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现金管理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现将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增设场内份额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并修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同时根据新会计准则、2013年6月1日实施的《基金法》及2014年8月8日实施的《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进行相应修改。
一、增设场内份额并上市
1. 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均为场外份额,包括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在场外进行申购和赎回。现在现有场外份额(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的基础上增设场内份额(E类基金份额)。E类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E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单位100.00元。
2. E类基金份额的申赎
●E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投资者通过代办券商进行E类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T日申购的E类基金份额,T+1日起享有收益,T+2日起份额可用;T日赎回的E类基金份额,T+1日起不享有收益。正常情况下,T+1日,基金管理人将赎回款划给申赎代理券商,T+2日,投资者的资金可取。
●设定E类基金份额的巨额赎回并调整A类和B类基金份额巨额赎回定义
为使A类和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巨额赎回时不受E类基金份额的影响,本基金对A类和B类基金份额的巨额赎回定义为“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A类和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后的余额)与A类和B类基金份额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数扣除转入申请总数后的余额)之和超过前一日基金份额总份额数的10%,即认为A类/B类基金份额发生了巨额赎回”,对E类基金份额的巨额赎回定义为“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基金份额总份额数的10%,即认为E类基金份额发生了巨额赎回”。同时,在合同中约定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场外(或场内)基金份额的赎回处理方式。
3. 投资管理
本基金将对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的资产合并进行投资管理。
4. 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分别公布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E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5. 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A类基金份额和每一份B类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持有的每一份E类基金份额与每100份A类/每100份B类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投票权。
6. 费用
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的上市费用及上市年费由E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与A类基金份额相同。
7. 收益分配方式
●本基金每日将E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已实现收益分配给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记入E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账户(该收益将于下一工作日会计确认为实收基金),当日收益参与下一日的收益分配。若E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账户内的累计收益不低于100元时,则100元整数倍的累计收益将兑付为相应E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当日收益的精度为0.01元,第三位采用去尾的方式,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
●在E类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比例的累计收益将立即结清,以现金支付给投资人,如累计的基金收益为负,则扣减赎回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卖出E类基金份额时,不支付对应的收益,全部卖出E类基金份额时,以现金方式将全部累计收益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清。若累计收益为负,则投资人应当以现金方式全额弥补,否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追索相应收益及损失。
●T日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T日分红权益,T日赎回的基金份额仍享有T日分红权益。当日买入的E类基金份额自买入当日起享有基金的分红权益;当日卖出的E类基金份额自卖出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红权益。
二、修改A类/B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
1. 原A类/B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
本基金原收益分配方式为:本基金份额净值始终保持1.00元,每日将实现的基金净收益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并于每月15日(如遇节假日顺延)集中支付收益,结转为相应的基金份额。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以下简称为《规定》),本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公式为:
■
其中,Ri为每万份A类/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日收益。
2. 调整后的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为更好地为投资者服务,本基金调整了A类/B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原则,进一步明确投资者每日计算的收益将参与下一日的收益分配,本质上是将原基金的“按月结转份额”调整为“按日结转份额”,具体为:本基金每日将A类基金份额和B类份额的基金已实现收益分配给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该收益将于下一工作日会计确认为实收基金)。
对按月支付收益的情形,A类/B类基金份额的赎回及赎回时未付收益的处理与原基金合同相同,即在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或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其账户在本月累计的基金收益将立即结算,并随赎回款项一起支付给投资者,如本月累计的基金收益为负,则扣减赎回金额;在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和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不结算基金收益,而是待全部赎回时再一并结算基金收益。
同时,考虑到未来业务发展的需要,对A类/B类基金份额增加“对于可支持按日支付的销售机构,本基金的收益支付方式经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按日支付”。同时约定“不论何种支付方式,当日收益均参与下一日的收益分配,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际获得的投资收益”条款。此外,明确按日支付收益时收益的处理方式为“对按日支付收益的情形,在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或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其账户在当日的基金收益将立即结算,并随赎回款项一起支付给投资者,如当日的基金收益为负,则扣减赎回金额;在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和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不结算基金收益,而是待全部赎回时再一并结算基金收益”。
根据《规定》,本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公式相应修改为:
■
其中,Ri为每万份A类/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日收益,每百份E类基金份额的基金日收益。
A类/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日收益=[当日该类基金的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的总份额]×10000
E类基金份额的基金日收益=[当日该类基金的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的总份额]×100
三、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及相关公告对《基金合同》相关事项进行修改
1. 根据2013年6月1日实施的《基金法》及2014年8月8日《运作办法》对《基金合同》进行必要的修改。
2.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修改摊余成本法定义。
3. 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调整,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相关条款中的“基金净收益”修改为“基金已实现收益”。
4. 依据2008年12月25日《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公告》,将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由“一年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的税后利率:(1-利息税率)×一年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由于目前市场上没有成熟的指数或其他指标作为本基金类型的业绩基准,因此本基金在考虑到目标客户构成和资金来源性质的基础上制订了此基准”更新为“税后活期存款利率(即活期存款利率×(1-利息税率)。货币市场基金作为现金管理的工具,采用活期存款税后利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更能体现本基金良好的流动性。”
四、本次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增设场内份额并上市、修改收益分配原则并修订基金合同部分条款对原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次修订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上述事宜涉及《基金合同》的修订详见附件《<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基于基金合同的修订,本基金管理人相应修订了托管协议。
五、本《基金合同》的修改自公告之日起生效,注册登记机构分配公告之日的收益给当日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持有人时,按照更改后的收益分配方式进行收益分配。
六、本基金自2014年11月24日起接受投资者对E类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它原因,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原则视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E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代码为511801,申购、赎回简称为“货币申赎”。在满足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E类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的具体上市时间另行公告。
