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099 证券简称:海翔药业 公告编号:2014-091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4年11月14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发出通知,于2014年11月20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8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8人。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会议由董事长李维金先生主持,经过与会董事的充分讨论,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及2014年11月21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刊登的《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告》(公告编号:2014-093)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及2014年11月21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刊登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94)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及2014年11月21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刊登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投入自筹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95)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及2014年11月21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刊登的《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96)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及2014年11月21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刊登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97)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及2014年11月21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刊登的《关于补选董事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98)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及2014年11月21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刊登的《关于财务总监辞职及新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99)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及2014年11月21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刊登的《关于对外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100)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上述议案第二、六、八、九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后生效,提议召开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及2014年11月21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刊登的《关于召开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4-101)
特此公告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099 证券简称:海翔药业 公告编号:2014-092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通知于2014年11月14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出,于2014年11月20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3名,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名。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郭世华先生主持,经全体监事充分发表意见并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有利于公司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20,000万元对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及2014年11月21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刊登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94)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子公司台州前进以自筹资金前期投入的项目与承诺的募集资金投入项目一致,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该置换事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子公司台州前进实施以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宜。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及2014年11月21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刊登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投入自筹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95)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不超过10,000万元人民币的闲置募集资金适度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以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及2014年11月21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刊登的《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96)
特此公告。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099 证券简称:海翔药业 公告编号:2014-093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浙江东港投资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043号)核准,公司向东港投资有限公司发行28,800万股股份,向杭州勤进投资有限公司发行3,200万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78,553,615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8.02元,共募集资金629,999,992.30元,扣除发行费用36,964,213.73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593,035,778.57元。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天健验字(2014)第240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司于2014年11月2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椒江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户号为1207011129200049257,并与工行椒江支行及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偿还银行借款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不作其他用途;
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已在工行椒江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207011129200049257,截止2014年11月20日,专户余额为40,083.999255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偿还银行借款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若将专户中的募集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存单)另行存放,须在定期存款(存单)到期后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国泰君安。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承诺募集资金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工行椒江支行应当配合公司的调查和查询。
三、公司及工行椒江支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四、国泰君安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泰君安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工行椒江支行应当配合国泰君安的调查与查询。国泰君安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五、公司授权国泰君安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财务顾问主办人)忻健伟、孙小中可以随时到工行椒江支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工行椒江支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工行椒江支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泰君安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工行椒江支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工行椒江支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泰君安。工行椒江支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工行椒江支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泰君安,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国泰君安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泰君安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工行椒江支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工行椒江支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工行椒江支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泰君安出具对账单或向国泰君安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泰君安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国泰君安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本协议自公司、工行椒江支行、国泰君安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国泰君安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全资子公司台州市前进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州前进”)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以下简称“农行台州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为19900001040021908,并与公司、国泰君安和农行台州分行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该专户仅用于台州前进“环保型活性艳蓝KN-R商品染料技改项目二期工程”,不作其他用途;
台州前进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以下简称“中行台州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为370167508346,并与公司、国泰君安和中行台州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该专户仅用于台州前进“环保型活性艳蓝KN-R相关配套产品升级改造项目”,不作其他用途。
