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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4-11-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23 证券简称:浙能电力 公告编号:2014-054

      转债代码:110029 转债简称:浙能转债

      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980号)的核准,公司于2014年10月13日公开发行1亿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100亿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7,569.90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99.24301亿元。

    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在扣除承销费用后余额已于2014年10月17日汇入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开立的专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前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验证报告》(天健验[2014]218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及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合称“保荐机构”)于2014年11月14日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杭州武林支行”)、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以下简称“国开行浙江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建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以下简称“交行浙江省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杭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农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杭州高新支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杭州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杭州分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

    公司已在上述开户银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具体如下。

    开户名称开户行银行账号募集资金余额

    (万元)

    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工行杭州武林支行1202021229900293616

    1202021229900275581

    240000.00

    18000.00

    国开行浙江省分行3310156002422083000080000.00
    建行杭州之江支行33001619827053015685255000.00
    交行浙江省分行33106611001817022095655000.00
    中国民生银行杭州分行营业部692370718100000.00
    农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营业中心19048101040032112110000.00
    浦发银行杭州高新支行9513015490000057175000.00
    浙商银行杭州分行营业部331001001012010058070840000.00
    中信银行杭州分行733101018260030508120000.00

    注:上述募集资金余额为本次募集资金总额扣除保荐机构承销费用后的余额,尚未扣除其他发行费用。

    三、三方协议主要内容

    由于公司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署的协议各项条款均无实质差别,为避免重复披露,故将协议主要内容合并披露如下:

    1、公司已在工行杭州武林支行、国开行浙江省分行、建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交行浙江省分行、民生银行杭州分行、农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浦发银行杭州高新支行、浙商银行杭州分行、中信银行杭州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若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保荐机构。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2、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保荐机构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保荐机构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曹宇、徐涛、林好常、李德祥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保荐机构。

    6、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保荐机构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开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保荐机构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