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
回报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0352 证券简称:浙江龙盛 公告编号:2014-058号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
回报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4年4月28日召开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目前,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正处于中国证监会审核阶段。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以下简称“《意见》”),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公告如下:
一、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收益的风险提示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公司2013年度审计报告(天健审(2014)2388号)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为151,586.59万股,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916,389.80万元,2013年度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34,910.99万元。2013年公司基本每股收益为0.91元/股,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16.19%。
截至2014年9月30日,公司总股本为152,996.59万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1,097,003.89万元;2014年1-9月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202,072.52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21.93%;公司每股收益为1.32元/股,较2013年同期提高114.79%;净资产收益率为20.05%,较2013年同期提高8.8%。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为不超过9,670万股,且为定价发行,发行价格为12.03元/股,拟募集资金不超过116,330.10万元。假设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于2014年12月实施完毕,按照发行数量上限发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162,666.59万股,股本和净资产规模将出现一定幅度增加,对公司每股收益及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影响分析如下:
项目 | 2013年末/2013年度 | 2014年/2014年年度 | |
发行前 | 发行后 | ||
总股本(万股) | 151,586.59 | 152,996.59 | 162,666.59 |
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万元) | 116,330.10 | ||
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亿元) | 13.49 | 25.00 | 25.00 |
加权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91 | 1.64 | 1.63 |
全面摊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89 | 1.63 | 1.54 |
加权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91 | 1.64 | 1.63 |
全面摊薄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89 | 1.63 | 1.54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16.19 | 24.46 | 24.23 |
关于上述测算的假设说明如下:
1、根据三季报披露预计公司2014年能完成归属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25亿元的全年经营计划,上表测算2014年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数据定为25亿。上述测算不代表公司2014年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本次非公开发行预计于2014年12月完成,该完成时间仅为估计;
3、本次发行募集资金116,330.10万元,未考虑发行费用;
4、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为9,670万股,最终发行数量以经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份数量为准;
5、上述测算未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6、在预测公司发行后净资产时,未考虑除募集资金、净利润和利润分配之外的其他因素对净资产的影响。
(二)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特别风险提示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规模将有所增加。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产生尚需一定时间,短期内股东回报主要还是通过现有业务实现。发行人发行当年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会出现下降的可能,即期回报(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存在被摊薄的风险,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非公开发行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二、为保证募集资金有效使用、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未来的回报能力,公司将采取一系列的相应措施,具体如下:
(一)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确保募集资金投资于募投项目、配合保荐机构等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充分发挥募集资金效益,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二)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提升公司总体盈利能力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预计为116,330.1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公司将根据业务发展规划,用募集资金为未来2-3年的业务拓展提供流动资金支持,提升公司总体盈利能力。
(三)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已经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修订了《公司章程》,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强化了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公司将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将严格执行现行分红政策,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努力提升对股东的回报。
(四)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特此公告。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600352 证券简称:浙江龙盛 公告编号:2014-059号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
