条件与有效期

    本协议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并取得本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后生效。

    本协议的有效期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

    2、本公司与中建材集团之工程技术服务框架协议

    (1)协议双方:

    供应方:中建材集团

    承受方:本公司

    (2)服务内容

    根据协议,中建材集团及其附属公司向本公司及其附属子公司提供工程技术服务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可研报告、项目可行性方案、项目方案设计及组织实施、工程技术咨询、项目所需设备安装、工程施工、针对偶发性生产事故,帮助组织恢复生产等。

    (3)定价原则

    双方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以下交易原则确定价格:如果有国家定价,则执行国家定价;如果当时并无适用的国家定价,交易价格应以市场价格确定,参照市场价格时,应考虑的主要因素为洛阳或在洛阳附近地区的第三方提供相同或类似工程技术服务的公平价格;供应方收取的工程技术服务费用将不高于供应方向独立第三方提供同类或相同工程技术服务所向独立第三方收取的费用。

    (4)协议金额

    过往三年的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截至2012年12月31日止年度截至2013年12月31日止年度截至2014年12月31日止年度
    现有上限金额1530(注1)1830(注1)1830(注1)
    实际交易额39.50773(注2)

    注:1、根据 2011年10月18日中建材集团(作为供应方)及洛玻集团(作为供应方)分别与本公司(作为承受方)订立之工程技术服务框架协议所载的上限金额得出。

    2、根据洛玻集团洛阳龙昊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昊公司”,作为承受方)与深圳市凯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凯盛”,作为供应方)分别就龙昊公司玻璃生产线余热发电项目及烟气治理项目之工程设计及建筑安装合同金额得出(参见公告临2014—017号、临2014—024号)。

    考虑到:(i)本公司新发展项目的实施;(ii)所涉及之技术及技术工作的复杂性及挑战性;(iii)参照提供该等服务之现行市价计算之预期价格。预计每年工程技术服务费累计金额于2015年不超过人民币1,500 万元;于2016年不超过人民币2,000 万元;于2017年不超过人民币2,000 万元。

    (5)费用支付

    供应方有义务于次年第一个月内将承受方应支付的具体金额书面通知承受方,并提供合理的数据依据,承受方应于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供应方支付上述款项。

    (6)协议的生效条件与有效期

    本协议经协议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并取得本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后生效。

    本协议有效期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

    3、本公司与中建材集团之工程设备材料供应框架协议

    (1)协议双方:

    供应方:中建材集团

    购买方:本公司

    (2)协议标的

    供应方同意根据洛阳玻璃工程项目所需设备、材料、设施等购买计划、项目规划和施工计划、图纸等,双方确定材料、设备、设施采购清单,向购买方提供所需工程材料设备等。供货合同、采购清单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3)质量要求

    工程材料设备质量应符合:有国家标准的按照相应国家标准;无国家标准但有行业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即无国家标准也无行业标准的按照企业标准。

    (4)交易价格

    截止本公告日,2014年累计发生同类交易金额为2217万元,为龙昊公司分别与深圳凯盛就龙昊公司玻璃生产线余热发电项目及烟气治理项目设备供货之关联交易金额(参见公告临2014—017号、临2014—024号)。

    考虑到:(i)本公司新开发项目的实施;(ii)工程项目所涉及的技术及工作的复杂程度。预计工程设备材料累计交易金额于2015年不超过人民币5,000 万元;于2016年不超过人民币30,000 万元;于2017年不超过人民币30,000 万元。

    (5)价格和结算方式

    双方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交易价格按照交易当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供应方收取的工程设备材料价格将不高于供应方向独立第三方提供同类或相同工程设备材料所向独立第三方收取的价格。

    一般情况下,在双方签署买卖协议时,双方均应当按照公平和合理原则约定付款期限。

    (6)协议生效及期限

    本协议经协议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并取得本公司临时股东大会中独立股东的批准后生效。

    本协议的有效期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

    4、本公司与中建材集团之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1)协议双方:

