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要闻
  • 3:财经新闻
  • 4:新闻·公司
  • 5:市场
  • 6:互动
  • 7:研究·宏观
  • 8:艺术资产
  • 9:股市行情
  • 10:市场数据
  • 11:信息披露
  • 12:信息披露
  • 13:信息披露
  • 14:信息披露
  • 15:信息披露
  • 16:信息披露
  • 17:信息披露
  • 18:信息披露
  • 19:信息披露
  • 20:信息披露
  • 21:信息披露
  • 22:信息披露
  • 23:信息披露
  • 24:信息披露
  • 25:信息披露
  • 26:信息披露
  • 27:信息披露
  • 28:信息披露
  • 29:信息披露
  • 30:信息披露
  • 31:信息披露
  • 32:信息披露
  • 33:信息披露
  • 34:信息披露
  • 35:信息披露
  • 36:信息披露
  • 37:信息披露
  • 38:信息披露
  • 39:信息披露
  • 40:信息披露
  • 41:信息披露
  • 42:信息披露
  • 43:信息披露
  • 44:信息披露
  • 45:信息披露
  • 46:信息披露
  • 47:信息披露
  • 48:信息披露
  • 49:信息披露
  • 50:信息披露
  • 51:信息披露
  • 52:信息披露
  • 53:信息披露
  • 54:信息披露
  • 55:信息披露
  • 56:信息披露
  • 57:信息披露
  • 58:信息披露
  • 59:信息披露
  • 60:信息披露
  • 61:信息披露
  • 62:信息披露
  • 63:信息披露
  • 64:信息披露
  • 65:信息披露
  • 66:信息披露
  • 67:信息披露
  • 68:信息披露
  • 69:信息披露
  • 70:信息披露
  • 71:信息披露
  • 72:信息披露
  • 73:信息披露
  • 74:信息披露
  • 75:信息披露
  • 76:信息披露
  • 77:信息披露
  • 78:信息披露
  • 79:信息披露
  • 80:信息披露
  • 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职工代表监事换届选举的公告
  • 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
    公告
  •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山西百圆裤业连锁经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归还的
    公告
  •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停牌公告
  • 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按期收回银行理财产品本金和收益的公告
  • 芜湖顺荣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继续停牌公告
  •  
    2014年11月22日   按日期查找
    28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28版:信息披露
    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职工代表监事换届选举的公告
    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
    公告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山西百圆裤业连锁经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归还的
    公告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停牌公告
    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按期收回银行理财产品本金和收益的公告
    芜湖顺荣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继续停牌公告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
    公告
    2014-11-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14 股票简称:蒙发利 公告编号:2014- 66 号

      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

      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于2014年11月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以公告方式发出。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11月21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4年11月2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11月20日下午15:00至2014年11月21日下午15:00期间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厦门市前埔路168号公司五楼会议室

      3、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邹剑寒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21名,代表有表决股份共计 232,918,460 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4.6996%。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有8人,代表有表决股份 232,436,560 股,约占公司总股份数的64.5657%。

      (2)网络投票情况: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共有13人,代表有表决股份数481,900股,约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1339%。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见证律师出席了现场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现场会议。

      二、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对外投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32,540,5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78%;反对377,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2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2,439,5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6.5869%;377,9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3.4131%;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本次会议议案内容详见2014年10月30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及其内容的相关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黄青峰、罗啸威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11月21日

      致: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14年11月21日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正)》(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进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是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

      

      (一)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召集。2014年11月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关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已于2014年11月6日刊登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会议公告并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时间、召开方式、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现场会议登记办法、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4年11月21日在厦门市前埔路168号公司五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邹剑寒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公告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1月2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1月20日下午15:00至2014年11月21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

      (一)根据会议召开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4年11月17日。经本所律师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投票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2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232,918,460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6996%。其中:(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8人,所持股份232,436,5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5657%;(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及公司确认,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13名,代表股份481,900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39%。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以及公司董事会秘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前述人员均有出席或列席公司股东大会的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议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查验:

      (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方式包括交易系统投票和互联网投票两种方式。网络投票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4年修订)》的规定进行了表决并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获得了网络投票结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代表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公司对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进行了确认。

      (二)本次股东大会在对会议议案现场表决时,由2名股东代表、1名公司监事和本所律师共同计票、监票,会议主持人邹剑寒先生当场宣布由前述计票及监票人签署的每一议案的现场表决结果。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获得通过,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对表决结果没有异议。每一议案的汇总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对外投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232,540,560股,同意股份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99.8378%;反对股份377,900股;弃权股份0股。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2,439,5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6.5869%;377,900股反对;0股弃权。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2014年11月21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陈明夏 黄青峰

      罗啸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