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要求,规范并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规范公司运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目前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正处于中国证监会审核阶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40842号)的相关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及相应的整改情况披露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监管及整改的情况
(一)公司于2012年3月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2012]2号《关于对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2012年3月2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责令改正的整改报告》并于当日向浙江监管局报送,且于2012年3月21日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2012-008号)。整改通知主要内容及公司整改情况如下:
1、存在的问题
公司与Kiri Holding Singapore Private Limited[现已更名为Dystar Global Holdings (Singapore) Pte. Ltd.即徳司达全球控股(新加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司达公司”)所控制的各子公司在2010年期间发生40,605.20万元的购买和销售货物,但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等相应的决策程序,亦未及时履行临时公告义务;2011年期间发生12.5亿元的购买和销售货物,未依照关联交易有关规定及时履行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而是在2011年底补充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存在关联交易先实施后决策和未履行临时公告义务的问题。同时,公司在2010年期间通过委托贷款向德司达控制的3个子公司提供累计1.5亿元的资金拆借,并在2011年对其进行展期但未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履行决策和披露义务,而是在2011年底履行股东大会决议程序,存在先实施后决策和未履行临时公告义务的问题。
2、整改情况
(1)公司对照《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规定,对公司目前的所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自然人以及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法人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梳理和自查,确保所有关联方均登记备案。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近期将组织一次专项培训,进一步学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规则》中关于关联方认定的内容,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3)针对上述已经发生的关联交易,在公司认识到德司达公司应该列入关联方的范畴后,立即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与德司达公司之间的日常关联交易,以及公司对德司达公司控制的3家子公司发生的委托贷款。就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公司自发生交易以来,一直按以下方式定价:公司自主生产的产品的销售价格,根据同期向市场出售的价格定价;公司与德司达公司之间发生的贸易产品,在采购价格的基础上,加上同期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成本定价;委托贷款利率均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10%,且上述3家公司均以各自的存货作为抵押物。因此,上述交易价格包含了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成本,不存在损害股东和公司利益的情形。
(4)上述关联交易目前不影响公司现有的主营业务,自主生产的产品通过德司达公司销售占同类产品销售金额的比例较小,贸易业务只是临时为德司达公司提供一定的流动资金,不具有长期性,因此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若到时行使可转债转股权,则德司达公司将成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从而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述交易将不再列入公司关联交易范畴。
(5)对于后续新增的关联交易行为,公司将严格依法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司将召开2011年度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2012 年度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事先进行预计,并履行决策程序。
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于公司提交的《关于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责令改正的整改报告》及实施整改的情况、效果,没有提出异议。
(二)公司于2012年4月1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董事长兼总经理阮伟祥、董事兼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常盛予以监管关注的通知》(上证公函[2012]0269号)。
1、存在的问题
因公司与关联方德司达全球控股(新加坡)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之间在2010年度、2012年度期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未按照关联交易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临时公告义务,直到2011年底才补充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临时公告义务,公司及董事长兼总经理阮伟祥、董事兼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常盛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对此表示关注。
2、整改情况
公司组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进一步加强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工作。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最近五年内无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600352 证券简称:浙江龙盛 公告编号:2014-060号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浙江龙盛”)于2014年4月28日召开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目前,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正处于中国证监会审核阶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40842号)的相关要求,现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作出以下承诺。