七、场内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
长城证券、东海证券、东吴证券、华龙证券、华鑫证券及申银万国证券。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将依据实际情况变更申购赎回代办券商并予以公告。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8088
网址:www.efunds.com.cn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附件:《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11月21日
附件1:
《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
为实现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增设场内份额上市、修改收益分配方式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以及《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现就《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相关条款进行修改,说明如下表。
■■■■■■■■
注:基于上述修改,相应调整基金合同中相关条款的顺序以及被引用相关条款的顺序,同一个修改内容如在全文多次出现的,不一一列举
章节 | 原基金合同 | 修订基金合同 | 修改理由 | ||
页码 | 内容 | 页码 | 内容 | ||
释 义 | 7 | 《销售办法》:指2004年6月25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9 |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根据相应法律法规的调整,更新该释义 |
7 | 《运作办法》:指2004年6月29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年7月1日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9 |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 根据相应法律法规的调整,更新该释义 | |
7 | 代销机构:指依据有关《销售代理协议》办理基金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 9 | 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 根据相应法律法规的调整,更新该释义 | |
8 |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 10 |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申请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 为与E类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进行区分,避免投资者误解,修改该释义 | |
9 | 基金日收益:指每万份基金单位的日收益 | 11 | 基金日收益:指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单位的日收益,E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单位的日收益 | 由于E类基金份额的增加,A类/B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的日收益指标不同,为避免投资者误解,修改该释义 | |
9 | 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 11 | 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 根据相应企业会计规定的调整,对“摊余成本法”释义进行修改 | |
10 | 无 | 12 | 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场外:指不通过场内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 为便于投资者理解基金合同,新增相关术语的释义 | |
基金的基本情况 | 11 | (五)最低募集份额总额: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 13 | 删除 | 本基金业已成立,为避免误解,故删除 |
11 | (六)基金份额面值: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元 | 13 | (五)基金份额面值:每份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元,每份E类基金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 E类基金份额的面值为100元,故明确各类基金份额的面值 | |
11 | 无 | 13 |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包括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在场外申购和赎回;E类基金份额在场内申购和赎回。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的分类规则和办法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相关规定见招募说明书。 | 根据增设E类基金份额的需要,为便于投资者理解,增加基金份额类别设置的说明 | |
基金份额的发售 | 12 | (四)有关基金认购数额的计算 3、本基金的面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 14 | (四)有关基金认购数额的计算 3、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 为避免投资者误解,删除基金面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元的表述 |
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14 |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内,当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具体方案。 在基金存续期间内,如果有效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本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16 | 自2014年8月8日起的基金存续期间内,当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自2014年8月8日起的基金存续期间内,如果有效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本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根据相应法律法规的调整,对“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进行修改 |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14 | 无 | 17 | 4.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E类基金份额上市的决定后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发布E类基金份额终止上市交易公告。 | E类基金份额在场内上市,故增加一章说明E类基金份额上市的相关约定 |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15 |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网上交易系统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应予以公告。 条件成熟时,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的基金代销机构以电话或互联网等形式进行申购、赎回。 | 19 | (二)申购、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网上交易系统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E类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进行。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应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由于E类基金份额的增加,明确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的场所 |
16 | 3. 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消,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其账户内待结转的基金收益将与赎回款项一起结算并支付。在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其账户内的基金收益不结转;如待结转的基金收益为负,则部分赎回后的基金份额余额需足以弥补待结转的负收益。 | 20 | 3.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在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消,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E类基金份额在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在当日基金交易时间内提交后不得撤销。 4.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基金日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其账户内待结转的基金收益将与赎回款项一起结算并支付。在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A类基金份额或B类基金份额时,其账户内的基金收益不结转,如待结转的基金收益为负,则部分赎回后的基金份额余额需足以弥补待结转的负收益。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E类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比例的待结转的基金收益将立即结清,以现金支付给投资人,如待结转的基金收益为负,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按比例扣除。 | 由于E类基金份额的增加,明确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的原则 | |
16 | 2.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规定的基金业务办理时间段内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1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 20 | 2.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规定的基金业务办理时间段内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 由于E类基金份额的增加,明确基金的申购、赎回申请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确认 | |
17 | (六)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本基金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规定。 | 21 | (六)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规定。 | 由于E类基金份额的增加,为避免误解,明确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的表述 | |
17 |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总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 21 | 2. 申购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 1. E类基金份额的面值为100元,故明确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 2. 考虑未来业务需要,将“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中各类基金份额计算的相关表述放在招募说明书描述 | |
