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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发布《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的通知
    2014-11-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中基协发〔2014〕 号

      各基金管理人、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

      为支持基金管理人特色化、差异化发展,降低运营成本,提高核心竞争力,促进公、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外包服务规范开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制订了《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2015年2月1日正式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包业务实行备案管理

      《指引》所述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外包机构)应在业务开展前通过基金业协会网站电子备案平台进行备案,基金业协会对外包机构填报资料的完整性进行核对,材料齐备的给予备案。办理份额登记业务的机构取得备案函后向中证信息技术服务公司申请份额登记代码。外包机构应在每季度、年度向基金业协会报送外包业务情况表、运营情况报告。

      二、备案材料要求

      申请开办基金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业务外包的机构,应提供的备案材料包括开展外包业务相关的基本情况、内控管理制度、业务隔离措施、人员专业能力、信息系统配备情况、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外包合同清单(如已开展);涉及销售结算资金的外包机构,还应提供相关账户信息、销售结算资金安全保障机制的说明材料,以及取得基金中央数据交换平台测试报告等。备案资料清单将于《指引》正式实施前公布在基金业协会网站。

      外包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完备且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基金业协会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函。

      备案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基金业协会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外包机构按照要求补正的,基金业协会自受理补正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函。

      三、销售数据集中交换、私募基金份额集中登记

      为了保证数据安全,基金销售和份额登记机构应通过基金中央数据交换平台交换基金份额(权益)、合同等基金销售信息及相关变更信息。办理私募基金份额(权益)登记机构应将私募基金份额(权益)集中登记至中国结算。

      四、协会自律措施

      外包机构应当对备案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负责。对违反《指引》的,基金业协会将依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检查规则》对外包相关业务进行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基金业协会将依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实施办法》对外包相关机构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暂停备案、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等自律措施。基金业协会在备案审查中,发现外包机构涉嫌违反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