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公告
证券代码:600234 证券简称:山水文化 编号:临2014--129
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原告、被告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民事裁定书涉案金额为:冻结公司的银行存款9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民事调解书涉案金额为:公司及山西金正光学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太原市仙居园发展有限公司1113万元,支付律师代理费32万元,共计1145万元。
●该案件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重大影响。
因太原市仙居园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仙居园”)与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山西金正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金正光学”)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下达民事裁定书(2014)并民初字第454号、民事调解书(2014)并民初字第454号,现将该案件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诉讼的基本情况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12月29日,公司、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山西金正光学、仙居园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山西金正光学向仙居园借款5,400,000.00元用于缴纳土地出让金。借款期限为2011年11月23日起至2012年1月22日止。借款利率为月息2%,逾期不还按日利率0.1%计算罚息。公司同意用天龙大厦租金收入代偿。
截止2014年6月30日,公司对仙居园借款本金为5,400,000元,欠息8,220,600元。
2014年8月26日,公司偿还仙居园3,000,000元。
截止2014年9月30日,公司账载对仙居园借款本金为2,400,000元,欠息8,855,600元。
二、民事裁定书及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
1、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2014年7月,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仙居园向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山西金正光学与本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2014)并民初字第454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内容:
依法冻结本公司、山西金正光学银行存款9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担保人太原三晋大厦提供的担保财产。
同时,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太原市经济开发区国土分局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执行:查封山西金正光学名下的位于经济开发区(证号:并政经开国用2012第00011号)土地一块;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4年8月20日起至2016年8月19日止。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转让、变卖。
2、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
双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本公司及山西金正光学确认仙居园在2014年6月30日前已向债权人代为支付本金、利息、违约金共计1362.06万元。
(2)本公司及山西金正光学同意在2014年10月31日前向仙居园偿还1113万元;另支付律师代理费32万元,共计1145万元。
(3)上述协议履行后,双方纠纷就此了结,再无争议。
三、是否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外,截至目前,本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止2014年9月30日,山西金正光学账载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11,255,600元,该案件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将根据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