18 |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 22 |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为体现赎回申请占基金资产的实际比例及其影响,在认定巨额赎回的过程中,应将每一份E类基金份额折算为100份A类基金份额或B类基金份额。 | 由于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面值与E类基金份额不同,故明确各类基金份额的折算比例,以合理进行巨额赎回的认定 |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18 | (4)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5)本基金连续两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时,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和转出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 22 | (5)本基金连续两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时,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A类/B类基金份额的赎回和转出申请;已经接受的A类/B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E类基金份额的赎回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本基金连续两日以上(含本数)发生E类基金份额的巨额赎回时,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E类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E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 为了保护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巨额赎回时不受E类基金份额的影响,对A类和B类基金份额、E类基金份额巨额赎回的定义及处理方式进行约定 |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19 | 无 | 24 |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5)上海证券交易所、销售机构、注册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的情形 | 由于E类基金份额的增设,在“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中,增加相关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的情形 |
20 | 无 | 25 | (1)当日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E类基金份额数量限制的赎回申请; (2)上海证券交易所、销售机构、注册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E类基金份额赎回的情形。 | 为了保护E类基金份额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增加“基金管理人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的情形 | |
20 | 3.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 25 | 3.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 根据相应法律法规的变化,将应当报经证监会批准调整为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 |
20 |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 25 | 4.基金暂停申购、赎回时或恢复申购和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相应法律法规进行信息披露。 | 考虑到未来业务发展的需要,在不违反相应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修改“基金暂停申购、赎回时或恢复申购和赎回时的信息披露”内容 | |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 24 | (三)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 28 | (三)符合条件的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 由于E类份额的增设,明确A类/B类基金份额非交易过户的相关约定 |
24 |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 | 28 |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A类基金份额或B类基金份额在不同场外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 | 由于E类份额的增设,明确A类/B类基金份额转托管的相关约定 | |
24 | (五)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 28 | (五)A类基金份额或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A类基金份额或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 由于E类份额的增设,明确A类/B类基金份额冻结与解冻的相关约定 | |
24 | (六)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 28 | (六)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A类基金份额或B类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 由于E类份额的增设,明确A类/B类基金份额质押业务的相关约定 | |
24 | 无 | 28 | (七)E类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按照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 由于E类份额的增设,明确E类基金份额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的相关约定 |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6 | 电话:010-66594856 传真:010-66594853 | 29 |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 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发生变化,故基金合同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进行更新 |
32 |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取得本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 36 |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取得本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份同类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 根据各类基金份额面值的不同,明确同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5 |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 39 |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A类基金份额和每一份B类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持有的每一份E类基金份额与每100份A类/每100份B类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投票权。 为体现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本合同第十一章、第十二章及基金合同其他条款中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议召集权、召集权、计算到会或出具表决意见的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数量、表决权等需要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及其占总份额比例时,每一E类份额均与每100份A类/每100份B类基金份额代表同等权利。 | 根据各类基金份额面值的不同,明确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
36 | 无 | 40 | 2、需要决定下列事项之一时,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因相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需要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 由于E类份额的增设,为适应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增加该条款 | |
38 | 无 | 43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50%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 根据《基金法》的变化,增加该条款 | |
39 | (七)表决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份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 44 | (七)表决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份A类基金份额或每一份B类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所持每一份E类基金份额具有100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 根据各类基金份额面值的不同,明确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 |
41 | (九)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自决议事项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自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 46 | (九)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自决议事项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根据《运作办法》的变化进行修改 |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42 |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 47 |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 根据《运作办法》的变化,删除“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中需经证监会批准的要求 |
42 |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 47 |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 根据《运作办法》的变化,删除“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中需经证监会和银监会批准的要求 | |
43 |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 48 |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3)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 根据《运作办法》的变化,调整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 |
