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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购置7架EC225LP型直升机合同进展的公告
    2014-11-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099 证券简称:中信海直 编号:2013-057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购置7架EC225LP型直升机合同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购置7架EC225LP型直升机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2011年12月19日公司与直升机供应商欧洲直升机公司(现更名为空客直升机公司)签订了《欧洲直升机公司与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就提供7架EC225LP型直升机第ECOPO1186/09/11号销售合同》(下称《7架EC225LP型直升机销售合同》)。具体内容详见2011年12月21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购置7架EC225LP型直升机合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1-026)。

      截至目前,《7架EC225LP型直升机销售合同》中的前5架直升机已交付,其中前4架EC225LP型直升机为公司发行可转债投资项目。2014年11月19日公司与直升机供应商空客直升机公司就尚未交付的第6、7架EC225LP型直升机签订了《空客直升机公司与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就提供7架EC225LP型直升机第ECOPO1186/09/11号销售合同修订案一》,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修订条款内容

      (一)第二条-交货

      修订前:第六架EC225LP直升机的技术验收日期将在2015年6月底之前进行;第七架EC225LP直升机的技术验收日期将在2015年12月底之前进行。

      修订后:

      1、第六架EC225LP型直升机的技术验收将在2015年3月底之前完成。

      2、第七架EC225LP型直升机的订单确认期在2015年6月份之前完成。

      (二)第八条-付款条件

      修订前:

      8.1.1. 第一笔初始付款

      买方(指公司,下同)在签订本合同后支付第一至第七架架直升机总金额的百分之五(5%)的第一笔首付款,即Euro, - 7,105,000.00 (即欧元7,105,000.00元,下同)。

      8.1.2. 第二笔初始付款

      买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的十(10)个月内支付第二架, 第三架,第四架直升机总金额的百分之五(5%)和第五架,第六架和第七架直升机总金额的百分之一(1%)的第二笔初始付款,即Euro, - 3,654,000.00。

      8.1.3 第三笔初始付款

      买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的十八(18)个月内支付第五架,第六架,第七架直升机总金额的百分之十(10%)的第三笔初始付款,即Euro,6,090,000.00。

      8.1.4 第四笔初始付款

      买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的二十四(24)个月内支付第六架和第七架直升机总金额的百分之十(10%)的第四笔初始付款,即Euro, - 4,060,000.00 。

      8.1.5 初始付款的额外条件

      买方有权修改本合同的直升机数量。

      8.1.5.1 如买方取消订单,应在直升机交货期提前两年或者超过两年时通知卖方(指空客直升机公司,下同),则没有违约金产生。已支付的首付款由卖方保留作为后续采购项目如航材的货款。

      8.1.5.2 如买方取消订单并在少于直升机交货期前的两年内通知卖方,则已支付的首付款由卖方视为违约金保留。

      8.1.5.3 如本合同内的一架或者多架直升机的订单取消, 第七条条款“技术支持”中提及的条款与条件将根据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进行修订。

      8.2 支付尾款

      8.2.6 第六架直升机

      买方应在第六架EC225 直升机的技术验收日前四(4)个月要求其银行开具以卖方为收款人的不可撤销的押汇信用证,开证费用由买方承担,信用证金额为Euro, - 15,022,000.00。

      8.2.7

      第七架直升机

      买方应在第七架EC225 直升机的技术验收日前四(4)个月要求其银行开具以卖方为收款人的不可撤销的押汇信用证,开证费用由买方承担,信用证金额为Euro, - 15,022,000.00。

      修订后:

      8.1.1. 第一笔初始付款

      买方在签订ECOPO 1186/09/11-3的合同后已经支付第六架和第七架架直升机总金额的百分之五(5%)的第一笔首付款,即 Euro, -2,030,000.00。

      8.1.2. 第二笔初始付款

      买方已在2013年支付第六架和第七架直升机总金额的百分之一(1%)作为第二笔初始付款,即Euro, -406,000.00。

      8.1.3 第三笔初始付款

      买方应在2014年12月10日之前支付第六架直升机总金额的百分之二十四(24%)作为第三笔初始付款,即Euro, -4,872,000.00。

      8.1.4 第四笔初始付款

      买方应在2015年7月底之前支付第七架直升机总金额的百分之二十四(24%)作为第四笔初始付款,即Euro , -4,872,000.00。

      8.2 支付尾款

      对于下文的尾款支付,卖方将向买方提供一份履约保证书,其保证金额度为付款所涉及直升机价格的百分之五(5%),有效期从收到尾款之日起一年。

      第六架直升机

      买方应在第六架EC 225LP直升机的技术验收日前三(3)个月要求其银行开具以卖方为收款人的不可撤销的押汇信用证,开证费用由买方承担,信用证金额为Euro, - 14,210,000.00。

      为保证第六架EC225LP直升机在2015年3月底前完成工厂验收,该不可撤销的押汇信用证则需要在2014年底之前开具。

      第七架直升机

      买方应在第七架EC 225LP直升机的技术验收日前四(4)个月要求其银行开具以卖方为收款人的不可撤销的押汇信用证,开证费用由买方承担,信用证金额为Euro, - 14,210,000.00。

      3、额外条件

      (1)买方在2015年6月30日前通知卖方取消第七架EC225LP型直升机订单,则没有违约金产生。已支付的货款由卖方保留作为买方后续“支持与服务”项目的货款。

      (2)如第七架EC225LP型直升机被确认于2016年3月31日之后交付,卖方则每年按直升机总价3%的比例收取额外费用。

      (3)如取消EC225LP第七架的订单,原合同中第七条条款“技术支持”中提及的条款与条件将根据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进行修订。

      除上述条款外,《7架EC225LP型直升机购置合同》其余条款没有改变。

      二、对公司的影响

      1、上述条款的修订,调整了《7架EC225LP型直升机销售合同》中第六架EC225LP型直升机的交付时间,同时明确了第七架EC225LP型直升机的订单确认期限为2015年6月份之前。

      2、如公司在2015年6月30日前通知空客直升机公司取消第七架EC225LP型直升机订单,则没有违约金产生,已支付的购机款Euro, -1,218,000.00由卖方保留作为买方后续“支持与服务”项目的货款。但如公司购置第七架EC225LP直升机交付订单时间导致该机交付时间可能延迟至2016年3月31日之后,公司需按直升机总价3%的比例支付额外费用,经估算为Euro, -609,000.00,折合人民币约466万元(汇率按1欧元兑换7.65元人民币),将增加第七架EC225LP直升机资产原值,按此资产原值计提的折旧对交付后公司各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基本没有影响。

      3、空客直升机公司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EC225LP型直升机销售合同》及修订合同对公司业务独立性无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是否因履行合同而对空客直升机公司形成依赖。

      备查文件

      1、《欧洲直升机公司与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就提供7架EC225LP型直升机第ECOPO1186/09/11号销售合同》;

      2、《空客直升机公司与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就提供7架EC225LP型直升机第ECOPO1186/09/11号销售合同修订案一》。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