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557 证券简称:洽洽食品 公告编号:2014-072
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于2014年11月5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68);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4 年 11 月 20 日(星期四)上午 9:30;
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 11月 19 日—11 月 2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4年 11 月 20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4 年 11月 19 日下午 15:00至 2014年 11月 20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地点: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 1599 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三)表决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先保先生;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95,172,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7.743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40,275,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9157%。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共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74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8%;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2,74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8%。
(2)没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投票;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提案审议情况
经与会股东认真审议,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审
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赞成195,172,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6%;反对2,7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赞成40,27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2%;反对2,7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赞成195,172,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6%;反对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弃权8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赞成40,27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2%;反对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7%;弃权8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1%。
(三)审议通过《关于监事辞职及补选监事的议案》;
赞成195,172,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6%;反对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弃权8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赞成40,27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2%;反对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7%;弃权8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1%。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
赞成195,172,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6%;反对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弃权8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赞成40,27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2%;反对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7%;弃权8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1%。
(五)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
赞成195,172,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6%;反对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弃权8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赞成40,27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2%;反对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7%;弃权8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1%。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通力律师事务所范骏祺律师、王文辉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