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273 股票简称:水晶光电 公告编号(2014)087号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4年11月17日(星期一)13:30
2、召开地点: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召集人: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4、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5、主持人:董事长林敏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为23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36,945,687股,占公司总股份383,709,103股的35.69 %;其中中小投资者(公司董、监、高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除外)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1,169,796股,占公司总股份383,709,103股的2.91%。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15名,发出表决票共15张,收回15张,有效票15张,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27,685,090股,占公司总股份383,709,103股的33.28%。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8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9,260,597股,占公司总股份383,709,103股的2.4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四、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136,750,88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6%,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94,8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4 %。
其中中小投资者(公司董、监、高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除外)的表决结果为10,974,996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26%,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94,8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74%。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136,750,88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6%,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94,8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4 %。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136,750,88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6%,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94,8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4 %。
五、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及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273 股票简称:水晶光电 公告编号(2014)088号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减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激励对象徐海柱离职,2014年11月17日公司2014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定回购注销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60,000股。由此公司注册资本将由383,709,103元减少为383,649,103元,本次减资已通过了2014年11月17日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以上公告信息刊登于2014年11月18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次公司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股份将涉及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
本公司各债权人如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本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