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股票简称:浙大网新 证券代码:600797 编号:2014-035
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公司收到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以下简称“香港法院”)向我公司律师发出的法院命令(法庭盖印日为2014年11月20日)如下:就案件编号HCCW 224/2013,驳回Alstom Technology Limited(以下简称“阿尔斯通公司”)对我公司进行清盘呈请的请求,清盘呈请的法院及律师费用由阿尔斯通公司承担。
一、清盘呈请事项的背景
2006年,阿尔斯通公司就与本公司的专利技术许可费纠纷事宜向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申请仲裁,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作出了仲裁编号为2006年第087号案件的仲裁裁决。阿尔斯通公司先后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香港法院申请执行上述仲裁裁决。具体公告已刊登于2008年11月14日、2010年2月4日、2010年7月17日、2011年11月16日和2012年10月23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2013年1月,香港法院颁发《押记令》,限制本公司处置所持有的网新(香港)国际投资有限公司95%的股权,直至上述仲裁裁决的判定款项完全清还。具体公告已刊登于2013年1月5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
2013年2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2011)浙杭仲确字第7 号],作出裁定:驳回阿尔斯通公司的申请;对于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作出的上述仲裁裁决不予承认与执行;案件受理费用由阿尔斯通公司承担。具体公告已刊登于2013年2月26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
2013年8月,阿尔斯通公司认为我公司未执行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关于我公司与阿尔斯通公司纠纷案的仲裁裁决,呈请香港法院提出以下请求:
1. 香港法院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条例》的规定对我公司进行清盘;或
2. 在此方面作出香港法院认为公正的其他命令;并
3. 从我公司资产中拨付阿尔斯通公司清盘呈请的成本费用及所涉及的其他费用。
具体公告已刊登于2013年10月24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对公司产生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根据法院命令,香港法院已正式驳回阿尔斯通公司对我公司进行清盘呈请(案件编号HCCW 224/2013)的请求。
鉴于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2013年1月向我公司颁发《押记令》,限制公司处置所持有的网新(香港)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新香港”)95%股权,直至仲裁裁决的判决款项完全清还。目前网新香港股权尚处于押记令状态,仍可能给公司带来损失。
根据2008年8月18日公司控股股东浙江浙大网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新集团”)、浙江浙大网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公司签订的《关于脱硫业务承接、转让的框架协议》,网新集团将承担本次仲裁可能带来的所有损失。
四、备查文件目录
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庭兩份命令(法庭盖印日为2014年11月20日)
特此公告。
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