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在农行台州分行、中行台州分行分别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详细资料如下:
1、台州前进在农行台州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19900001040021908,截止2014年11月20日,专户余额为14,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台州前进“环保型活性艳蓝KN-R商品染料技改项目二期工程”,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台州前进在中行台州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370167508346,截止2014年11月20日,专户余额为6,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台州前进“环保型活性艳蓝KN-R相关配套产品升级改造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台州前进若将专户中的募集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存单)另行存放,须在定期存款(存单)到期后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国泰君安。台州前进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台州前进承诺募集资金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公司应当确保台州前进遵守其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监督和管理职责。台州前进和农行台州分行、中行台州分行应当配合公司的调查与查询。
三、公司、台州前进和农行台州分行、中行台州分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四、国泰君安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泰君安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台州前进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台州前进和农行台州分行、中行台州分行应当配合国泰君安的调查与查询。国泰君安每季度对公司、台州前进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五、公司、台州前进授权国泰君安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财务顾问主办人)忻健伟、孙小中可以随时到农行台州分行、中行台州分行查询、复印台州前进专户的资料;上述两家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上述两家银行查询台州前进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泰君安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上述两家银行查询台州前进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农行台州分行、中行台州分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台州前进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公司、国泰君安。上述两家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台州前进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农行台州分行、中行台州分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泰君安,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国泰君安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财务顾问主办人)。国泰君安更换保荐代表人(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农行台州分行、中行台州分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台州前进和农行台州分行、中行台州分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财务顾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农行台州分行、中行台州分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泰君安出具对账单或向国泰君安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泰君安调查专户情形的,台州前进或国泰君安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本协议自公司、台州前进、国泰君安和农行台州分行、中行台州分行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国泰君安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099 证券简称:海翔药业 公告编号:2014-094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1月2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20,000万元向全资子公司台州市前进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州前进”)增资。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资概述
1、本次增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浙江东港投资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043号)核准,公司向东港投资有限公司发行28,800万股股份,向杭州勤进投资有限公司发行3,200万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78,553,615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8.02元,共募集资金629,999,992.30元,扣除发行费用36,964,213.73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593,035,778.57元。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天健验字(2014)第240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版)》,本次募集资金中20,000万元将用于台州前进的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投资总额 |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金额 |
环保型活性艳蓝KN-R商品染料技改项目二期工程 | 16,458.00 | 14,000.00 |
环保型活性艳蓝KN-R相关配套产品升级改造项目 | 12,000.00 | 6,000.00 |
总计 | 28,458.00 | 20,000.00 |
为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公司现拟使用募集资金向台州前进增资20,000万元,用于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
2、本次增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台州前进的情况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台州市前进化工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台州市椒江区海门岩头
成立时间:2002年2月28日
注册资本:2,8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扬超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染料、染料中间体、溴盐(以上不含前置许可项目及国家禁止、限制、淘汰的项目)制造、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经营的项目除外)。(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
公司持有台州前进100%股权。台州前进完成增资后,注册资本将2,800万增至22,800万元,公司仍持有台州前进100%股权。
台州前进最近两年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4.6.30 | 2013.12.31 | 2012.12.31 |
资产总额 | 84,354.40 | 134,318.36 | 160,485.75 |
负债总额 | 20,456.24 | 98,525.15 | 134,740.96 |
股东权益合计 | 63,898.15 | 35,793.20 | 25,744.78 |
项目 | 2014年1-6月 | 2013年度 | 2012年度 |
营业收入 | 75,803.68 | 99,582.94 | 81,695.81 |
营业成本 | 30,559.95 | 58,261.87 | 56,515.53 |
净利润 | 28,104.79 | 14,248.77 | 2,569.30 |
三、增资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全资子公司增资是根据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际建设需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四、募集资金管理
本次增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台州前进开设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公司、台州前进及独立财务顾问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详见《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告》2014-093)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有利于公司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20,000万元对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
六、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公司全资子公司台州市前进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州前进”)增资有利于募集资金项目的开展和实施,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20,000万元向台州前进进行增资,用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环保型活性艳蓝KN-R商品染料技改项目二期工程”和“环保型活性艳蓝KN-R相关配套产品升级改造项目”的建设。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099 证券简称:海翔药业 公告编号:2014-095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投入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1月2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子公司台州市前进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州前进”)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投入自筹资金77,260,415.46元。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浙江东港投资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043号)核准,公司向东港投资有限公司发行28,800万股股份,向杭州勤进投资有限公司发行3,200万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78,553,615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8.02元,共募集资金629,999,992.30元,扣除发行费用36,964,213.73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593,035,778.57元。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天健验字(2014)第240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二、自筹资金前期投入和募集资金置换情况概述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天健审〔2014〕6473号”鉴证报告,截至2014年11月12日,公司子公司台州前进已用自筹资金77,260,415.46元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本次募集资金预先投入及拟置换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投资总额 |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金额 | 截止披露日自有资金已投入金额 | 拟置换金额 |
环保型活性艳蓝KN-R商品染料技改项目二期工程 | 16,458.00 | 14,000.00 | 2,757.33 | 2,757.33 |
环保型活性艳蓝KN-R相关配套产品升级改造项目 | 12,000.00 | 6,000.00 | 4,968.71 | 4,968.71 |
总计 | 28,458.00 | 20,000.00 | 7,726.04 | 7,726.04 |