    甲方:中建材集团

    乙方:本公司

    (2)服务内容

    甲方向乙方提供金融服务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委托贷款、贷款担保、资金代付等金融服务。

    (3)金融服务本金额度

    过往三年的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截至2012年12月31日止年度截至2013年12月31日止年度截至2014年12月31日止年度
    现有上限金额200020002000
    实际交易额075.519.65

    注:1、过往三年的交易上限是按照应支付金融服务费用和应支付利息额计算。

    2、2014年实际交易金额为截止2014年9月30日止9个月累计数。

    考虑到:(i)本公司的业务发展;(ii)本公司的财务状况;(iii)该等金融服务的现行市场费用或费率。本协议项下,中建材集团向本公司提供的委托贷款、贷款担保、资金代付等本金额度每年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110,000万元。

    (4)金融服务费的支付

    双方均应当按照公平和合理原则、国家有关金融政策以及金融行业惯例约定付款期限,原则上在提供金融服务的同时,收取服务费用。贷款担保服务费应按照交易当时的市场价格确定的担保服务费收费标准收取;贷款利率按照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资金代付的利息应根据乙方使用时间按照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供应方收取的金融服务费用将不高于供应方向独立第三方提供同类或相同金融服务时所向独立第三方收取的费用。

    (5)交易的生效条件与有效期

    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并取得本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后生效。

    本协议有效期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

    5、本公司与洛玻集团原燃材料销售框架协议

    (1)协议双方:

    供应方:洛玻集团

    购买方:本公司

    (2)协议标的

    供应方根据购买方所报的生产所需硅砂等原燃料购买计划组织采购,向购买方提供所需原燃材料,购买计划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3)交易额

    过往三年的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截至2012年12月31日止年度截至2013年12月31日止年度截至2014年12月31日止年度
    现有上限金额2,171.42,514.32,551.2
    实际交易额166.5191150.2(注)

    注:2014年实际交易金额为截止2014年9月30日止9个月累计数。

    考虑到:(i)未来三年原材料的售价及消耗量;(ii)由于洛玻集团群组的一间矿业附属公司停产而减少硅砂供应。本协议下预计年每年累计产品销售总额不超过人民币950万元(含税)。

    (4)质量要求

    产品质量应符合:有国家标准的按照相应国家标准;无国家标准但有行业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即无国家标准也无行业标准的按照企业标准。

    (5)价格和结算方式

    双方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交易价格按照交易当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供应方订定的产品价格将不高于供应方向独立第三方提供相同或类似产品的价格;一般情况下,在双方签署买卖合同时,双方均应当按照公平和合理原则约定付款期限,原则上当月货款应次月结清。

    (6)协议的生效条件与有效期

    本协议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并取得本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后生效。

    本协议有效期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本公司的影响

    上述五项交易是为了满足公司未来三年内正常的生产经营、工程建设需要,是本公司正常的业务活动,其定价是根据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批准实施的工业(商业)价格及交易时的市场价格执行,价格公允,遵循了市场化原则和公允性原则,协议条款均是在双方协商一致基础上达成的,对本公司没有任何不利影响。

    五、备查文件目录

    1、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董事会上所发表的独立意见;

    3、监事会决议;

    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书面意见。

    特此公告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1月14日

    证券代码:600876 证券简称:洛阳玻璃 编号:临2014—062号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龙海、龙玻公司生产线烟气除尘

    脱硝工程设备及安装之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交易内容:为了实现节能减排保护环境的目的,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洛玻集团洛阳龙海电子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海公司”)及洛玻集团洛阳龙门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玻公司”)分别与江苏中建材环保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材环保院”)签订合同,根据合同,中建材环保院向龙海公司及龙玻公司玻璃生产线提供烟气除尘脱硝项目之设备及设计安装工作。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龙海公司合同金额共计人民币520万元,龙玻公司合同金额共计人民币640万元。

