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出日期:2014年11月25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 中信建投稳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简称 | 中信建投稳利保本 |
基金主代码 | 000804 |
基金运作方式 | 契约型开放式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2014年9月26日 |
基金管理人名称 |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名称 |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信建投稳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信建投稳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 |
申购起始日 | 2014年11月26日 |
赎回起始日 | 2014年11月26日 |
转换转入起始日 | — |
转换转出起始日 | — |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 — |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者应在开放日办理中信建投稳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销售机构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参见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并被受理的,其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或其他销售机构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申购单笔金额不设限制。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0,000元,追加申购单笔金额不设限制。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具体的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 备注 |
100万元以下 | 1.20% | — |
100万元(含)至500万元 | 0.80% | — |
500万元以上(含) | 每笔1000元 | — |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在本基金的保本周期内,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3)本基金按“价外法”计算申购手续费,即申购金额中包含申购费。
(4)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5)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转型为“中信建投稳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具体费率以届时公告为准。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原则,本基金的申购以金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经登记机构确认的不得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办理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份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 赎回费率 |
1年以下 | 2% |
1年(含)至2年 | 1% |
2年(含)以上 | 0 |
(1)计算持有期限时:1 个月按30 日计算,一年为365 天。
(2)在本基金的保本周期内,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费率如上所示。
(3)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 日的投资人,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30 日(含)但少于3 个月的投资人,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 个月(含)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6 个月(含)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转型为“中信建投稳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具体费率依照“中信建投稳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执行,如有更改以届时公告为准。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赎回费率。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份额赎回”原则,即本基金的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经登记机构确认的不得撤销。
(4)在本基金保本周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后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后赎回,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先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变更为非保本的基金,则变更后对所有基金份额的赎回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对于由本基金转型后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期将从原份额取得之日起连续计算。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 日常转换业务
本基金目前暂不开通转换业务,具体开通情况以届时公告为准。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本基金目前暂不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开通情况以届时公告为准。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场外销售机构
7.1.1 直销机构
(1)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E座2层
法定代表人:蒋月勤
联系人:贾欣欣
联系电话:010-59100273
传真号码:010-59100298
(2)网上交易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8-108
公司网站:www.cfund108.com
开放期间,客户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9-108-108(免长途话费)进行业务相关事宜的问询、开放式基金的投资咨询及投诉等。
7.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1)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95587、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7.2 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不设场内销售机构。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管理人根据《中信建投稳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中信建投稳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基金管理人网站等媒介及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信息。
自2014年11月26日起,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文件。投资者亦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9-108-108(免长途话费)咨询相关事宜。
(2)基金管理人应接收开放日当天(T日)开放时间结束前受理的申购或赎回申请,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包括该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T+1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有关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具体规定若发生变化,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风险提示
投资者购买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其后保本周期起始日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对于投资者在本基金保本周期起始日之后及对应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前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申购所得份额以及赎回、转换转出之份额,本公司及本基金保证人均不承担保本偿付责任。
投资者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投资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基金。
特此公告。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