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20 证券简称:中发科技 公告编号:临2014—081
铜陵中发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起诉受理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案件原告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涉案金额:17,720,470.00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是。
一、本次重大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本次涉及诉讼的案件共有二个,分别说明如下:
1、铜陵三佳商贸有限公司诉上海绿洲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起诉时间:2014年11月21日;
受理时间:2014年11月21日;
原告:铜陵三佳商贸有限公司,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石城路电子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丁宁,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上海绿洲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北张家浜路128号601室;
法定代表人:李家祥。
诉讼机构名称: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2、铜陵三佳商贸有限公司诉上海上表企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起诉时间:2014年11月21日;
受理时间:2014年11月21日;
原告:铜陵三佳商贸有限公司,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芜铜路原开发区管委会大楼内;
法定代表人:丁宁,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上海上表企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青浦区朱家角镇康业路901弄98号4层N区489室;
法定代表人:黄品枢。
诉讼机构名称: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诉讼案件事实、诉讼请求内容及理由
1、铜陵三佳商贸有限公司诉上海绿洲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
(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5200470元。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4年1月20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SJSM140120),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10毫米和12毫米钢板;货款为人民币5200470元;交货期为合同生效后45天内;交货地点为被告指定(被告住所200公里内);付款方式为货物交付后20日内开具发票、50日内支付全部货款;违约责任为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付款的,每延迟一天支付迟付金额的0.5%的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款10%。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指定的地点交付了合同货物并开具了发票,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原告多次催促未果。
原告认为,诚信乃万物之本。被告的行为有失诚信,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铜陵三佳商贸有限公司诉上海上表企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货款人民币12520000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4年2月27日和2014年3月29日,被告与原告分别签订一份《货物采购合同》(合同编号为:SJSM20140227、SJSM20140319),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采购LED灯具(规格分别为A型200W和A型280W);货款为人民币5042000元和7478000元;交货期为付100%货款后60天内;交货地点为原告指定;违约责任为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条件交货的,均视为延迟交货,延迟交货达7日或不能交货或不愿交货,原告均有权根据自己的判断终止合同,被告除应退还原告已经支付的款项外,还应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损失超过违约金的,按照实际损失计算。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合同签订后,原告分别依约支付了100%货款,但被告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原告指定的地点交货,原告多次催促未果。2014年8月20日,原告委托律师发函催告,并通知如未交货则立即解除合同,然而,被告还是没有交货,合同即行解除,但被告也未将货款返还。
原告认为,诚信乃万物之本。被告的行为有失诚信,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上述二个案件合计涉案金额为:17,720,470.00元。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后期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对案件进展情况保持关注,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诉讼受理通知书。
特此公告
铜陵中发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