    2、截至本公告日,累计十二个月内,曾发生同类交易两次,分别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洛玻集团洛阳龙昊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昊公司”)与深圳市凯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凯盛”)就龙昊公司玻璃生产线余热发电项目及烟气治理项目发生的关联交易,交易金额共计共计人民币2990万元,详见本公司2014年4月17日、2014年5月20日《全资子公司龙昊公司工程设计和建筑安装及设备采购之关联交易公告》(公告号临2014—017号、临2014—024号)。因深圳凯盛与中建材环保院同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间接控制的附属公司,且交易为同类交易,与本次交易累计计算后达到了股东大会审议标准,故本次交易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关联董事马立云、张冲、张宸宫、谢军回避表决。

    一、关联交易概述

    2014年11月14日,本公司全资子公司龙海公司、龙玻公司分别与中建材环保院就建设玻璃生产线烟气治理脱硝工程系统签订《玻璃生产线烟气除尘脱硝工程设备合同》及《玻璃生产线烟气除尘脱硝工程设计安装合同》,根据合同内容,中建材环保院分别向龙海公司、龙玻公司提供玻璃生产线烟气治理项目之脱硝设计、脱硝整套设备及安装、调试、协助验收等工作。

    中建材环保院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材集团”)间接控制的附属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之规定,中建材环保院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而龙海公司及龙玻公司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故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介绍

    中建材环保院,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建材集团间接控制的附属公司。

    成立时间: 2010年2月9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 1000万元

    公司注册地: 盐城市亭湖区环保产业园光伏路8号

    法定代表人: 彭寿

    经营范围: 主要从事环保节能技术及设备研发;环保信息咨询;环保工程技术设计、服务;环保设备加工、销售及售后服务;环境影响评价;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龙海公司、龙玻公司,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及定价情况

    1、龙海公司玻璃生产线烟气除尘脱硝《工程设计安装合同》及《工程设备合同》

    (1)合同双方名称

    甲方:龙海公司

    乙方:中建材环保院

    (2)服务内容

    本工程含玻璃生产线烟气除尘脱硝设计、脱硝整套设备采购及安装、系统调试、试运行、协助验收等。

    (3)合同金额

    《玻璃生产线烟气除尘脱硝工程设计安装合同》安装总价为人民币140万元。

    《玻璃生产线烟气除尘脱硝工程设备合同》设备总价为人民币380万元。

    (4)费用支付

    合同生效后,预付工程总价的30%,共人民币156万元;主体设备到达龙海公司后,付工程总价的30%,共人民币156万元 ;设备安装完毕,调试运行正常,监测合格,付工程总价的30%,共人民币156万元;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起,系统正常运行一年后的一个月内,付工程总价的10%,共人民币52万元。

    (5)工程地点及期限

    地点为龙海公司现场,预付款到账后6个月且土建完工后5个月。

    (6)合同的生效及终止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经双方权力机关审批后生效。

    合同期限至质量保证期届满,合同款项结清后终止。

    2、龙玻公司玻璃生产线烟气除尘脱硝《工程设计安装合同》及《工程设备合同》

    (1)合同双方名称

    甲方:龙玻公司

    乙方:中建材环保院

    (2)服务内容

    本工程含玻璃生产线烟气除尘脱硝设计、脱硝整套设备采购及安装、系统调试、试运行、协助验收等。

    (3)合同金额

    《玻璃生产线烟气除尘脱硝工程设计安装合同》安装总价为人民币190万元。

    《玻璃生产线烟气除尘脱硝工程设备合同》设备总价为人民币450万元。

    (4)费用支付

    合同生效后,预付工程总价的30%,共人民币192万元;电器除尘等主体设备到厂后,付工程总价的30%,共人民币192万元;全部设备安装完毕,调试运行正常,监测合格,付工程总价的30%,共人民币192万元;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起,系统正常运行一年后的一个月内,付工程总价的10%,共人民币64万元。