43 |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 48 |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公告。 | 根据《运作办法》的变化,对公告的披露时间进行调整; | |
43 |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3)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 48 |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3)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 根据《运作办法》的变化,调整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 |
43 |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 48 |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公告。 | 根据《运作办法》的变化,对公告的披露时间进行调整; |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46 |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 | 51 |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E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由于E类基金份额的增设,明确E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 |
基金的投资 | 48 | 一年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的税后利率:(1-利息税率)×一年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 由于目前市场上没有成熟的指数或其他指标作为本基金类型的业绩基准,因此本基金在考虑到目标客户构成和资金来源性质的基础上制订了此基准。 | 53 | 税后活期存款利率(即活期存款利率×(1-利息税率)) 货币市场基金作为现金管理的工具,采用活期存款税后利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更能体现本基金良好的流动性 | 根据2008年12月25日《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公告》,自2009年1月1日起,本基金采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 |
50 | 8、投资于股票、 可转换债券、剩余期限超过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 55 | 7、投资于股票、 可转换债券、剩余期限超过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 根据《基金法》的变化,更新“禁止行为” |
基金资产估值 | 55 | (四)估值方法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的偏离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发生了其他的重大偏离时,可按其他公允价值指标对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并按其他公允价值指标进行后续计量。如基金份额净值恢复至1元,可恢复使用摊余成本法估算公允价值。 | 59 | (四)估值方法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的偏离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发生了其他的重大偏离时,可按其他公允价值指标对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并按其他公允价值指标进行后续计量。如基金份额净值恢复至面值,可恢复使用摊余成本法估算公允价值。 | 由于E类基金份额的增设,且E类基金份额的面值为100元,在估值方法中明确“如基金份额净值恢复至面值,可恢复使用摊余成本法估算公允价值。” |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7 | 无 | 62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8、E类基金份额上市费用及上市年费; | 由于E类基金份额的增设,在基金费用的种类中增加E类份额上市费用及年费 |
59 |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每日应支付的基金销售服务费=前一日该基金资产净值×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 63 | 每日应支付的各类基金销售服务费=前一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该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01%;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5%。 | 由于E类基金份额的增设,明确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式及费率 | |
59 | 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4至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 63 | 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4至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支付,由E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 由于E类基金份额的增设,明确E类份额上市费用及年费由E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 |
59 | (四)基金费用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 64 | (四)基金费用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告。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 根据法规及实际操作调整,将基金费用调整向证监会核准后公告调整为向证监会备案后公告 | |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1 |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利息收入、买卖证券差价收入、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因买卖证券差价关系,本基金存在日净收益为负的可能。 | 65 |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 为了便于投资者对收益分配原则的理解,增加对基金利润和基金已实现收益的解释 |
61 | 4.T日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T日分红权益,T日赎回的基金份额仍享有T日分红权益。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 65 | 6.T日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T日分红权益,T日赎回的基金份额仍享有T日分红权益。当日买入的E类基金份额自买入当日起享有基金的分红权益;当日卖出的E类基金份额自卖出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红权益。 7.相同类别的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 由于E类基金份额的增设,在基金合同中增加E类基金份额的收益与分配方式 2. 为更好的满足投资者的需求,调整A类/B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 | |
62 | 基金七日收益率=[((∑Ri/7)×365)/10000]×100% 其中:Ri 为最近第i 公历日(i=1,2……7)的基金日收益,基金七日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如不足7日,则采取上述公式类似计算。 | 66 |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并按有关规定备案和公告。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E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 考虑未来业务需要,将“收益分配的确定与公告”中各类基金份额收益的计算的相关表述放在招募说明书描述 |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4 | (三)定期报告 本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法规编制,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基金收益公告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在指定媒体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或核准。 | 69 | (三)定期报告 本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法规编制,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基金收益公告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在指定媒体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根据实际操作,将定期报告向证监会备案或核准调整为向证监会备案 |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9 |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本基金合同的变更应经当事人同意,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 74 |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本基金合同的变更应经当事人同意,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1. 根据《运作办法》的变化修改 |
69 |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本基金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本基金合同终止 | 74 |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本基金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 根据《运作办法》的变化,删除基金合同终止需经证监会批准的前置程序 | |
71 | 4、基金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76 | 4、基金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A类基金份额和每一份B类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分配权,持有的每一份E类基金份额与每100份A类/每100份B类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分配权。) | 根据各类基金份额面值的不同,明确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 |
71 | 5、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 76 | 5、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 根据实际操作,将基金清算公告需经证监会批准调整为需经证监会备案 | |
基金合同的效力 | 74 | (二)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至本基金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 79 | (二)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至本基金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 根据实际操作,将报证监会批准调整为报证监会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