公司承诺:(1)就浙江龙盛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份事宜,公司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2)公司及下属公司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对浙江龙盛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以及以协议、信托形式或其他方式代持股份。
阮水龙作为浙江龙盛之实际控制人,承诺:(1)就浙江龙盛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份事宜,本人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2)本人、本人之直系亲属及本人控制之公司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对浙江龙盛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认购对象(除实际控制人外)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以及以协议、信托形式或其他方式代持股份。阮伟祥、项志峰作为浙江龙盛之实际控制人,承诺:(1)就浙江龙盛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份事宜,本人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2)本人、本人之直系亲属及本人控制之公司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对浙江龙盛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份除本人以外的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以及以协议、信托形式或其他方式代持股份。
特此公告。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600352 证券简称:浙江龙盛 公告编号:2014-061号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房地产
业务是否存在违法违规问题自查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龙盛”或“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40842号)的相关要求,按照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发办[2013]17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对房地产业务在报告期内(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是否存在炒地、闲置土地及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了专项自查,并出具了专项自查报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龙盛关于房地产业务是否存在炒地、闲置土地和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问题的自查报告》。
另,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业务是否存在炒地、闲置土地和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问题的专项核查意见》,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业务是否存在炒地、闲置土地和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问题的专项核查报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特此公告。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600352 证券简称:浙江龙盛 公告编号:2014-062号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最近三年内对房地产类公司投资情况以及
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相关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或“浙江龙盛”)于2014年4月28日召开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目前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正处于中国证监会审核阶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40842号)的相关要求,现将最近三年内对房地产类公司投资情况以及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相关承诺公告如下:
一、发行人向上虞嘉业和金嘉置业提供资金的情况
1、发行人向上虞嘉业的投资情况
(1)发行人与上虞嘉业的投资关系演变过程
上虞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虞嘉业”)于2010年6月12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上虞大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虞大通”)持有其100%股权。
2013年1月29日,浙江龙盛与上虞大通、上虞嘉业签署《合资协议书》,浙江龙盛出资48,960,747.75元收购上虞大通所持上虞嘉业49%的股权,与上虞大通共同合作开发房地产。《合资协议书》同时约定,上虞嘉业开发项目资金不足时,由各股东以股东担保或者股东借款的形式,按照股权比例向上虞嘉业同比例提供支持,上虞嘉业按照一年期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股东支付利息,上虞嘉业对股东借款实行专户管理。
2013年1月30日,浙江龙盛分别与绍兴嘉利珂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利珂置业”)、浙江文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文盛”)和浙江时代金泰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金泰”)签订《收益权转让合同》,协议约定浙江龙盛分别向嘉利珂置业、浙江文盛和时代金泰转让上虞嘉业4.9%股权的收益权、4.9%股权的收益权和9.8%股权的收益权,转让后浙江龙盛实质享有上虞嘉业29.4%的权益。《收益权转让合同》同时约定,各方按照实质享有的上虞嘉业的权益比例承担向上虞嘉业提供借款的义务。
2013年3月6日,上虞嘉业注册资本由10,000万元增加至18,000万元,各股东同比例进行增资,浙江龙盛通过股东借款转股权的形式增加股权投资3,920万元。
2013年11月27日,浙江龙盛与时代金泰签订《收益权回购合同》,协议约定浙江龙盛向时代金泰回购《收益权转让合同》项下上虞嘉业9.8%股权的收益权,回购后浙江龙盛实质享有上虞嘉业39.2%的权益。
截至2014年9月30日,浙江龙盛仍享有上虞嘉业39.2%的权益。
(2)发行人向上虞嘉业提供资金拆借的情况
上虞嘉业是以上虞城北43号地块为基础开发建设普通住宅的项目公司,该项目名称为“大通·水尚名都”,已开盘预售两期,目前仍在施工建设中。
作为上虞嘉业的重要股东,为了保障上虞嘉业的正常经营发展,根据上虞嘉业项目建设对资金的需求进度,浙江龙盛和上虞大通以股东借款的形式向上虞嘉业提供资金支持,用于支付土地出让金和工程建设款等,并根据上虞嘉业的预售回款情况,及时收回资金。浙江龙盛向上虞嘉业的资金拆借变动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资金拆借期间 | 期初余额 | 本期新增 | 本期收回 | 期末余额 |
2013年 | - | 15,484.00 | 3,920.00 | 11,564.00 |
2014年1-9月 | 11,564.00 | - | 1,631.30 | 9,932.70 |
2、发行人向金嘉置业的投资情况
(1)发行人与金嘉置业的投资关系演变过程
