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B26版)
4、项目进度
估计项目建设期25个月,计划到2016年3月试生产,至2017年7月完成工程验收并投产。
5、项目投资预算
项目总投资29,680万元(其中用汇2,680.64万美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25,880万元,新增流动资金3,800万元。
6、项目实现的经济效益预测
项目达产后,年新增销售收入为52,991.45万元,年税后利润为11,792.46万元,财务内部收益率达到37.48%,投资回收期(含建设期)4.14年,盈亏平衡点在25.08%。项目的经济效益良好。
(三)补充流动资金
1、项目概况
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对流动资金的需求、降低资产负债率、优化资本结构,公司拟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中的20,000万元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2、项目必要性分析
(1)补充流动资金是公司生产经营及发展所需
近几年,公司陆续有新项目投资,加之整体业务规模的逐步扩大,公司垫付的资金量也随之不断增长。2011年、2012年、2013年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1,651.88万元、-9,470.48万元和-21,309.87万元。公司现金流情况与公司所处行业的特点、业务规模的扩张及新项目的投资密切相关,公司主营业务的持续运营发展存在大量的资金需求。另外,公司自2010年首次发行上市以来,至今未进行过股权融资,公司发展所需资金主要来自于自身积累和银行贷款。
(2)降低公司较高的资产负债率水平,优化资本结构
公司目前处于业务规模扩张时期,应收账款和存货等经营性占用项目增加,导致公司资产负债率较高,截至2014年9月30日,公司合并报表资产负债率达到59.18%,在行业内处于较高水平。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后,公司负债水平将有所降低,资本结构得以优化,抗风险能力得以提高,有利于保障公司正常的经营发展。
(3)减少财务费用,增加公司经营效益
截至2014年9月30日,公司已发生借款利息支出4,644.59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46.16%,对公司效益造成较大影响。本次非公开发行所募集资金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后,将有效减少公司对外借款,降低借款利息支出,提高公司盈利水平。
综上所述,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中的20,000万元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是公司生产经营和发展的客观需要,可以降低资产负债率,优化资本结构,提高公司盈利水平和抗风险能力。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报批事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立项批准情况 | 环评批准文件 | 项目用地情况 |
1 | 年产1.8亿平方米中高端灯箱广告材料 | 尚需备案 | 尚需取得批复 | 拟利用公司已征土地,位于湖州南太湖产业集聚区南浔分区和孚片区 |
2 | 年产4万吨天花膜 | 尚需备案 | 尚需取得批复 | 拟利用公司已征土地,位于湖州南太湖产业集聚区南浔分区和孚片区 |
三、本次募集资金运用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未来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并与公司现有业务产生较好的协同效应。募投项目完成后,能够进一步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提升公司的技术水平,提高盈利能力,增加利润增长点,促进业务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资本实力将大大增强,净资产大幅提高,有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增强抗风险能力。
第三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对公司影响的讨论与分析
一、本次发行后上市公司业务及资产是否存在整合计划,公司章程等是否进行调整,预计股东结构、高管人员结构、业务结构的变动情况
(一)业务及资产整合计划
本次非公开发行将进一步完善公司产品结构,不会导致公司主营业务方向发生变更,公司暂无进一步的业务及资产的整合计划。
(二)修改公司章程的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将使公司股本发生一定变化,公司将根据发行结果修改公司章程所记载的股东结构、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相关条款。除此之外,公司暂无其他修改或调整公司章程计划。
(三)对股东结构和高管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变化。
随着股本变大,公司股东结构发生一定变化,一方面是增加与发行数量等量的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另一方面是发行前公司原有股东持股比例将有所变化。
另外,公司暂无对高管人员及其结构进行调整的事项。
(四)对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运用将使公司业务延伸到市场前景广阔、市场增长迅速、业务附加值高的中高端灯箱广告材料、天花膜等纤维纺织细分行业,公司业务结构将进一步优化,公司盈利能力将得到进一步提高。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现金流量的变动情况
(一)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资产和净资产将大幅增加,营运资金更加充足,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提高偿债能力,降低财务风险,保持稳建的财务结构,增强经营能力。
(二)对公司盈利能力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实施将进一步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整体盈利能力,提升公司业务规模及业务附加值,更为公司未来发展提供新的成长空间。
(三)对公司现金流量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将有效降低公司负债率、财务成本和经营风险。同时,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成达产,公司经营现金净流量、自由现金流量均将大幅增加,公司现金流量状况将得到进一步优化。
三、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等变化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均不会发生变化,也不因此形成同业竞争和产生关联交易。
四、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是否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也不存在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五、公司负债结构合理性分析
公司负债结构合理,不存在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大量增加负债的情况,也不存在负债比例过低,财务成本不合理的情况。
六、填补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
本次发行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即期回报有所下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要求,公司拟通过以下措施,实现公司业务的可持续发展,以填补股东回报:
(一)公司将坚持战略方向,不断提升经营业绩
公司的发展战略是成为全球更高品质的产业用纺织品企业。公司将紧紧围绕发展战略,在“做精、做强、做大主业”的战略指引下开展工作。积极进行产品结构更新、产业技术升级和新产品开发,积极引进高端人才,努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通过延伸产业链等方式来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不断提升经营业绩。
(二)加快募集资金使用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均围绕公司的主营业务,经过严格的论证,并获得公司董事会批准,符合公司未来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募投项目的建成将使得公司业务结构更加优化,显著增强公司盈利能力。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速募投项目的建设进度,进一步加强募投项目的管理,提高资金投入产出效率,以尽早产生效益回报股东。
(三)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强化募集资金使用管理
公司将加强内部控制,充分发挥公司管控效能,优化管理流程,加强费用把控,强化监督机制,全面有效地防范公司经营风险。根据有关规范要求,公司制订了《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用途变更、管理和监督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根据《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和公司董事会的决议,本次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并建立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制度,由保荐机构、存管银行、公司共同监管募集资金按照承诺用途和金额使用,保障募集资金用于承诺的投资项目,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
