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94、900940 证券简称:大名城、大名城B 编号:2014-065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有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通知、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2014年10月30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香港文汇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了关于召开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014年11月5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福州东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书面文件,提请将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募集资金投入方式变更的议案》(详见《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香港文汇报》及WWW.SSE.COM.CN刊登的公告2014-060)提交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2014年11月7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香港文汇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了关于增加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暨召开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
2、会议召开及董监高出席情况
2014年11月19日下午,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上海三湘大厦十六楼会议室举行,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在2014年9月19日上午9:30~11:30 和下午13:00~15:00为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副董事长董云雄先生主持现场会议。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现场会议。会议提案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情况(包括网络和现场投票方式):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29 |
其中:A股股东人数 | 20 |
B股股东人数 | 9 |
现场会议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1,262,480,093 |
其中:A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 1,213,622,358 |
B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 48,857,735 |
现场会议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62.7613% |
其中:A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 60.3324% |
B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 2.4289% |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 | 9 |
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股) | 100,183,860 |
网络投票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4.9804% |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下列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联营股东与控股子公司相互提供财务资金支持的议案》。
全体股数 | 同意股数 | 反对股数 | 弃权股数 | 同意比例 | |
全体股东 | 1,262,480,093 | 1,262,398,919 | 77,374 | 3,800 | 99.9936% |
A股股东 | 1,213,622,358 | 1,213,562,950 | 55,608 | 3,800 | 99.9951% |
B股股东 | 48,857,735 | 48,835,969 | 21,766 | 0 | 99.9555% |
中小投资者 | 438,588,452 | 438,507,278 | 77,374 | 3,800 | 99.9815% |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参与设立大名城城镇化投资基金的议案》。
全体股数 | 同意股数 | 反对股数 | 弃权股数 | 同意比例 | |
全体股东 | 1,262,480,093 | 1,262,398,919 | 77,374 | 3,800 | 99.9936% |
A股股东 | 1,213,622,358 | 1,213,562,950 | 55,608 | 3,800 | 99.9951% |
B股股东 | 48,857,735 | 48,835,969 | 21,766 | 0 | 99.9555% |
3、审议通过《关于募集资金投入方式变更的议案》。
全体股数 | 同意股数 | 反对股数 | 弃权股数 | 同意比例 | |
全体股东 | 1,262,480,093 | 1,262,398,919 | 77,374 | 3,800 | 99.9936% |
A股股东 | 1,213,622,358 | 1,213,562,950 | 55,608 | 3,800 | 99.9951% |
B股股东 | 48,857,735 | 48,835,969 | 21,766 | 0 | 99.9555% |
中小投资者 | 438,588,452 | 438,507,278 | 77,374 | 3,800 | 99.9815% |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李备战律师、沈粤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临时股东大会人员资格、表决方式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五、备查文件
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