    (5)工程地点及期限

    地点为龙玻公司厂区,预付款到账后6个月且土建完工后5个月。

    (6)合同的生效及终止

    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并经双方权力机关审批后生效。

    合同期限至质量保证期届满,合同款项结清后终止。

    四、进行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订立上述合同,有利于龙海公司及龙玻公司烟气除尘脱硝项目的顺利实施,以使龙海公司、龙玻公司生产线尽快实现国家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上述合同乃经双方公平磋商后签订,公平合理,对本公司没有任何不利影响。

    五、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1、董事会审议情况

    2014年11月14日,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上述交易事项进行了审议,参会董事10名,除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外,其他董事均同意上述交易事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均获得通过,董事会同意授权一名执行董事签署上述协议。

    2、独立董事事前审核及独立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事前审阅了上述交易相关资料,就相关问题与公司管理层进行了必要的沟通,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宜并在董事会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中建材环保院向龙海公司及龙玻公司提供玻璃生产线烟气除尘脱硝项目之工程设备及安装工作,所形成的关联交易是必要、合法的经济行为,遵循了自愿、公平、合理、诚信的原则,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满足国家对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2)关联交易协议按照正常的商业条款订立,客观、公正、公允,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本次表决的董事全部为非关联董事,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3、审计委员会意见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均是必要、合法的经济行为,其定价合法公允,条款均经双方公平协商后确定,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监事会审议情况

    2014年11月14日,本公司监事会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议,5名监事全部同意上述交易。

    5、上述关联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备查文件目录

    1、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及在董事会上所发表的独立意见;

    3、监事会决议;

    4、审计委员会书面文件。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1月14日

    证券简称:洛阳玻璃 证券代码:600876 编号:临2014-063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4年12月31日(星期三);

    ● 股权登记日:2014年11月28日;

    ● 投票方式:现场方式加网络投票;

    ● 是否提供网络投票:是。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会议届次: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现场会议地点: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唐宫中路九号本公司三楼会议室;

    4、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4年12月31日(星期三)上午9: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12月31日(星期三)上午

    9:30-11:30、下午1:00-3:00;

    5、会议的表决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大会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平台进行投票。本公司H股东不适用网络投票。

    有关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请参阅本通知附件三。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及批准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洛玻集团洛阳龙海电子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海公司”)《玻璃生产线烟气除尘脱硝工程设计安装合同》内容及其执行;

    2、审议及批准龙海公司《玻璃生产线烟气除尘脱硝工程设备合同》内容及其执行;

    3、审议及批准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洛玻集团龙门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玻公司”)《玻璃生产线烟气除尘脱硝工程设计安装合同》内容及其执行;

    4、审议及批准龙玻公司《玻璃生产线烟气除尘脱硝工程设备合同》内容及其执行;

    5、审议及批准本公司与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洛玻集团”)《原燃材料销售框架协议》内容、其年度上限及其执行;

    6、审议及批准本公司与安徽方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兴科技”)《超薄浮法玻璃买卖框架合同》内容、其年度上限及其执行;

    7、审议及批准本公司与中国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下称 “中建材集团”)《工程设备材料供应框架协议》内容、其年度上限及其执行;

    8、审议及批准本公司与中建材集团《工程技术服务框架协议》内容、其年度上限及其执行;

    9、审议及批准本公司与中建材集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内容、其年度上限及其执行;

    10、审议及批准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洛玻集团龙昊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昊公司”)2014年《管道天然气供气补充协议》内容、其调整的年度上限及其执行;

    11、审议及批准龙昊公司2015年《管道天然气供气框架协议》内容、其年度上限及其执行;

    12、批准、确认及追认任何一位董事代表本公司(其中包括)签署、执行、完成、交付或授权其他人士签署、执行、完成、交付所有有关文件及契据,并授权董事作出彼等酌情认为实行及实施龙海公司玻璃生产线烟气除尘脱硝工程设计安装合同、龙海公司玻璃生产线烟气除尘脱硝工程设备合同、龙玻公司玻璃生产线烟气除尘脱硝工程设计安装合同、龙玻公司玻璃生产线烟气除尘脱硝工程设备合同、洛玻集团原燃材料销售框架协议、超薄浮法玻璃买卖框架合同、中建材集团工程设备材料供应框架协议、中建材集团工程技术服务框架协议、中建材集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龙昊公司2014年管道天然气供气补充协议、龙昊公司2015年管道天然气供气框架协议所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该等行为、事件及事宜或授权其它人士作出该等行为、事件及事宜。

