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787 证券简称:中储股份 编号:临2014-077号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案件尚未终审判决,暂无法判断影响
近日,我公司收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津高民二初字第0010号《民事判决书》,就中国铁路物资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公司”)诉本公司天津南仓分公司(以下简称“南仓分公司”)及本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该法院一审已判决,现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2年6月,南仓分公司分别与中铁公司签订仓储保管合同,与唐山双瑞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瑞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将上述三方打尺确重的货物-焦炭存放在双瑞公司租赁的场地内。
2013年9月,中铁公司指定提货人提货3596.42吨。
后来,南仓分公司发现库内存在货物不足及质量瑕疵,为保护仓储现场,南仓分公司暂时停止中铁公司指定的提货人提货。为此,中铁公司特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如下:
1、依法判令南仓分公司及本公司立即返还中铁公司仓储焦炭32934.89吨或给付同等货值金额人民币55989313元。
2、诉讼费用由南仓分公司及本公司负担。
以上有关情况,公司已及时进行了披露。详情请查阅2014年2月18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一审判决情况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1、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被告中储股份天津南仓分公司、中储股份返还原告中铁公司二级焦炭26156吨,货物不足部分由被告中储股份天津南仓分公司、中储股份按每吨人民币1360元的价格赔偿中铁公司的损失。
2、驳回原告中铁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上诉情况
公司认为,本案所涉焦炭系中铁公司与案外人进行假买卖真融资的“托盘业务”所涉货物,存在以少充多、以假充真的客观情况,涉嫌合同诈骗等经济犯罪。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已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津高民二初字第0010号《民事判决书》,将本案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处理,或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由最高院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案件尚未终审判决,暂无法判断影响。
特此公告。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