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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及民事起诉状的公告
    2014-11-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91 证券简称:恒大高新 公告编号:2014-053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及民事起诉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通知及《民事起诉状》等诉讼材料,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公司于近日收到广州中院通知,获知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恒大长白山矿泉水有限公司对本公司提起民事诉讼。

      二、《民事起诉状》的基本内容

      第一原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第二原告:恒大长白山矿泉水有限公司

      被 告: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犯两原告名誉权的一切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撤回其在深圳交易所官方网站、被告官方网站等网络平台上发布的《关于展开“恒大”商标维权行动的公告》及在东方财富网股民论坛--“股吧”等网络平台上发布的涉及相关内容之文章。

      2、要求被告在其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被告官方网站等发布过《关于展开“恒大”商标维权行动的公告》的网络平台及在东方财富网股民论坛--“股吧”等发布过涉及相关内容文章的网络平台之相同版面上刊登致歉声明,澄清事实、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3、要求被告赔偿两原告因名誉权受损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80,000,000元。

      4、要求被告赔偿两原告因本案诉讼产生的公证费2,040元。

      5、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

      诉讼理由:

      两原告认为被告于2014年10月14日发布的《关于展开“恒大”商标维权行动的公告》多处严重失实,对两原告进行恶意诽谤,包括无理指控第二原告侵犯其商标权,故意捏造第二原告生产销售的“恒大冰泉”已在江西省各地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侵权查处”的虚假信息等侵犯了两原告的名誉权。

      三、 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近期发布的《关于展开“恒大”商标维权行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45)、《关于诉恒大长白山矿泉水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已立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46)、《恒大高新:关于”恒大”商标被侵权相关事件的澄清公告》(公告编号:2014-047)是根据上市公司相关规则要求,依据事实进行真实的、合法的信息披露,公司也未在其他场合发布过不实或误导性陈述。公司依法维权,不存在侵犯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恒大长白山矿泉水有限公司名誉权的行为。

      2、本公司早在2010年5月21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批准,已获得了注册号为6931816号“恒大”商标,核准使用商品为第32类:包括啤酒、豆类饮料、可乐、奶茶(非奶为主)、植物饮料、纯净水(饮料)、蔬菜汁(饮料)、无酒精果汁饮料、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饮料制剂。专用期限自2010年5月21日至2020年5月20日止,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受国家法律保护,而“恒大冰泉”截止目前尚未取得国家商标注册证书。

      3、对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恒大长白山矿泉水有限公司诉本公司名誉权一案,本公司将积极应诉,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4、2014年9月29日,本公司就恒大长白山矿泉水有限公司商标侵权一案,已向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收到案件受理通知(2014)高新民初字768号案件受理通知书,目前本案正在审理之中。

      5、本公司认为: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恒大长白山矿泉水有限公司诉本公司侵犯其名誉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该诉讼行为不会对本公司造成实质性影响。

      6、对侵害本公司商标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将依法维权到底,同时,公司将保留对侵害本公司名誉权的行为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四、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具体的进展情况,本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