    上述交易详情参见本公司同日披露的《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龙昊公司调整2014年度天然气供应上限额度及2015年度天然气供应之关联交易公告》、《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生产线烟气脱硝工程设备及安装之关联交易公告》及《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5-2017年持续关联交易的公告》相关内容。

    三、会议出席对象

    1、凡持有本公司A股,并于2014年11月28日下午15:00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A股股东。

    2、凡持有本公司H股,并于2014年11月28日下午16:00收市时在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H股股东。

    3、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登记方法

    1、股东委托人可以书面形式委托股东代理人(请使用附件一的股东代理人委托书)。股东代理人委托书须由委托人签署,或由委托的授权人签署。如果该委托书由委托人的授权人签署,则委托人授权其签署的授权书或其它授权文件需要经过公证。股东代理人委托书,连同经过公证的授权书副本或其它授权文件最迟须在临时股东大会或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二十四小时前,交回本公司于香港的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901-5室,或交回本公司,地址为中国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唐宫中路九号,方为有效。

    2、拟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须于2014年12月10日或之前将拟出席大会的回条填妥及签署后送达本公司。回条可以专人递送、来函或传真等方式送达。(见附件二)

    五、其他事项

    1、凡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股东有权委任一位或数位人士作为其股东代理人(不论该人士是否本公司股东),代其出席股东大会并于会上投票。如一名股东委任超过一名股东代理人,其股东代理人只能以投票方式行使其表决权。股东代理人毋须为股东。

    2、股东或其代理人须于出席股东大会时出示彼等的身份证明文件。如委任股东代理人出席,则股东代理人须同时出示其股东代理人委托书。

    3、股东大会会期半天,往返及住宿费用由股东及其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

    4、本公司注册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唐宫中路九号

    邮编:471009

    电话:0379-63908588

    传真:0379-63251984

    5、本公司股东填妥及交回股东代理人委托书后,仍可亲身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1月14日

    附件一:

    授权委托书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4年12月31日之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持股数: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序号议案内容同意反对弃权
    议案一审议及批准龙海公司《玻璃生产线烟气除尘脱硝工程设计安装合同》内容及其执行;   
    议案二审议及批准龙海公司《玻璃生产线烟气除尘脱硝工程设备合同》内容及其执行;   
    议案三审议及批准龙玻公司《玻璃生产线烟气除尘脱硝工程设计安装合同》内容及其执行;   
    议案四审议及批准龙玻公司《玻璃生产线烟气除尘脱硝工程设备合同》内容及其执行;   
    议案五审议及批准本公司与洛玻集团《原燃材料销售框架协议》内容、其年度上限及其执行;   
    议案六审议及批准本公司与方兴科技《超薄浮法玻璃买卖框架合同》内容、其年度上限及其执行;   
    议案七审议及批准本公司与中建材集团《工程设备材料供应框架协议》内容、其年度上限及其执行;   
    议案八审议及批准本公司与中建材集团《工程技术服务框架协议》内容、其年度上限及其执行;   
    议案九审议及批准本公司与中建材集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内容、其年度上限及其执行;   
    议案十审议及批准龙昊公司2014年《管道天然气供气补充协议》内容、其调整的年度上限及其执行;   
    议案十一审议及批准龙昊公司2015年《管道天然气供气框架协议》内容、其年度上限及其执行;   
    议案十二批准、确认及追认任何一位董事代表本公司(其中包括)签署、执行、完成、交付或授权其他人士签署、执行、完成、交付所有有关文件及契据,并授权董事作出彼等酌情认为实行及实施龙海公司玻璃生产线烟气除尘脱硝工程设计安装合同、龙海公司玻璃生产线烟气除尘脱硝工程设备合同、龙玻公司玻璃生产线烟气除尘脱硝工程设计安装合同、龙玻公司玻璃生产线烟气除尘脱硝工程设备合同、洛玻集团原燃材料销售框架协议、超薄浮法玻璃买卖框架合同、中建材集团工程设备材料供应框架协议、中建材集团工程技术服务框架协议、中建材集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龙昊公司2014年管道天然气供气补充协议、龙昊公司2015年管道天然气供气框架协议所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该等行为、事件及事宜或授权其它人士作出该等行为、事件及事宜。   