公司子公司台州前进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子公司台州前进以募集资金77,260,415.46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77,260,415.46元。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子公司台州前进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相关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未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以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宜。
五、监事会意见
2014年11月20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并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子公司台州前进以自筹资金前期投入的项目与承诺的募集资金投入项目一致,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该置换事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子公司台州前进实施以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宜。
六、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海翔药业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有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前期投入资金的使用不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上述行为经过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同意海翔药业用募集资金7,726.04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七、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天健会计事务所认为,海翔药业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海翔药业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
八、备查文件:
(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二)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五)天健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14〕6473号)。
特此公告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099 证券简称:海翔药业 公告编号:2014-096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
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1月2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不超过10,000万元人民币的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在上述额度可以滚动使用。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浙江东港投资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043号)核准,公司向东港投资有限公司发行28,800万股股份,向杭州勤进投资有限公司发行3,200万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78,553,615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8.02元,共募集资金629,999,992.30元,扣除发行费用36,964,213.73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593,035,778.57元。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天健验字(2014)第240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14年11月20日,公司募集资金余额合计为600,839,992.55元,扣除将用于置换前期投入募集资金项目自筹资金77,260,415.46元后,募集资金余额为523,579,577.09元。
三、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投资银行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有关规定,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股东回报,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正常使用,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不超过10,000万元人民币的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一)投资银行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
1、投资目的
在确保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实施和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前提下,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2、投资额度
公司可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10,000万元人民币的暂时闲置的本次募集资金投资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在投资期限内上述额度可以滚动使用。
3、投资品种
为控制风险,投资的品种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不超过12个月的短期银行理财产品。投资品种不涉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0号:风险投资》的规定,不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委托理财产品及其他与证券相关的投资行为。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同时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上述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质押,如需开立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4、投资期限
本次投资期限为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5、实施方式
在额度范围和有效期内,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对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行使决策权并具体操作。
6、信息披露
公司在每次购买理财产品后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该次购买理财产品的额度、期限、收益等相关信息。
(二)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
1、投资风险
(1)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虽然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但不排除投资产品实际收益受市场波动影响,可能低于预期。
(2)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介入,因此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3)相关工作人员的操作风险。
2、投资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将及时分析和跟踪银行理财产品的投向、项目进展情况,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若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不利因素时,公司将及时予以披露;
(2)根据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制度规定,在批准的额度内按照规定程序实施投资行为,确保程序合规,执行制度规定的风险控制措施。
(3)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上述使用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
(4)独立董事、监事有权对上述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三)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投资银行理财产品的相关程序
2014年11月2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保本理财产品的议案》。
五、对公司的影响
(一)公司运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安全性高、高流动性的短期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投资是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前提下实施的,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建设正常周转需要。
(二)通过进行合理的低风险的短期理财,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滚动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投资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有关规定,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在不超过12个月内滚动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适时投资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
七、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公司全体监事一致认为:公司使用不超过10,000万元人民币的闲置募集资金适度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以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八、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经海翔药业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在确保募集资金安全并保持较高流动性的前提下,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适度投资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及管理要求。因此,独立财务顾问同意海翔药业本次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
九、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099 证券简称:海翔药业 公告编号:2014-097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1月2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对公司现行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
2014年1月26日起,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进行了修订,并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和《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等具体会计准则,要求上述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2014年6月20日,财政部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在2014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告中按照该准则要求对金融工具进行列报。
2014年7月23日,财政部发布了《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要求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变更前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2014年修订和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及《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具体会计准则规定的起始日期开始执行。其余未变更部分仍采用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其他相关准则及有关规定。
(四)变更日期
