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媒体报道的情况说明
证券代码:600753 证券简称:东方银星 公告编号:2014-057
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媒体报道的情况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4年11月20日,《证券时报》报道了公司股东豫商集团有限公司起诉公司股东重庆银星智业(集团)有限公司等三人及起诉重庆市瑞展园林有限公司的事项,经公司查询了解后,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1、关于媒体报道豫商集团起诉重庆银星智业(集团)有限公司、李大明、重庆天仙湖置业有限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的相关情况。
经公司向银星集团了解,今日,银星集团收到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件。豫商集团认为重庆银星智业(集团)有限公司、李大明、重庆天仙湖置业有限公司在与东方银星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关联交易事项中损害了东方银星利益,已就此事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银星集团等三人向东方银星返还该土地款并支付期间利息,法院法律文件要求银星集团提交答辩状和反驳对方诉讼请求的相关证据,同时根据豫商集团的申请,裁定财产保全冻结银星集团等三人的部分财产。
关于豫商集团本次诉银星集团等三人的事项,公司已在2014年11月1日发布的《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公函[2014]2438号监管工作函落实情况公告》中进行了说明。
银星集团、李大明、天仙湖公司认为:东方银星购买天仙湖公司土地的交易严格按照市场规则,相关各方履行了完备的审批流程,对因故未能及时过户的问题,相关各方签署了补充协议予以了完善,从根本上保护了东方银星在交易中的利益,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东方银星利益的情形。豫商集团本次提起的股东代表诉讼,违反了《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代表诉讼的条件和程序,且诉称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银星集团等三人将保留向豫商集团索赔的权利。且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财产保全方式冻结银星集团等三人的财产给银星集团等三人带来的损失,银星集团等三人也依法保留追索损失的权利。
2、媒体报道,“东方银星公司2012年预付重庆市瑞展园林有限公司苗木采购款1800万元一事,豫商集团已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诉讼,商丘中院于2014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
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给公司的相关法律文书。但根据豫商集团提供的《民事起诉状》复印件获悉,其认为东方银星在购买瑞展园林苗木并预付瑞展园林1800万元后,瑞展园林未供货也未退款,因此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起诉对象为重庆市瑞展园林有限公司及李大明,起诉要求该两方退还1800万元购买苗木款项及期间利息予公司,公司被作为“第三人”列入该纠纷。
该诉讼所涉交易事项为公司控股公司重庆雅佳置业有限公司向瑞展园林购买苗木事项,该项交易为雅佳置业与瑞展园林的独立交易,交易双方主体均在重庆,不涉及其他第三方,公司在年报中对该事项有详细说明,其内容如下:“公司在预付重庆市瑞展园林有限公司苗木采购款后,双方已经完成了苗木的逐一标识和数量清点锁定,但因苗木的实物交割受场地的限制,该批苗木仍由瑞展园林代公司进行养护,在有项目需要苗木时,直接将苗木移栽到需要的地方,完成交割和销售。因报告期内,该批苗木未能实现销售,因此预付款余额未发生变化。公司董事会认为预付重庆市瑞展园林有限公司苗木采购款为公司拓展业务范围,增加收入来源形成的预付款项,公司董事会将督促公司经营层,尽快对该批苗木进行销售或其他方式处置,以消除该项保留事项。”目前,在公司7月31日公告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中已对该笔预付款项做出了转出安排。
特此说明
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