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要闻
  • 3:财经新闻
  • 4:新闻·公司
  • 5:市场
  • 6:互动
  • 7:研究·宏观
  • 8:艺术资产
  • 9:股市行情
  • 10:市场数据
  • 11:信息披露
  • 12:信息披露
  • 13:信息披露
  • 14:信息披露
  • 15:信息披露
  • 16:信息披露
  • 17:信息披露
  • 18:信息披露
  • 19:信息披露
  • 20:信息披露
  • 21:信息披露
  • 22:信息披露
  • 23:信息披露
  • 24:信息披露
  • 25:信息披露
  • 26:信息披露
  • 27:信息披露
  • 28:信息披露
  • 29:信息披露
  • 30:信息披露
  • 31:信息披露
  • 32:信息披露
  • 33:信息披露
  • 34:信息披露
  • 35:信息披露
  • 36:信息披露
  • 37:信息披露
  • 38:信息披露
  • 39:信息披露
  • 40:信息披露
  • 41:信息披露
  • 42:信息披露
  • 43:信息披露
  • 44:信息披露
  • 45:信息披露
  • 46:信息披露
  • 47:信息披露
  • 48:信息披露
  • 49:信息披露
  • 50:信息披露
  • 51:信息披露
  • 52:信息披露
  • 53:信息披露
  • 54:信息披露
  • 55:信息披露
  • 56:信息披露
  • 57:信息披露
  • 58:信息披露
  • 59:信息披露
  • 60:信息披露
  • 61:信息披露
  • 62:信息披露
  • 63:信息披露
  • 64:信息披露
  • 65:信息披露
  • 66:信息披露
  • 67:信息披露
  • 68:信息披露
  • 69:信息披露
  • 70:信息披露
  • 71:信息披露
  • 72:信息披露
  • 73:信息披露
  • 74:信息披露
  • 75:信息披露
  • 76:信息披露
  • 77:信息披露
  • 78:信息披露
  • 79:信息披露
  • 80:信息披露
  • 鹏华中证传媒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鹏华中证传媒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 鹏华中证传媒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2014年11月22日   按日期查找
    19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19版:信息披露
    鹏华中证传媒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鹏华中证传媒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鹏华中证传媒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鹏华中证传媒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4-11-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重要提示]

      1、鹏华中证传媒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及其基金份额的发售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968 ]号文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管理人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设银行”),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4、本基金自2014年11月24日起至2014年 12 月 5 日止,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发售,同时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场外销售机构(包括直销中心和代销机构)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本基金的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

      5、投资者可通过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本基金通过场外发售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其中直销机构指本公司设在深圳、北京、上海、武汉和广州的直销中心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系统;代销机构包括中国建设银行、国信证券公司等;本基金通过场内发售的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6、本基金募集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7、本基金募集期内不设募集上限。

      8、投资者欲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需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若已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中心和指定的基金销售代理机构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9、投资者欲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应使用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基金账户。募集期内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单位可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场内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10、通过本基金指定代理销售机构场外认购基金,单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50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万元,不设级差限制(通过本公司基金网上交易系统认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11、通过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内认购基金,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50,000份,超过50,000份的应为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99,999,000份。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份额不设限制。

      12、本基金募集期间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累计认购金额限制。

      13、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申请的认购不允许撤销。

      14、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基金合同生效后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并正式发布生效公告后第二日起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

      15、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2014年11月21日刊登在《证券时报》、11月22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和本公司指定销售机构网站上的《鹏华中证传媒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6、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phfund.com)。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申请表格和了解有关基金募集事宜。

      17、募集期内,本基金还有可能新增代理销售机构,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代理销售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代理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8、对于未开设本基金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999;0755-82353668)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各代销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本基金的认购事宜。

      19、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基金份额的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并予以公告。

      20、本发售公告中未明确指明仅适用于“场内认购”或“场外认购”的相关内容,对于“场内认购”、“场外认购”均适用。

      21、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提示投资者充分了解基金投资的风险和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品种。同时本基金为指数基金,通过跟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公司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从本基金所分拆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鹏华传媒A份额为稳健收益类份额,具有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低的特征;鹏华传媒B份额为积极收益类份额,具有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包括作为指数基金的风险、作为上市基金的风险和作为分级基金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本基金以1元初始面值发售,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一、基金募集和基金份额发售的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鹏华中证传媒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鹏华传媒分级;场内简称:鹏华传媒;基金代码:160629)

      2、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4、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5、深交所挂牌价格

      人民币1.00元

      6、基金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控制在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

      7、基金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含中小板、创业板股票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股指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8、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鹏华中证传媒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以下简称“鹏华传媒份额”)、鹏华中证传媒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A份额(以下简称“鹏华传媒A份额”)和鹏华中证传媒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B份额(以下简称“鹏华传媒B份额”)。

      基金份额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鹏华传媒份额,并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的份额将按照1:1的比例确认为鹏华传媒A份额与鹏华传媒B份额,并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9、单笔最低认购限制

      通过本公司代理销售机构场外认购基金,单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50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万元,不设级差限制(通过本公司基金网上交易系统认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

      通过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内认购基金,单笔最低认购份额50,000份,超过50,000份的应为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99,999,000份。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份额不设限制。

      10、募集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11、场外销售机构

      (1)代销机构与代销地点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在全国的营业网点办理对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业务。

      在募集期间,投资人可拨打中国建设银行客户服务电话95533或登录中国建设银行网站: www.ccb.com。

      2)其他代销机构和直销机构

      具体各代销机构和直销机构的联系方式请见“六、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的“(三)销售机构”的相关内容。

      12、场内发售机构

      本基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网定价发售,基金份额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1)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单位

      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富证券、财富里昂、财通证券、长城证券、长江证券、川财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高华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广州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长财、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源证券、宏信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华泰联合、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开源证券、联讯证券、民生证券、民族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齐鲁证券、日信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银万国、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天风证券、天源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西部证券、西藏同信、西南证券、厦门证券、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投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浙江、中信山东、中信证券、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太平洋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下转20版)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