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旗下基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
提示性公告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变更旗下基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
提示性公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2008]38号公告,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关于停牌股票估值的参考方法》(以下简称“《参考方法》”),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8年9月16日发布了《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本公司于2008年9月16日起对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等估值日无市价且对基金资产净值影响超过0.25%的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按照“指数收益法”估值确定。
2014年11月24日,本公司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华业地产”(股票代码:600240)、“华泰证券”(股票代码:601688)、“捷成股份”(股票代码:300182)、“东方电热”(股票代码:300217)继续停牌,本公司依据指导意见等法规规定以及本公司长期停牌股票的估值政策和程序,经与托管银行协商一致,决定于2014年11月24日起对本公司旗下基金所持有的上述股票采用“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
本公司旗下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复牌后,若本基金管理人综合参考各项相关影响因素并与托管人协商,认为该证券交易当日的收盘价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本公司将采用收盘价对其进行估值,届时将不再另行公告。
本公司旗下基金将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进行估值。敬请投资者予以关注。
特此公告。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11月25日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长信美国标准普尔100等权重指数
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定期
定额投资、转托管等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4年11月25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 长信美国标准普尔100等权重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简称 | 长信标普100等权重指数(QDII) |
基金交易代码 | 519981 |
基金管理人名称 |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依据 | 《长信美国标准普尔100等权重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长信美国标准普尔100等权重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暂停申购起始日 | 2014年11月27日 |
暂停赎回起始日 | 2014年11月27日 |
暂停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 2014年11月27日 |
暂停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转托管等业务的原因说明 | 11月27日为美国感恩节,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休市,本公司于2014年11月27日(星期四)暂停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转托管等业务。 |
恢复申购起始日 | 2014年11月28日 |
恢复赎回起始日 | 2014年11月28日 |
恢复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 2014年11月28日 |
恢复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转托管等业务的原因说明 | 11月27日为美国感恩节,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休市,本公司于2014年11月27日(星期四)暂停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转托管等业务。本基金自2014年11月28日(星期五)起恢复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转托管等业务。 |
§2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2.1本公告仅对本公司管理的长信美国标准普尔100等权重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转托管等业务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可通过本公司网站查阅本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
2.2 2014年11月28日起恢复长信美国标准普尔100等权重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转托管等业务,届时本公司将不再另行公告。
2.3 本公告涉及上述业务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2.4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1)本公司客户服务专线:400-700-5566(免长途话费);
2)本公司网址:www.cxfund.com.cn。
2.5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决策需谨慎,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特此公告。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11月25日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长信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首个开放期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4年11月25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 长信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
基金简称 | 长信纯债一年定开债券 | |
基金主代码 | 519973 | |
基金运作方式 | 契约型开放式 |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2013年11月29日 | |
基金管理人名称 |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
基金托管人名称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
公告依据 | 《长信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长信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 |
申购起始日 | 2014年12月1日 | |
赎回起始日 | 2014年12月1日 | |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 长信纯债一年定开债券A | 长信纯债一年定开债券c |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 519973 | 519972 |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 | 是 | 是 |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一年,即2013年11月29日至2014年11月28日。本基金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的期间。本基金首个开放期为2014年12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12日,开放期内本基金接受申购、赎回业务申请。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即自2014年12月13日至2015年12月12日为本基金的第二个封闭期,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在开放期内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时,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超过最低申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及网上直销平台申购本基金遵循上述规则;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人民币100元(含申购费),同时每笔申购必须是100元的整数倍,并且单笔申购最高不超过人民币99,999,900元(含申购费)。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2)投资者可多次提交申购申请,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不作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3.2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两类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场内外申购费率相同):
基金份额类别 | 单笔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 申购费率 |
A类基金份额 | M<100万元 | 0.6% |
100万元≤M<500万元 | 0.3% | |
M≥500万元 | 每笔1000元 | |
C类基金份额 | 0 |
注:M为申购金额。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场外赎回时,最低赎回份额为1份,即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份;投资者当日持有份额减少导致在销售机构同一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1份的,注册登记机构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及网上直销平台赎回本基金遵循上述规则;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赎回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赎回时,单笔赎回的基金份额为1份的整数倍,但最高不能超过99,999,999份。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4.2赎回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两类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场内外赎回费率相同):
基金份额类别 | 持有期限(N) | 赎回费率 |
A类基金份额 | N<2年 | 0.05% |
N≥2年 | 0 | |
C类基金份额 | 0 |
注:N为持有期限。
5.基金销售机构
5.1场外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本基金的直销机构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含直销柜台与网上交易平台)。
5.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西藏同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5.2 场内销售机构
场内销售机构是指有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名单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6.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管理人将在开放期首日披露本基金封闭期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本基金的开放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交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敬请投资者留意。
7.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首个开放期内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2)2014年12月1日至2014年12月12日为本基金首个开放期,在该开放期内本基金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自2014年12月13日至2015年12月12日为本基金的第二个封闭期,封闭期内不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期内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3)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者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4)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566(免长话费)了解本基金的相关事宜。
(5)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6)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