会计政策变更日期:2014年7月1日。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长期股权投资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通知》(财会[2014]14号)的规定和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未来本公司对持有的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股权投资,作为按成本计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核算,不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
本次变更对公司2013年度和2014年半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不产生追溯调整事项,未产生重大影响。
(二)职工薪酬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的通知》(财会[2014]8号)的规定和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并根据要求在财务报告中进行相应的披露。
本次变更对公司2013年度和2014年半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不产生追溯调整事项,未产生重大影响。
(三)财务报表列报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通知》(财会[2014]7号)的规定和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对利润表中其他综合收益部分的列报,划分为两类:(1)后续不会重分类至损益的项目;(2)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后续可能重分类至损益的项目。
公司已按此准则进行列报。本次变更对公司2013年度和2014年半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不产生追溯调整事项,未产生重大影响。
(四)合并范围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通知》(财会[2014]10号)的规定和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公司管理层在确定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控制权时,必须且合理运用重大判断。
公司以前年度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均满足该修订后准则所规定的控制权判断标准。
本次变更对公司2013年度和2014年半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不产生追溯调整事项,未产生重大影响。
(五)公允价值计量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的通知》(财会[2014]6 号)的规定和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修订与公允价值计量相关的政策和程序,并在财务报表中对公允价值信息进行更广泛的披露。
本次变更对公司2013年度和2014年半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不产生追溯调整事项,未产生重大影响。
(六)合营安排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的通知》(财会[2014]11号)的规定和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评估参与合营安排的情况,并执行合营安排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对公司2013年度和2014年半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不产生追溯调整事项,未产生重大影响。
(七)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的通知》(财会[2014]16 号)的规定和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公司比较财务报表中披露的该准则施行日之前的信息将按照该准则的规定进行调整。
本次变更对公司2013年度和2014年半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不产生追溯调整事项,未产生重大影响。
(八)金融工具列报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通知》(财会[2014]23号)的规定和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并根据要求在财务报告中进行相应的披露。
本次变更对公司2013年度和2014年半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不产生追溯调整事项,未产生重大影响。
三、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公司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备查文件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099 证券简称:海翔药业 公告编号:2014-098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补选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同意提名杨思卫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任期与第四届董事会同,并提交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如杨思卫先生被选举为公司董事,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特此公告。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简历
杨思卫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出生于1974年8月,大学文化,中共党员,高级经济师,曾就职于南京恒信达化工有限公司任总经理,2002年进入盐城市瓯华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工作至今,现任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曾获江苏省科技企业家、盐城市“杰出青年创新人才”、盐城市“优秀企业家”、滨海“十大杰出青年”等称号,曾担任盐城市第六、七届市人大代表。杨思卫先生持有公司179,000股公司股票, 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证券代码:002099 证券简称:海翔药业 公告编号:2014-099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财务总监辞职及新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罗颜斌先生的辞职报告,罗颜斌先生因工作岗位调整请求辞去所担任的公司财务总监职务。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罗颜斌先生辞去财务总监职务后,仍担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职务。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同意聘任许国睿先生、李洪明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与第四届董事会同;同意聘任叶春贵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与第四届董事会同。
在此,公司谨向罗颜斌先生在担任财务总监期间对公司发展所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附:简历
许国睿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生于1977年6月,大专文化。2000年2月进入本企业工作至今,曾获台州市椒江区青年岗位能手荣誉称号,历任浙江海翔药业销售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许国睿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 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惩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李洪明先生,中国国籍,生于1969年2月,天津大学化学工程专业本科学士学位,2005年毕业于美国匹兹堡大学,博士学位,曾担任上海瑞浦实业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0年进入公司工作,现担任浙江省海翔药业研究院院长。李洪明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惩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叶春贵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生于1956年6月;毕业于安徽财贸学院会计专业,大专文化,原就职于浙江省台州市物资回收公司,1998年12月起进入本公司工作至今,历任公司财务经理,资金结算中心主任;叶春贵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 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惩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证券代码:002099 证券简称:海翔药业 公告编号:2014-100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4年11月20日,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担保的议案》,同意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海翔川南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南公司”)提供担保。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外担保概述
2012年7月,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子公司川南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椒江支行”)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最高额为9,600万元,期限两年。上述担保已于2014年7月到期。
2013年4月,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对外担保的议案》,同意为川南公司在农行椒江支行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最高额为1亿元,期限两年。截止目前上述担保尚在执行中。
为满足川南公司的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公司拟提高对川南公司在农行椒江支行的最高担保额度,同时延长担保期限,调整后的担保情况如下:
公司为川南公司在农行椒江支行贷款等各类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最高额为1.96亿元,期限为18个月,自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议案之日起,原先川南公司在农行椒江支行最高额合同项下的融资纳入新签订的最高额合同担保范围内。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在额度以内决策具体事宜并签署相关文件。
本次对外担保只是延续已有到期的担保,并未新增担保额度。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名称:浙江海翔川南药业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0年9月21日
注册地址:浙江省化学原料药基地临海园区东海第五大道23号
注册资本:2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孙杨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原料药(瑞格列奈、琥珀酸美托洛尔、阿托伐醌、硫酸氢氯呲格雷)制造(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2月20日止)。一般经营项目:化工原料及产品制造,货物进出口。(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项目。)
公司持有川南公司100%股权。
2、川南公司经营情况
截止2014年9月30日,川南公司总资产为9.53亿,净资产4.34亿。2014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5.73亿,净利润0.35亿。
三、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为川南公司提供担保主要是满足川南公司的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对其担保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公司董事会同意为川南公司提供担保,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截止2014年9月30日,公司对外担保实际余额为40,980万元,占2013末经审计净资产的65.77%。公司对外担保全部为对子公司担保,未有逾期对外担保。
五、备查文件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099 证券简称:海翔药业 公告编号:2014-101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1月2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现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下转B2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