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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4-11-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901 证券简称:航天科技 公告编号:2014-临-054

      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5月16日召开的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964号文核准,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14年10月向全体股东配售A股股份73,265,099股,按照每股人民币6.65元的价格,募集资金总额487,212,908.35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475,503,110.91元,以上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瑞华验字[2014]第01540007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及协议主要内容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以下简称“甲方”)设立专项账户用于募集资金管理,并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翠微路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该《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0200004919200260422,截至2014年10月24日,专户余额为479,069,810.91元。除支付3,566,700.00元其他发行费用外,该专户仅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公司借款,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其中募集资金不超过2亿元用于偿还公司借款,其余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孙健、张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三、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