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东所持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288 股票简称:大恒科技 编号:临2014-029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所持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接第一大股东中国新纪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新纪元”)通知:中国新纪元原质押给重庆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的128,960,0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已于2014年11月24日解除质押。相关解除质押手续已于2014年11月2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
本次解除质押后,中国新纪元累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133,96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30.67%,无股票质押。
特此公告。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大恒科技
股票代码:600288
信息披露义务人:郑素贞
住 所: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贺丞路
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贺丞路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
签署日期:201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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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如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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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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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任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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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5年受过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重大民事诉讼和仲裁
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5年未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亦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说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及核心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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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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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和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和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
第二章 权益变动的决定及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和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交易的目的是获得上市公司大恒科技的控制权,以借助资本市场运作实现进一步发展,并非为了终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大恒科技或者处置已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未有明确计划、协议或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大恒科技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若在未来 12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市场状况增、减持大恒科技的股份,将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不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直接持有128,960,000股大恒科技的股份,占大恒科技已发行股份的29.52%。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一)权益变动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取得中国新纪元持有的29.52%的股份,共计128,960,000股。
(二)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转让当事人及协议签署日
交易双方于2014年11月24日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2、转让股份的数量及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中国新纪元持有大恒科技133,960,000 股股份,占大恒科技总股本的30.67%。本次交易的目标股份为中国新世纪持有的大恒科技128,960,000股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占大恒科技股本总额的29.52%(以下简称“目标股份”)。
3、转让价格及支付安排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的安排,目标股份的转让价格约为每股9.32元,转让价款合计1,202,100,000元。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安排如下:
在《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后二个工作日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存款不低于股份转让价款金额的资金账户质押给中国新纪元。在目标股份过户登记至信息披露义务人名下二个工作日内,双方解除资金账户质押,将与本次股份转让价款等额的款项向中国新纪元指定的账户进行支付。
4、目标股份的过户
相关监管机构(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等)就在本次交易出具同意/无异议/合规性确认之意见后二个工作日内,中国新纪元就本次交易办理完成目标股份过户给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手续,信息披露义务人予以必要的配合。
5、协议生效时间及条件
《股份转让协议》自下列条件同时满足之日生效:
(1)《股份转让协议》由交易双方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2)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办理完毕资金账户质押手续。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目标股份即中国新纪元持有的大恒科技128,960,000股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受限制的情形。
第四章 收购资金来源
一、本次交易的资金总额和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为本次交易支付总额为1,202,100,000元的价款。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拥有大恒科技128,960,000股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用于收购目标股份的资金为其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存在收购资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大恒科技或者其关联方的情况,也不存在通过与大恒科技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取得收购资金的情况。
二、本次交易对价的支付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时已备妥相应的收购资金并将资金存入银行资金账户。具体支付安排详见本报告书“第三章 权益变动方式”二. (二). 3“转让价格及支付安排”的内容。
第五章 后续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改变或调整计划
本次交易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利于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全体股东利益的原则,保持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二、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明确的在未来 12 个月内对大恒科技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但信息披露义务人正在研究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的 12 个月内,根据上市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或对上市公司重组的计划。同时,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计划
本次交易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向大恒科技推荐合格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由大恒科技股东大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进行董事会、监事会的选举,并由董事会决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大恒科技其他股东之间未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存在任何合同或者默契。
四、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的修改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对大恒科技公司章程条款进行 修改的计划。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将适时根据实际情况及股东提议,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上市公司员工聘用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大恒科技现有员工聘用计划做出重大变动的计划。
六、上市公司分红政策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作出其他重大安排的计划。若以后拟进行上述分红政策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执行相关批准程序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单方面提出对大恒科技现有业务和组织结构做出重大调整的明确计划。但根据市场变化情况,不排除未来对大恒科技相关业务和组织结构作出适当合理及必要调整的可能,以提高大恒科技运行效率和效益(以上安排视情况需要取得有权机构必要的批准同意)。
