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926 证券简称:福星股份 编号:2014-046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11月20日(周四)下午14:30时
网络投票时间为: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11月2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开始时间为2014年11月19日下午15:00至2014年11月20日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湖北省汉川市沉湖镇福星街1号本公司综合楼九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因董事长谭少群先生出差在外,由副董事长冯东兴先生主持。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4人,代表股份190,821,6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712,355,650股的26.79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20人,代表股份189,177,891股,占公司总股本712,355,650股的26.56%;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33人,代表股份1,643,746股,占公司总股本712,355,650股的0.2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刘强律师、袁辉律师出席大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审议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公司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0,153,09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反对460,94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弃权207,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794,0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76%;反对460,9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4%;弃权20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0%。
2、审议关于发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0,150,19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反对433,34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弃权238,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791,1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71%;反对433,3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3%;弃权23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6%。
3、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0,153,09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反对430,44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弃权238,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794,0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76%;反对430,4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8%;弃权23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6%。
4、审议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0,153,09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反对430,44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弃权238,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794,0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76%;反对430,4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8%;弃权23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6%。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强、袁辉
3、结论性意见: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