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20 证券简称:中原高速 公告编号:2014-068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1.各项工程价款及费用合计25,611,265元,并支付迟延支付期间的利息约300万元(利率按年利率6.15%自2010年11月1日起算至付清之日止)。2.退还原告为被告提供的京珠国道主干线郑州至漯河公路改扩建工程路面工程第LM-4标段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长江支行履约保函。3.本案的诉讼费。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尚无法判断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近日收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11月18日签发的编号为NO.00019605的《传票》和(2014)郑民四初字第679号《举证通知书》,要求公司就黄冈市楚通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通路桥”)诉本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进行证据交换,具体如下:
案 号:(2014)郑民四初字第679号
案 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被传唤人: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传唤事由:证据交换
应到时间:2014年12月23日14时30分
应到处所:郑州市中级法院东楼5楼43法庭
诉讼各方当事人名称:
原告:黄冈市楚通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二、诉讼案件的事实、请求
楚通路桥以投标的方式与本公司设立的京珠国道主干线郑州至漯河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签订《合同协议书》,获得京珠国道主干线郑州至漯河公路改扩建工程路面工程第LM-4标段的施工任务。合同签订后,原告进场施工,至2010年10月30日完工。
2014年10月30日,楚通路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
(一)判令被告支付各项工程价款及费用合计25,611,265元,并支付迟延支付期间的利息约300万元(利率按年利率6.15%自2010年11月1日起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判令被告退还原告为被告提供的京珠国道主干线郑州至漯河公路改扩建工程路面工程第LM-4标段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长江支行履约保函;
(三)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亦不排除在审理过程中达成和解或进行调解的可能,因此目前阶段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1月22日
●报备文件
1、黄冈市楚通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民事起诉状
2、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举证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