第六章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大恒科技之间将保持人员独立、资产完整以及财务独立。大恒科技仍将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仍将保持独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关于同业竞争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大恒科技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的同业竞争关系。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关于关联交易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大恒科技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
第七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大额资产交易的具体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大恒科技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大恒科技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大额资产交易的具体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大恒科技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合计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大恒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大恒科技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八章 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自本报告书签署日起的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大恒科技股票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直系亲属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自本报告书签署日起的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大恒科技股票的情况。
第九章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亦不存在根据适用法律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能够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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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大恒科技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进行查阅: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直系亲属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六个月内买卖大恒科技股票的自查报告。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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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大恒科技
股票代码: 600288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中国新纪元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5号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号大恒科技大厦北座6层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等编写本报告书。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3、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4、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载明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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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新纪元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5号
法定代表人:时平生
注册资本: 10亿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进出口业务;物资流通专业市场开发、经营;黑色金属、炉料、木材及其制品、化工原料和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天然橡胶及其制品、纸张、纺织原料及纺织品、建筑材料、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备品备件、摩托车及其配件、电子产品、仪器仪表、现代化办公设备的组织生产加工、批发、零售、代购、代销、租赁、仓储;汽车及其配件的批发、零售;客车租赁;针织品、服装、家用电器、五金交电、日用百货的批发、零售、代购、代销;与上述业务相关的信息咨询和服务。
成立日期:1992年9月2日
经营期限:长期
注册号:100000000011973
税务登记证号码: 110102100011970
股东名称及持股比例:易联科技有限公司持股29%、上海太陆物产有限公司持股23%、上海崇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持股15%、北京裕泰投资有限公司持股13%、宁波容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股10%、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同和科技开发实业公司持股10%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号大恒科技大厦北座6层
邮政编码:100080
联系电话:010-82828866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图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中国新纪元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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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骐和陈桢为中国新纪元的实际控制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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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纪元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境内外上市公司 5%及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中国新纪元有限公司间接控制上市公司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波导股份,证券代码600130)21.71%股份,股权结构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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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中国新纪元与郑素贞签订的《郑素贞与中国新纪元有限公司关于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书》(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做出的。
二、在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未有明确计划、协议或安排在未来12 个月内无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在未来 12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市场状况增、减持上市公司的股份,将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前,中国新纪元持有上市公司133,960,0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30.67%。中国新纪元拟将128,960,000股股份转让给郑素贞,转让完成后,中国新纪元持有上市公司5,0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1.14%。
二、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郑素贞与中国新纪元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4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当事人
转让方(卖方):中国新纪元有限公司
受让方(买方):郑素贞
2、转让股份的数量和比例
转让股份数量:128,960,000股,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29.52%。
3、转让股份性质:流通股
4、转让价款
转让价格为每股9.32元人民币,总计人民币壹拾贰亿零贰佰壹拾万元(¥1,202,100,000)。
5、股份转让的支付对价:现金
6、转让价款支付方式
在《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后二个工作日内,郑素贞将存款不低于股份转让价款金额的资金账户质押给中国新纪元。在目标股份过户登记至郑素贞名下二个工作日内,双方解除资金账户质押,将与本次股份转让价款等额的款项向中国新纪元指定的账户进行支付。
7、协议生效条件
《股份转让协议》自下列条件同时满足之日生效:
(1)《股份转让协议》由交易双方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2)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办理完毕资金账户质押手续。
三、本次权益变动履行的相关程序
2014年11月20日,中国新纪元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议并通过转让所持128,960,000股上市公司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9.52%)给郑素贞的决议。
四、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确认,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拟转让给郑素贞的上市公司128,960,000股股份不存在任何质押、冻结等权利受限制的情形。。
五、本次股份转让构成控制权转让
本次股份转让后,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郑素贞,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失去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在本次转让控制权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已经对受让人郑素贞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等进行了合理调查和了解,具体情况如下:
(一)受让人主体资格
受让人郑素贞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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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素贞最近五年内均没有受过任何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也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二)受让人资信情况