    注: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附件二:

    回 条

    致: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我们(注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 贵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之A股__________股,(股东帐号__________)/H股(注二)_________股之注册持有人,兹通告贵公司本人/我们拟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 贵公司于2014年12月31日上午九时整在中国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唐宫中路9号贵公司三楼会议室举行之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签署:_________________

    日期:二零一四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附注:

    (一)请用正楷书写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全名及地址。

    (二)请将阁下名下登记之股份数目填上。并请删去不适用者。

    (三)此回条在填妥及签署后须于2014年12月10日或以前送达本公司方为有效,本公司法定地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洛阳市工区唐宫中路9号。此回条可亲身交回本公司,亦可以邮送、电报或图文传真方式交回,图文传真号码为86-379-63251984。邮政编码为471009。

    附件三:

    网络投票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投票日期:2014年12月31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 和13:00-15:00。

    总提案数:12个

    一、投票流程

    (一)投票代码

    投票代码投票简称表决事项数量投票股东
    738876洛玻投票12A股股东

    (二)表决方法

    1、一次性表决方法:

    如需对所有事项进行一次性表决的,按以下方式申报:

    议案序号内容申报价格同意反对弃权
    1-12号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12项提案99.00元1股2股3股

    2、分项表决方法:

    议案序号议案内容委托价格
    1审议及批准龙海公司《玻璃生产线烟气除尘脱硝工程设计安装合同》内容及其执行;1.00
    2审议及批准龙海公司《玻璃生产线烟气除尘脱硝工程设备合同》内容及其执行;2.00
    3审议及批准龙玻公司《玻璃生产线烟气除尘脱硝工程设计安装合同》内容及其执行;3.00
    4审议及批准龙玻公司《玻璃生产线烟气除尘脱硝工程设备合同》内容及其执行;4.00
    5审议及批准本公司与洛玻集团《原燃材料销售框架协议》内容、其年度上限及其执行;5.00
    6审议及批准本公司与方兴科技《超薄浮法玻璃买卖框架合同》内容、其年度上限及其执行;6.00
    7审议及批准本公司与中建材集团《工程设备材料供应框架协议》内容、其年度上限及其执行;7.00
    8审议及批准本公司与中建材集团《工程技术服务框架协议》内容、其年度上限及其执行;8.00
    9审议及批准本公司与中建材集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内容、其年度上限及其执行;9.00
    10审议及批准龙昊公司2014年《管道天然气供气补充协议》内容、其调整的年度上限及其执行;10.00
    11审议及批准龙昊公司2015年《管道天然气供气框架协议》内容、其年度上限及其执行;11.00
    12批准、确认及追认任何一位董事代表本公司(其中包括)签署、执行、完成、交付或授权其他人士签署、执行、完成、交付所有有关文件及契据,并授权董事作出彼等酌情认为实行及实施龙海公司玻璃生产线烟气除尘脱硝工程设计安装合同、龙海公司玻璃生产线烟气除尘脱硝工程设备合同、龙玻公司玻璃生产线烟气除尘脱硝工程设计安装合同、龙玻公司玻璃生产线烟气除尘脱硝工程设备合同、洛玻集团原燃材料销售框架协议、超薄浮法玻璃买卖框架合同、中建材集团工程设备材料供应框架协议、中建材集团工程技术服务框架协议、中建材集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龙昊公司2014年管道天然气供气补充协议、龙昊公司2015年管道天然气供气框架协议所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该等行为、事件及事宜或授权其它人士作出该等行为、事件及事宜。12.00