上虞市金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嘉置业”)成立于2012年12月26日,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时代金科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科置业”)、浙江金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科科技”)、绍兴嘉利珂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利珂置业”)分别持有金嘉置业40%、30%和30%的股权。
2013年1月12日,浙江龙盛与金科置业、金科科技和嘉利珂置业签署《关于上虞市金嘉置业有限公司之<合作协议书>》,约定各方向金嘉置业增资,其中浙江龙盛向金嘉置业增资8,000万元,增资后浙江龙盛持有金嘉置业66.67%的股权。
2013年5月28日,金嘉置业股东大会通过关于公司再次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金嘉置业注册资本由12,000万元增加到24,000万元,其中浙江龙盛在本次增资中认缴注册资本8,000万元人民币,增资后累计出资额为16,000万元人民币,出资比例仍为66.67%。
2013年9月16日,浙江龙盛与金科置业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将所持有的金嘉置业17.67%的股权转让给金科置业,并于2013年9月17日办妥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转让完成后浙江龙盛持有金嘉置业49%的股权。
2014年7月17日,浙江龙盛分别与金科科技和金科置业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转让其所持有金嘉置业的30%股权和19%股权,上述股权转让于2014年7月30日办妥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发行人向金嘉置业提供资金拆借的情况
自2013年1月12日浙江龙盛签署相关对外投资协议起,至2014年7月31日止,浙江龙盛与金科置业、金科科技和嘉利珂置业签订一系列《备忘录》和《补充合作协议书》,约定浙江龙盛向金嘉置业提供股东借款,主要用于缴付金嘉置业的土地出让金,资金拆借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资金拆借期间 | 期初余额 | 本期新增 | 本期收回 | 期末余额 |
2013年 | - | 19,240 | 8,000 | 11,240 |
2014年1-9月 | 11,240 | 5,000 | 16,240 | - |
截至2013年12月31日,浙江龙盛对金嘉置业持有债权本金和利息为11,297万元,其中本金金额为11,240万元。
浙江龙盛向金嘉置业提供资金拆借的主要目的为有效利用短期闲置资金,获取资金收益,并非为投资房地产开发业务。根据相关《备忘录》和协议约定,金科置业、金科科技和嘉利珂置业同意,对浙江龙盛向金嘉置业的总投资,按年均投资回报率16%和实际占用时间,支付投资收益。
截至2014年9月30日,浙江龙盛已收回对金嘉置业的全部拆借资金和利息。
二、发行人与金嘉置业的其他合作情况
2014年7月10日,浙江龙盛与金嘉置业、绍兴市上虞金座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座置业”)签署《合作协议书》,浙江龙盛以1,000万元的价格受让金嘉置业所持金座置业100%股权(注册资本1,000万元),2014年7月14日办妥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对金座置业债权投资10,500万元。
三、发行人预收款项中涉及地产项目的具体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下属经营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子公司共计六家,其中两家公司为发行人2014年新设和新收购公司,并未产生预收款项,其他四家公司产生的预收款项的具体余额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公司 | 项目名称 | 2014/9/30 | 2013/12/31 | 完工情况 | 预售比例 |
上海龙盛置业有限公司 | 上海市闸北区319街坊就近安置动迁配套商品房项目 | 8,462.49 | 10,408.08 | 完工 | 99.67% |
上海晟宇置业有限公司 | 上海市闸北区348、349街坊彭越浦6号地块就近安置动迁配套商品房项目 | 13,771.08 | 16,719.05 | 完工 | 100.00% |
平湖市晟宇置业有限公司 | 龙盛蓝郡项目 | 20,075.66 | 6,689.43 | 一期完工, 二期未完工 | 58.47% |
上海龙盛商业有限公司 | 上海龙盛国际商业广场项目 | 60,761.32 | 31,481.97 | 未完工 | 98.25% |
合计 | 103,070.54 | 65,298.53 |
四、报告期内向房地产类公司的资金拆借情况
报告期内,为维持下属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浙江龙盛向下属房地产类公司(包括全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以委托贷款和资金拆借的形式提供资金支持,此外为了提高闲置资金的利用效率和收益,浙江龙盛也向其他房地产类公司提供资金拆借,具体变动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期间 | 期初余额 | 本期新增 | 本期收回 | 期末余额 |
2011年 | 103,000.00 | 95,700.00 | 103,000.00 | 95,700.00 |
2012年 | 95,700.00 | 17,000.00 | 75,750.00 | 36,950.00 |
2013年 | 36,950.00 | 34,724.00 | 33,870.00 | 37,804.00 |
2014年1-9月 | 37,804.00 | 30,500.00 | 32,871.30 | 35,432.70 |
公司在报告期内各期末资金拆借的分类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资金拆借 | 2011/12/31 | 2012/12/31 | 2013/12/31 | 2014/9/30 |
合并范围内子公司 | 66,000.00 | 15,000.00 | 15,000.00 | 25,500.00 |
非合并范围内投资公司 | 19,000.00 | 19,000.00 | 11,564.00 | 9,932.70 |
其他第三方公司 | 10,700.00 | 2,950.00 | 11,240.00 | - |
合计 | 95,700.00 | 36,950.00 | 37,804.00 | 35,432.70 |
随着2013年和2014年浙江龙盛营业收入较大幅度提升,公司营运资金渐趋紧张,公司逐步收回了对房地产类公司的拆借资金。截至2014年9月30日,本公司向房地产类公司的拆借资金主要为向所投资子公司的股东借款支出,向其他第三方房地产类公司的资金拆借已全部予以收回。
五、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保障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房地产类公司拆借资金主要为支持下属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以及提高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且发行人因主营业务经营发展较快,营运资金水平要求较高,公司在报告期内已逐步收回前述拆借资金。
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主要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公司承诺不用于投向房地产领域或借予他人。
为了保障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发行人已经建立了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并于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根据该办法的规定,发行人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发行人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募集资金的使用将严格受到公司董事会、保荐机构和专项账户银行的三方监管。
特此公告。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四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