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420 证券简称:现代制药 公告编号:2014-055
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和地点
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制药”或“公司”)于2014年11月21日(星期五)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2014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其中现场会议于当日下午13:00-15:00在上海市陕西北路670号沪纺大厦四楼大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周斌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参加并主持本次会议,经董事会半数以上的董事推举,由董事、总经理钟倩女士代为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目前在任董事9人,出席4人,董事周斌先生、刘存周先生、朱旭东先生、许定波先生、邵蓉女士因工作原因未能参加本次会议;公司监事会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现场会议。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的马文杰律师和高飞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作现场见证。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数(人) | 24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131,867,073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45.8296% |
其中: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和代理人数(人) | 7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3,307,693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1.1496% |
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人数 | 23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12,110,762 |
占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4.2090% |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经股东及股东代表认真审议,形成如下表决结果:
1、现场出席和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结果:
序号 | 议案内容 | 同意票数 | 同意比例 | 反对票数 | 反对比例 | 弃权票数 | 弃权比例 | 是否通过 |
1 |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 131,747,073 | 99.9090% | 120,000 | 0.0910% | 0 | 0.0000% | 是 |
2 | 关于公司募集资金用途详细说明的议案 | 11,974,761 | 98.8770% | 120,000 | 0.9909% | 16,001 | 0.1321% | 是 |
3 | 关于公司《现金分红回报的承诺函(修订稿)》的议案 | 131,747,073 | 99.9090% | 120,000 | 0.0910% | 0 | 0.0000% | 是 |
4 | 关于公司拟继续与国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 11,974,761 | 98.8770% | 120,000 | 0.9909% | 16,001 | 0.1321% | 是 |
5 | 关于修订《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议案 | 131,731,072 | 99.8969% | 120,000 | 0.0910% | 16,001 | 0.0121% | 是 |
6 | 关于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议案 | 131,731,072 | 99.8969% | 120,000 | 0.0910% | 16,001 | 0.0121% | 是 |
7 | 关于修订《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议案 | 131,731,072 | 99.8969% | 120,000 | 0.0910% | 16,001 | 0.0121% | 是 |
8 | 关于修订《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议案 | 131,731,072 | 99.8969% | 120,000 | 0.0910% | 16,001 | 0.0121% | 是 |
9 | 关于制订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 131,731,072 | 99.8969% | 120,000 | 0.0910% | 16,001 | 0.0121% | 是 |
备注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中,议案二和议案四为关联交易议案,上海医药工业研究院为关联股东,持有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119,756,311股,回避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中,议案一和议案二为需特别决议通过议案,同意比例为99.9090%和98.8770%,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
2、中小投资者即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下股东表决结果:
序号 | 议案内容 | 同意票数 | 同意比例 | 反对票数 | 反对比例 | 弃权票数 | 弃权比例 | 是否通过 |
1 | 关于公司募集资金用途详细说明的议案 | 11,974,761 | 98.8770% | 120,000 | 0.9909% | 16,001 | 0.1321% | 是 |
2 | 关于公司拟继续与国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 11,974,761 | 98.8770% | 120,000 | 0.9909% | 16,001 | 0.1321% | 是 |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聘请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的马文杰律师和高飞律师出席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 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