    (三)表决意见

    表决意见种类对应的申报股数
    同意1股
    反对2股
    弃权3股

    (四)买卖方向:均为买入

    二、投票举例

    (一)股权登记日2014年10月28日 A 股收市后,持有本公司A 股(股票代码600876)的投资者拟对本次网络投票的全部提案投同意票,则申报价格填写“99.00元”,申报股数填写“1股”,应申报如下:

    投票代码买卖方向买卖价格买卖股数
    738876买入99.00元1股

    (二)如某 A 股投资者需对本次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分项表决,拟对本次网络投票的第1号提案“审议及批准龙海公司《玻璃生产线烟气除尘脱硝工程设计安装合同》内容及其执行”投同意票,应申报如下:

    投票代码买卖方向买卖价格买卖股数
    738876买入1.00元1股

    (三)如某 A 股投资者需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进行分项表决,拟对本次网络投票的第1号提案“审议及批准龙海公司《玻璃生产线烟气除尘脱硝工程设计安装合同》内容及其执行”投反对票,应申报如下:

    投票代码买卖方向买卖价格买卖股数
    738876买入1.00元2股

    (四)如某 A 股投资者需对本次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分项表决,拟对本次网络投票的第1号提案“审议及批准龙海公司《玻璃生产线烟气除尘脱硝工程设计安装合同》内容及其执行”投弃权票,应申报如下:

    投票代码买卖方向买卖价格买卖股数
    738876买入1.00元3股

    三、网络投票其他注意事项

    (一)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二)统计表决结果时,对单项方案的表决申报优先于对包含该议案的议案组的表决申报,对议案组的表决申报优先于对全部议案的表决申报。

    (三)股东仅对股东大会多项议案中某项或某几项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视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不符合本细则要求的投票申报的议案,按照弃权计算。

    股票简称:洛阳玻璃 股票代码:600876 编号:临2014-064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14年11月14日召开,会议应到监事5人,实到监事5人,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本公司监事会主席任振铎先生主持,会议采用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洛玻集团龙昊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昊公司”)2014年度天然气供应之关联交易上限额度的议案;

    龙昊公司与洛阳洛玻集团源通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通能源”)签署2014年《管道天然气补充协议》,确认至2014年12月31日止,龙昊公司2014年交易金额调整为累计不超过人民币12,4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同日发布的《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龙昊公司调整2014年度天然气供应上限额度及2015年度天然气供应之关联交易公告》。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均为: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龙昊公司2015年《管道天然气供气框架协议》的议案;

    龙昊公司与源通能源签署《管道天然气供气框架协议》,预计2015年交易金额累计不超过人民币21,200万元(含税)。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同日发布的《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龙昊公司调整2014年度天然气供应上限额度及2015年度天然气供应之关联交易公告》。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均为: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了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洛玻集团洛阳龙海电子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海公司”)《玻璃生产线烟气除尘脱硝工程设计安装合同》的议案;

    龙海公司与江苏中建材环保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材环保院”)签署《玻璃生产线烟气除尘脱硝工程设计安装合同》,合同金额共计人民币14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同日发布的《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龙海、龙玻公司生产线烟气除尘脱硝工程设备及安装之关联交易公告》。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均为: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了龙海公司《玻璃生产线烟气除尘脱硝工程设备合同》的议案;

    龙海公司与中建材环保院签署《玻璃生产线烟气除尘脱硝工程设备合同》,合同金额共计人民币38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同日发布的《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龙海、龙玻公司生产线烟气除尘脱硝工程设备及安装之关联交易公告》。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均为: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审议通过了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洛玻集团龙门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玻公司”)《玻璃生产线烟气除尘脱硝工程设计安装合同》的议案;

