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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公司债券2014年付息公告
    2014-11-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409 证券简称:三友化工 公告编号:临2014-058号

      债券代码:122037 债券简称:09三友债

      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公司债券2014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14年11月25日

      ● 债券付息日:2014年11月26日

      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2009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4年11月26日支付自2013年11月26日至2014年11月25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根据《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09三友债

      3、债券代码:122037

      4、发行规模:人民币9.6亿元

      5、债券期限:8年期固定利率债券,第5年末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1110号文核准公开发行。

      7、债券利率和计息方式: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6.32%,在债券存续期的前5年保持不变;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限后3年票面年利率为债券存续期限前5年票面年利率加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限后3年固定不变。

      本期债券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8、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本期公司债券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利息每年支付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若投资者部分或全部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利息和本金在2014年11月26日一起支付。

      9、利息登记日:本期债券存续期间,自2010年起每年11月26日之前的第1个工作日为本期债券的利息登记日。

      10、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间,自2010年起每年11月26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1、信用级别:2014年5月,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跟踪评级,维持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

      12、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09年12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息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6.32%。每手“09三友债”(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63.2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4年11月25日

      2、债券付息日:2014年11月26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4年11月2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09三友债”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办法

      1、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公告为准。

      公司将在本年度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含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将税款返还给发行人,然后由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本期债券相关机构

      1、发行人: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河北省唐山市南堡开发区三友办公大楼7层

      联系人:徐小华、王国平

      联系电话:0315-8519078,8511642

      传 真:0315-8519188

      2、主承销商/保荐人/上市推荐人/债券受托管理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联系人:聂冬云

      联系电话:0755-82960984

      传 真:0755-82943121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4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1 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