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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健钧:六措并举完善创业投资支持创业机制
    2014-11-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严翠 ○编辑 邱江

      ⊙记者 严翠 ○编辑 邱江

      

      中国证监会私募基金监管部副主任刘健钧昨日在第16届高交会之“创业投资:创新创业新引擎高峰论坛”上透露,监管层将采取六方面措施来完善创投行业法律制度建设,从而加快推进创投行业发展,更好支持创业,其中包括允许保险资金、社保基金、商业银行等长期基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并结合国企改革,鼓励国资通过创投开展资本经营等。

      具体来看,六方面措施包括:完善创投基金差异化自律和监管体制;广开门路,鼓励长期资金进入创投领域;完善财税政策,引导增加对早中期企业投资;完善资本市场体系,改进投资退出机制;推进管理机构激励约束和运作机制创新;完善相关法律体系,提供更坚实法律保障。

      据刘健钧介绍,保险资金作为长期资金,与创投的长期投资有天然的契合性。虽然创业投资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特点,但只要通过组合投资等途径实施有效的风险控制,则通常能够控制住投资风险,并获得较高收益。但是,目前在《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中,从所谓“风险投资”的字面意义理解,禁止保险资金从事创业(风险)投资。“要推进创投的发展,就要广开门路,允许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并结合国企改革,鼓励国资通过创投开展资本经营,可考虑按照国有资本经营公司的模式,拿出部分资金与民间资本合作设立专门的创业投资母基金,再通过母基金参股设立若干创业投资子基金。”

      刘健钧指出,还需积极鼓励其他长期资金进入创投领域,如鼓励全国社保基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或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允许商业银行以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等。

      谈及完善资本市场体系、改进投资退出机制这方面举措,刘健钧称,在目前股票发行审批制条件下,IPO成为稀缺资源,面对高溢价收益,创投机构重视抢投快要上市的项目。为了缩短投资快要上市项目即可获取高额溢价收益的“制度红利”期,促进创投机构的投资理念尽快从“短期投资”转向“长期价值投资”,当前应当加快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度改革。

      值得注意的是,刘健钧在谈及推动差异化行业自律、实施差异化监管方面时指出,将推动出台特别扶持政策,引导创投基金投向,并对其日常运作实行最轻度监管,主要仅检查投资方向,且提供账户开立、发行交易和投资退出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