    龙玻公司与中建材环保院签署《玻璃生产线烟气除尘脱硝工程设计安装合同》,合同金额共计人民币19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同日发布的《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龙海、龙玻公司生产线烟气除尘脱硝工程设备及安装之关联交易公告》。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均为: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审议通过了龙玻公司《玻璃生产线烟气除尘脱硝工程设备合同》的议案;

    龙玻公司与中建材环保院签署《玻璃生产线烟气除尘脱硝工程设备合同》,合同金额共计人民币45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同日发布的《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龙海、龙玻公司生产线烟气除尘脱硝工程设备及安装之关联交易公告》。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均为: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审议通过了本公司与安徽方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兴科技”)《超薄浮法玻璃买卖框架合同》的议案;

    本公司与方兴科技签署2015-2017年《超薄浮法玻璃买卖框架合同》,根据合同,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向方兴科技及其附属公司供应超薄浮法玻璃,预计未来三年每年累计产品销售额于2015年不超过人民币21,400万元(含税);于2016年不超过人民币22,400万元(含税);于2017年不超过人民币23,400万元(含税)。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同日发布的《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5-2017年持续关联交易的公告》。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均为: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八、审议通过了本公司与中国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下称 “中建材集团”)《工程技术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

    本公司与中建材集团签署2015-2017年《工程技术服务框架协议》,根据协议,中建材集团及其附属公司向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提供工程技术服务,预计每年服务费累计金额于2015年不超过人民币1,500 万元;于2016年不超过人民币2,000 万元;于2017年不超过人民币2,000 万元。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同日发布的《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5-2017年持续关联交易的公告》。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均为: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九、审议通过了本公司与中建材集团《工程设备材料供应框架协议》的议案;

    本公司与中建材集团签署2015-2017年《工程设备材料供应框架协议》,根据协议,中建材集团及其附属公司向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提供工程项目所需设备材料,预计累计交易金额于2015年不超过人民币5,000 万元;于2016年不超过人民币30,000 万元;于2017年不超过人民币30,000 万元。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同日发布的《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5-2017年持续关联交易的公告》。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均为: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审议通过了本公司与中建材集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

    本公司与中建材集团签署2015-2017年《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未来三年内,中建材集团向本公司提供的委托贷款、贷款担保、资金代付等本金额度每年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110,0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同日发布的《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5-2017年持续关联交易的公告》。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均为: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一、审议通过了本公司与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洛玻集团”)《原燃材料销售框架协议》的议案。

    本公司与洛玻集团签署2015-2017年《原燃材料销售框架协议》,未来三年内,洛玻集团向本公司及附属公司供应原燃材料,预计销售额每年累计不超过人民币950万元(含税)。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同日发布的《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5-2017年持续关联交易的公告》。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均为: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上述十一项议案均需提交本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4年11月14日

    证券代码:600876 证券简称:洛阳玻璃 编号:临2014—065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延期复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本公司股票自2014年7月14日起连续停牌, 2014年8月13日、2014年9月13日分别发布《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暨延期复牌公告》、《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延期复牌公告》(临2014-039、临2014-047),公司股票延期复牌。2014年10月14日,本公司再次发布《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延期复牌公告》(临2014-051),公司股票自2014年10月15日起继续停牌不超过30日。停牌期间,公司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披露重大资产重组工作进展情况。

    停牌期间,本公司及有关各方积极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尽职调查、法律、审计、评估等各项工作,深入研究论证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截至目前,已初步确定交易对象为控股股东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交易方式为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拟置出资产为本公司经营普通浮法玻璃业务和其他业务的子公司股权及相关债权等资产,拟置入资产为蚌埠中建材信息显示材料有限公司100%股权。但由于本次资产重组工作涉及的主体较多,资产情况相对复杂,沟通审批程序多,且涉及外部的审批程序也较多,仍需一定时间进行相关沟通、论证和履行审批程序,本次重组方案仍在进一步商讨、论证、细化和完善中。因此,公司股票不能按原定时间复牌。

    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经本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2014年11月17日起继续停牌不超过30天。

    停牌期间,本公司将根据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本公司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

    特此公告。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