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证会〔2014〕126号
各基金管理公司:
为支持基金管理人开发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基金,鼓励市场创新,规范服务流程,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产品开发与创新服务指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4年11月18日
附:
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产品开发
与创新服务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服务基金产品开发,鼓励基金产品创新,促进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基金市场发展,依据《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基金管理人开发在本所挂牌的基金产品(以下简称“基金产品”,包括常规产品和创新产品),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本所在审慎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鼓励基金管理人开发基金产品,支持基金管理人进行产品创新,并为基金管理人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 申请与服务
第四条 申请开发基金产品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具备保障基金正常运作的人员配置、技术系统以及相应的业务制度;
(二) 最近一年未发生重大运营风险事件;
(三) 已开发本所基金产品的,产品运营情况良好;
(四) 本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条 基金管理人申请开发的基金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产品定位清晰,具有明确的市场需求,前景良好;
(二)产品运作不存在申购赎回、交易、登记结算、会计估值、投资等方面的重大障碍;
(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产品风险可以有效监测、防范和化解;
(四) 本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 基金管理人申请开发基金产品,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产品开发申请;
(二)市场分析和销售计划;
(三)产品方案;
(四)基金合同(草案);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基金管理人向本所提交的产品开发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拟通过本所办理的业务类型,包括上网发售、上市交易、申购赎回等;
(二) 产品方案概述;
(三) 相关技术条件、人员配置以及业务制度等准备情况;
(四) 首次申请开发本所基金产品的,应当简要介绍公司基本情况;已开发本所基金产品的,应当说明产品运营情况,包括持有人结构、场内规模以及流动性等;
(五) 获本所无异议函后相关产品半年之内未向证监会申报的,应当对相关情况予以说明;
(六) 对拟开发基金产品场内持有人户数和场内募集规模的预估情况;
(七) 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基金管理人向本所提交的市场分析和销售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产品定位及目标客户的市场调研情况;
(二) 最近两年同类或类似产品市场情况,包括场内规模及流动性等;
(三) 在发行及持续营销等阶段的产品销售计划;
(四) 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基金管理人向本所提交的产品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方案要点汇总;
(二) 基金的投资标的;
(三) 基金的投资目标、范围与策略等投资事项;
(四) 基金份额的面值、认购费率等募集事项;
(五) 基金份额的上市条件、交易规则、交易费用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六)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事项;
(七) 基金的估值和信息披露事项;
(八) 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
(九) 基金费用;
(十) 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本所原则上允许多家基金管理人开发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申请开发的基金产品,经本所认定属于重大创新或对本所基金市场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本所可予以适当期限的保护。
第十一条 本所收到申请材料后,可视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反馈意见,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反馈意见提交书面答复或修改材料。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申请开发常规产品,符合本指引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要求的,本所自收到完备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出具无异议函。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提交产品开发申请材料后,可向本所就申请办理进度以及产品保护期限等情况进行咨询。
第三章 创新产品服务
第十四条 本所鼓励和支持基金管理人进行产品创新,协助基金管理人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共同推动基金行业创新发展。
第十五条 基金管理人申请开发创新产品,原则上应当具有一年以上本所常规产品的运作经验。
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拟开发创新产品涉及产品运作模式、技术系统重要变更的,应当首先向本所提出创新产品开发意向。
本所根据开发意向,组织本所相关部门及市场参与者就创新产品运作模式、技术系统等事项,提供业务技术咨询和评估等服务,协助基金管理人完善产品方案,推动创新产品取得证监会等相关监管机构的初步认可。
提出开发意向的创新产品获本所、相关市场参与者和监管机构初步认可的,基金管理人可向本所提交创新产品申请材料。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向本所提交的创新产品方案除应当包括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
(一) 创新产品的发展意义;
(二) 国内外类似产品的发展情况;
(三) 创新产品的可行性分析;
(四) 创新产品的特有风险及应对措施;
(五) 投资者适当性安排;
(六) 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本所对基金管理人提交的创新产品方案予以保密。
第十九条 创新产品不涉及产品运作模式、技术系统重要变更,且符合本指引第四条、第五条以及第十五条规定要求的,本所自收到完备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出具无异议函。
第二十条 创新产品涉及产品运作模式、技术系统重要变更的,本所在收到完备申请材料之后组织创新产品评审,对产品方案进行专业评价及内部审议;创新产品获审议通过的,本所自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出具无异议函。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收到本所无异议函后,可向证监会申报产品,并告知本所。
第二十二条 本所出具无异议函后,基金管理人修改申请材料的,应提前告知本所;材料修改涉及产品方案重大调整的,应重新向本所提交开发申请。
第二十三条 证监会对基金产品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基金管理人应自决定作出后三个交易日内将经审查后的产品申请文件报本所。
第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首次开发基金产品的,应当向本所申请领取基金业务专区EKEY,登陆基金业务专区下载本所基金业务指南等文件。
第二十五条 基金产品发行前,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本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及深圳证券通讯有限公司等相关机构发布的业务指南要求办理相关业务,并进行相关技术系统测试;申请开发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的,在产品上市前应当通过本所组织的现场检查。
第二十六条 基金获准注册后,产品方案进行重大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向本所提交变更申请,并获本所书面同意。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指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常规产品,是指在基金投资范围、业务运作、风险控制、销售渠道等方面与已有同类产品不存在重大差异的基金产品。
(二)创新产品,是指在基金投资范围、运作方式、风险控制、销售渠道等一个或多个方面与已有产品存在重大差异的基金产品。
(三)重大调整,是指经本所认定的,基金投资目标与范围、申购赎回模式、运作方式以及其他重大事项调整。
第二十八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