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24 证券简称:复旦复华 公告编号:临2014-041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于2014 年 7月14日至7月22日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于2014年11 月17日做出了《关于对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14]40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我公司于2014 年11 月21日收到《决定书》。现将《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 2013年度,你公司按季度向关联方上海高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提供资
金4,733万元,累计发生额18,932万元。上述累计发生额占上市公司2012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32. 69%。
你公司对上述事项未在临时报告及2013年年报中披露,并且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2] 22号)第三十一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2.5、10.2.10条的规定。
2. 2010年1 0月,你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复旦复华科技创业有限公司(简称“复华科创”)与上海明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明太投资”)、上海复华商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上海复华商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承包经营协议书》,并对利润分配等事项进行约定。
你公司对上述事项未在临时报告中披露,并且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条的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要求你公司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行为及时予以整改。你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你公司应当在2014年12月24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决定书》所提出的上述问题及整改要求,将针对这些问题尽快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向上海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有关情况公司将及时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