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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阿鑫一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2014-11-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 85 号附 1 号 1 层 1-1

      法定代表人:陈重

      设立日期: 2004年12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9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6,000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建一

      成立日期:1987 年12 月22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5,123,350,416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下转20版)

      基金管理人: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