(四)进一步完善现金分红政策,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对《公司章程》中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了修订,进一步明确了现金分红政策,完善了现金分红的决策程序和有关机制,明确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强调了对中小投资者的权益维护和意见收集,细化了相关披露的要求。
公司将在《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指引下,结合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持续完善现金分红政策,努力优化投资回报机制,提升广大投资者的回报。
七、本次股票发行相关的风险说明
投资者在评价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时,除预案提供的其他各项资料外,应特别认真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
(一)宏观经济风险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从事涤纶工业长丝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最终应用领域广泛覆盖农业、工业、交通运输业、基础设施及环保、建筑、防护、汽车制造、广告、休闲娱乐等诸多方面。涤纶工业长丝做为基础性工业原料,与国家宏观经济有较强的相关性。国家产业政策、财税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的改革和调整将对整个市场供求和企业经营活动产生较大影响。
(二)业务与经营风险
1、国际贸易政策变动风险
我国国内涤纶工业长丝主要出口至欧洲、美国及日本等国家和地区。近年来,我国涤纶工业长丝行业随着本土经济发展而快速发展、全球竞争力日益增强。
报告期内,公司产品出口到欧盟、美国、台湾、巴西、韩国、印度等多个国家和地区,随着公司外贸多元化战略和措施的深入执行,公司的外贸市场布局将更为多元化。如果上述国家采取贸易保护措施,将加剧全球其他市场以及中国内销市场上的竞争,进而影响公司的业绩。
2、下游行业波动风险
公司凭借优秀的产品性能和丰富的产品结构,与国内外产业用纺织品行业各个细分领域的主流企业及经销商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产品销售规模不断扩大。由于下游产业用纺织品行业的终端应用广泛,下游单一行业的波动对本公司业务的影响较小。虽然目前全球经济已显现回暖迹象,但不排除国际经济形势再度波动对涤纶工业长丝的市场需求带来不利的影响。
3、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产品的主要原材料是PTA和MEG。报告期内,PTA和MEG价格随着国际原油价格的剧烈波动而呈现宽幅波动,这给涤纶工业长丝行业的正常运营带来了一定的风险,也给公司的采购及库存管理带来一定难度。如果国际原油价格未来继续呈现宽幅波动,将会对公司的盈利能力带来一定的影响。
4、产能过剩风险
目前涤纶工业长丝行业的景气度有所回升,如果行业内公司新建项目较多,新增产能将影响涤纶工业长丝的供求关系,导致纺织细分行业的产能过剩,进而对公司盈利带来一定影响。
(三)管理风险
如本次非公开发行成功,公司净资产规模将大幅度增加,业务范围进一步拓宽,这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并将增加管理和运作的难度。若发行人的生产管理、销售管理、质量控制、风险管理等能力不能适应公司规模迅速扩张的要求,人才培养、组织模式和管理制度不能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将会引发相应的管理风险。
(四)诉讼风险
2013年1月31日,浙江古纤道起诉公司液相增粘设备侵害其“管状薄膜蒸发器”(专利号“ZL201010126514.3)发明专利使用权,公司对此高度重视,聘请了专业的律师团队积极应诉。公司就涉案设备与涉案专利进行技术、法律层面的对比、论证,认为公司涉案设备未侵害其发明专利使用权。
2014年8月25日,公司就浙江古纤道全资子公司浙江古纤道绿色纤维有限公司使用的生产设备涉嫌侵犯本公司授权发明专利“一种列管管外降膜缩聚反应釜”(专利号为:ZL201210263085.3)一案,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浙江古纤道绿色纤维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本公司授权发明专利“一种列管管外降膜缩聚反应釜”(专利号为:ZL201210263085.3)无效宣告请求,该案处于审理中。
虽然公司对相关诉讼进行了充分的准备,并对诉讼的各种结果都制定了相应的应对措施,但该诉讼仍在进行当中,如果法院最终的判决结果对公司不利,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构成一定不利影响。
(五)财务风险
1、短期偿债能力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发展迅速,对资金需求日益增大,但由于公司发展所需资金主要通过短期借款的方式解决,短期债务较多,造成公司的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较低。虽然公司资产周转速度较快,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良好但并不排除未来宏观经济环境发生变化,上游供应商缩紧信用,或下游客户付款期延长的可能性,从而导致公司的短期偿债能力受到影响。
2、汇率波动风险
公司的销售收入中,外销收入占较大比例。同时,公司较多关键设备主要通过进口取得,公司出口产品和进口设备的主要结算货币为美元和欧元,因此人民币对美元、欧元的汇率波动,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产生一定影响。
公司为规避所持有外币借款、开具的外币信用证公允价值变动风险,与多家银行开展了远期结售汇业务。但不排除汇率波动幅度持续加大,或者公司运用套期金融工具不当,可能对公司盈利状况带来一定影响。
3、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若本次发行成功且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净资产将随之大幅增加。但是,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一定的建设周期且短期内产生的效益难以与净资产的增长幅度相匹配,因此在募集资金到位后的一段时间内,公司存在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六)募投项目相关风险
1、募集资金投向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主要用于中高端灯箱广告材料及天花膜的生产,属于涤纶工业长丝的下游产业。虽然投资项目经过了慎重、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预期能产生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但募集资金能否如期到位、项目能否如期完工及产生预期的效益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公司之前未生产过中高端灯箱广告材料及天花膜,虽然公司已在市场开拓、生产工艺和人才储备上做了较为充分的准备,但能否顺利生产并得到市场认可,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2、新增固定资产折旧影响经营业绩
本次募集资金项目投产后,将使公司固定资产规模进一步扩大,虽然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期收益良好,预期新增营业收入带来的利润增长足以抵消上述折旧费用的增加,而且以公司目前的盈利能力也能有效消化相应的固定资产折旧,但如果项目达产后无法实现预期销售,则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七)资本市场风险
1、审批风险
本次发行尚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能否获得审核通过以及最终通过审核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
2、股市风险
本次非公开发行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公司基本面情况的变化将会影响股票价格。另外,国家宏观经济形势、重大政策、国内外政治形势、股票市场的供求变化以及投资者的心理预期都会影响股票的价格,给投资者带来风险。中国证券市场尚处于发展阶段,市场风险较大,股票价格波动幅度比较大,有可能会背离公司价值。因此,发行人提醒投资者,需正视股价波动及今后股市可能涉及的风险。
第四节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2年5月4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发行人对《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并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及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另外,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的规定,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五条作了修订,修改后的具体内容如下:
“公司本着同股同利的原则,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当年的经营业绩和未来的生产经营计划提出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予以执行。
(一)公司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回报,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公司存在股东违规占用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
