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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制落地 银监会取消ABS发行逐笔审批
    2014-11-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记者 颜剑 裴文斐 ○编辑 枫林

      

      上证报记者获悉,银监会20日下发通知,宣布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将由审批制改为业务备案制,不再针对证券化产品发行进行逐笔审批。

      一位监管人士对上证报记者表示,这意味着信贷资产证券化进入常态化的阶段。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并不会在短期之内引起信贷类ABS发行的井喷局面,“毕竟短期内市场容量有限”。

      银监会的统计显示,截至2014年三季度末,商业银行正常贷款余额65.1万亿元,其中正常类贷款余额63.3万亿元。另据悉,截至9月末,29家机构在银行间市场发行1725亿元资产证券化产品。

      

      发行制度大变革

      “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取消逐笔审批”,中国规模庞大的信贷类资产的证券化发行制度由此迎来重大变革。

      这份由银监会办公厅下发的《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登记工作流程的通知》表示,为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力度,加快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工作,根据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第四次会议和银监会2014年第8次主席会议的决定,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将由审批制改为业务备案制。

      该通知表示,本着简政放权原则,银监会不再针对证券化产品发行进行逐笔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申请取得业务资格后开展业务,在发行证券化产品前应进行备案登记。

      该通知称,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应向银监会提出申请相关业务资格。而已发行过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豁免资格审批,但需履行相应手续。

      在涉及产品备案登记的问题上,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证券化产品前需进行备案登记。该通知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完成备案登记后可开展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工作。已备案产品需在三个月内完成发行,三个月内未完成发行的须重新备案。

      银监会要求,在备案过程中,各机构监管部应对发起机构合规性进行考察,不再打开产品“资产包”对基础资产等具体发行方案进行审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级机构等合格中介机构应针对证券化产品发行方案出具专业意见,并向投资者充分披露。

      

      基础资产应为“优质资产”

      日前,为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了十大举措,其中就提出,运用信贷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盘活资金存量,简化小微、“三农”金融债等发行程序。

      上述通知清晰地贯彻了国务院会议的要求,强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选择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优质资产,采取简单透明的交易结构开展证券化业务,盘活信贷存量。

      上述监管人士对记者表示,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并不意味着以后所有的信贷资产都会证券化,“机构要对发行的产品市场认可度进行评估,并且监管层也可以对信贷资产是否可以证券化的类别进行调整。”

      记者获悉,由于信用卡不良的高企,近期银监会已经暂停了信用卡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申报。就此,上述监管人士认为,暂停信用卡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申报,与备案制的实施并不矛盾。他表示,备案制的实施实现了产品发行的市场化,“证券市场IPO注册制下,经营不佳的公司会退市摘牌,那么现在风险较高的信用卡信贷资产被暂停证券化也正是‘摘牌’的一个体现。”

      不过,这位人士也认为,当前阶段的信贷资产证券化本质上而言,是信贷资产转让,“还只是证券化的一个初级表现。”

      银监会还就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设立了过渡期安排。上述通知表示,在该通知正式发布前已报送银监会,正处于发行审批通道内的证券化产品仍按照原审批制下工作流程继续推进。

      而该通知正式发布后,已发行过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被视为已具备相关业务资格,可按照上述新工作流程开展产品报备登记,并应补充完成业务资格审批手续;未发行过证券化产品的机构则需在获得业务资格后再进行产品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