经信息披露义务人适当核查,郑素贞不存在下列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其他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三)受让人受让意图
受让人受让目的是获得上市公司大恒科技的控制权,以借助资本市场运作实现进一步发展,并非为了终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
六、与上市公司的有关交易
信息披露义务人确认,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的对上市公司的负债,不存在未解除的上市公司对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四节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 6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售上市公司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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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与郑素贞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4、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大恒科技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本报告书的披露网站为www.sse.com.cn。
附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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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签章):中国新纪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时平生
日期:2014年11月25日
四、本次交易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大恒科技、上市公司 | 指 |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郑素贞 |
中国新纪元 | 指 | 中国新纪元有限公司 |
交易双方 | 指 | 受让方郑素贞与转让方中国新纪元 |
本报告书 | 指 |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股份转让协议》 | 指 | 交易双方于2014年11月24日签署的《郑素贞与中国新纪元有限公司关于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书》 |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交易 | 指 | 郑素贞向中国新纪元收购其持有的大恒科技128,960,000股股份(占大恒科技股本总额的29.52%)的行为 |
财务顾问 | 指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收购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上交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项目 | 内容 |
姓名 | 郑素贞 |
曾用名 | 无 |
性别 | 女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码 | 3302051952******** |
住所 | 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贺丞路*** |
通讯地址 | 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贺丞路*** |
邮编 | 315000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无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起止日期 | 任职单位名称及所任职务 | 任职单位主营业务 | 任职单位注册地 | 是否与任职单位存在产权关系 |
2009.12.7-2014.6.23 | 上海泽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 投资管理、实业投资、企业管理咨询等 | 青浦工业园区青安路958号D-224室 | 是 |
2010.7.26起至今 | 上海泽熙资产管理中心(普通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 | 资产管理,投资管理,实业投资等 | 青浦区新达路1218号3幢一层A区158室 | 是 |
2014.4.21起至今 | 泽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 接受委托管理股权投资项目、参与股权投资、为非上市及已上市公司提供直接融资的相关服务 | 新疆喀什经济开发区伊尔克什坦口岸园区迎宾路总部服务中心5楼501室 | 是 |
企业名称 | 主营业务 | 持股比例 |
上海泽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投资管理、实业投资、企业管理咨询等 | 55.2% |
上海泽熙资产管理中心(普通合伙) | 资产管理,投资管理,实业投资等 | 92% |
泽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接受委托管理股权投资项目、参与股权投资、为非上市及已上市公司提供直接融资的相关服务 | 51% |
上海泽添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资产管理、投资管理、实业投资等 | 90% |
企业名称 | 主营业务 | 关联关系 |
上海泽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实业投资、投资管理、资产委托管理(非金融业务)、投资咨询等 | 郑素贞配偶徐柏良持股99% |
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商业百货、物业租赁和金融投资 | 上海泽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股15.69% |
上海泽煦投资有限公司 | 实业投资、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咨询等 | 郑素贞儿媳应莹持股58% |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号大恒科技大厦15层 |
股票简称 | 大恒科技 | 股票代码 | 600288 |
信息披露义务人姓名 | 郑素贞 | 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 | 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贺丞路***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对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 | 是 □ 否 √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数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拥有境内、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 是 □ 否 √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数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数量: 0 持股比例: 0 | ||
本次发生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数量及变动比例 | 变动数量: 128,960,000股 变动比例: 29.52% | ||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 | 是 □ 否 √ | ||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 | 是 □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不排除增持的可能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
是否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 是 □ 否 √ | ||
是否已提供《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要求的文件 | 是 √ 否 □ |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 √ 否 □ | ||
是否披露后续计划 | 是 √ 否 □ | ||
是否聘请财务顾问 | 是 √ 否 □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及批准进展情况 | 是 □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声明放弃行使相关股份的表决权 | 是 □ 否 √ |
本报告书/报告书 | 指 |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上市公司/大恒科技 | 指 |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新纪元 | 指 | 中国新纪元有限公司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准则15号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
上交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姓名 | 曾用名 | 性别 | 在中国新纪元的任职 | 兼职情况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有境外居留权 |
时平生 | 无 | 男 | 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 | 大恒科技董事 | 中国 | 中国 | 否 |
周骐 | 无 | 男 | 董事 | 中国 | 中国 | 否 | |
纪小龙 | 无 | 男 | 董事兼总经理 | 中国 | 中国 | 否 | |
熊京 | 无 | 男 | 董事 | 中国 | 中国 | 否 | |
吴小东 | 无 | 男 | 董事 | 中国 | 中国 | 否 |
项目 | 内容 |
姓名 | 郑素贞 |
曾用名 | 无 |
性别 | 女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码 | 3302051952******** |
住所 | 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贺丞路*** |
通讯地址 | 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贺丞路*** |
邮编 | 315000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无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时间 | 交易类型 | 股份数量 | 股份占比 | 价格区间 |
2014年5月 | ||||
2014年6月 | ||||
2014年7月 | ||||
2014年8月 | ||||
2014年9月 | 卖出 | 13,340,000 | 3.05% | 10.46元-11.14元 |
2014年10月 | ||||
2014年11月 |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北京 |
股票简称 | 大恒科技 | 股票代码 | 600288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中国新纪元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其他□(请注明)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数量:133,960,000股 持股比例: 30.67%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变动数量:128,960,000股 变动比例: 29.52%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否□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否√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否√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否√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