(二)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1、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提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必须经独立董事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2、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3、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4、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公司根据经营情况、投资计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对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审议调整或者变更现金分红政策的股东大会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三)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期间间隔
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主要包括股票、现金、股票与现金相结合三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利润分配期间间隔: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分红。
(四)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1)董事会认为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等真实合理因素,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2)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当期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数;
(3)对于采取股票股利形式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司董事会应在利润分配方案中说明合理原因。
2、现金分红条件:
(1)公司在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当年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情况下,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公司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提出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但需保证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④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公司当年年末资产负债率低于百分之七十;
3、公司当年盈利并达到现金分红条件而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二、公司最近三年利润分配情况
(一)公司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
公司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
分红年度 | 现金分红金额(含税) | 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 | 现金分红占比 |
2013年 | 2,381,958.80 | 17,129,577.59 | 13.91% |
2012年 | 2,381,958.80 | 13,375,288.98 | 17.81% |
2011年 | 5,954,897.00 | 36,047,968.62 | 16.52% |
公司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1,071.88万元,占最近三年年均可分配利润的48.32%,符合《公司章程》“公司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的规定。
(二)发行人最近三年未分配利润使用情况
为保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最近三年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在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及向股东分红后,当年剩余的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作为公司业务发展资金的一部分,用于公司生产经营。
三、公司未来三年(2014年-2016年)股东回报规划
2014年11月18日,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4年-2016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并提交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批,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可持续的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充分考虑公司当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发行融资、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公司将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未来三年内,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分红政策,重视对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同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情况下,制定本规划。
三、2014-2016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回报,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公司存在股东违规占用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主要包括股票、现金、股票与现金相结合三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三)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分红。
(四)利润分配的条件:
1、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1)董事会认为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等真实合理因素,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2)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当期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数;
(3)对于采取股票股利形式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司董事会应在利润分配方案中说明合理原因。
2、现金分红条件:
(1)公司在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当年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情况下,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公司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提出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但需保证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④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公司当年年末资产负债率低于百分之七十;
3、公司当年盈利并达到现金分红条件而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1、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提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必须经独立董事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2、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3、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4、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公司根据经营情况、投资计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对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审议调整或者变更现金分红政策的股东大会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