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75 证券简称:华菱星马 编号:临2014-033
华菱星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华菱星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4年11月17日下午14时整在公司办公楼四楼第一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4年11月17日上午9:30—11:30 和下午13:00—15:00。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代表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见下表: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9人 |
代表股份总数(股) | 144,073,440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25.9246 |
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4人 |
代表股份总数(股) | 143,986,740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25.9090 |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5人 |
代表股份总数(股) | 86,700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0.0156 |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徐军律师和裴振宇律师出席并现场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对会议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序号 | 议案 内容 | 同意 票数 | 同意 比例 | 反对 票数 | 反对 比例 | 弃权 票数 | 弃权 比例 | 是否 通过 | |
1 | 《关于公司符合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 144,008,440 | 99.95% | 0 | 0 | 65,000 | 0.05% | 通过 | |
2 | 《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 2.1发行规模 | 144,006,440 | 99.95% | 0 | 0 | 67,000 | 0.05% | 通过 |
2.2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 | 144,006,440 | 99.95% | 0 | 0 | 67,000 | 0.05% | 通过 | ||
2.3债券期限 | 144,006,440 | 99.95% | 0 | 0 | 67,000 | 0.05% | 通过 | ||
2.4募集资金用途 | 144,006,440 | 99.95% | 0 | 0 | 67,000 | 0.05% | 通过 | ||
2.5发行方式 | 144,006,440 | 99.95% | 0 | 0 | 67,000 | 0.05% | 通过 | ||
2.6上市场所 | 144,006,440 | 99.95% | 0 | 0 | 67,000 | 0.05% | 通过 | ||
2.7偿债保障措施 | 144,006,440 | 99.95% | 0 | 0 | 67,000 | 0.05% | 通过 | ||
2.8决议的有效期 | 144,006,440 | 99.95% | 0 | 0 | 67,000 | 0.05% | 通过 | ||
3 |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 144,006,440 | 99.95% | 0 | 0 | 67,000 | 0.05% | 通过 |
三、律师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徐军律师和裴振宇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华菱星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菱星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