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名称: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
股票简称:维维股份
股票代码:600300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金素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经营场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2302A
联系方式:0755-26935155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金务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经营场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2302A
联系方式:0755-26935155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金慧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经营场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2302A
联系方式:0755-26935155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
签署日期: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冲突。
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其他任何方式在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 2014年11月25日,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维股份”)分别与深圳金素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素资产管理”)、深圳金务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务股权投资”)和深圳金慧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慧股权投资”)签订《附条件生效的定向发行股份认购合同》。金素资产管理、金务股权投资和金慧股权投资拟以现金方式参与维维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分别认购6400万股、4800万股、4800万股。本次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尚须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五、上述非公开发行完成后,金素资产管理、金务股权投资和金慧股权投资将分别持有维维股份3.49%、2.62%和2.62%的股权。深圳金石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石资产”)同为金素资产管理、金务股权投资和金慧股权投资的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因此,非公开发行完成后,金石资产可间接控制维维股份8.73%的股权。
六、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的含义如下:
维维股份/上市公司 | 指 |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深圳金务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深圳金慧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金素资产管理 | 指 | 深圳金素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金务股权投资 | 指 | 深圳金务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金慧股权投资 | 指 | 深圳金慧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金石资产/执行事务合伙人 | 指 | 深圳金石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报告书/本报告书 | 指 |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维维股份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定向发行股份认购合同》,拟认购维维股份非公开发行的A 股股份 |
本次发行/本次非公开发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 指 |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的行为 |
定价基准日 | 指 | 维维股份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
证监会、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上交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收购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万元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一) 深圳金素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经营场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2302A
成立时间:2014年4月2日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金石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人:申万菱信(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305602396874
组织机构代码:09435099-1
税务登记证号码:440300094350991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经济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以上均不含限制项目)。
经营期限:自成立之日起20年
通讯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2302A
(二) 深圳金务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经营场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2302A
成立时间:2014年5月28日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金石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人:申万菱信(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305602403240
组织机构代码:30614009-X
税务登记证号码:44030030614009X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经济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以上均不含限制项目)。
经营期限:自成立之日起20年
通讯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2302A
(三)深圳金慧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2302A
成立时间:2014年5月27日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金石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人:申万菱信(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305602402878
组织机构代码:30603593-5
税务登记证号码:440300306035935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经济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以上均不含限制项目)。
经营期限:自成立之日起20年
通讯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2302A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名称:深圳金石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2302A-1
成立时间:2010年6月28日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吴强华
注册号:440305602233682
组织机构代码:55715735-5
税务登记证号码:440300557157355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企业管理咨询,经济信息咨询(以上不含证券业务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需前置审批及禁止的项目)。
经营期限:自成立之日起84个月
通讯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2302A-1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主要负责人
姓名 | 性别 | 职务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 在上市公司任职或在其他公司兼职情况 |
吴强华 | 男 |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 中国 | 中国 | 取得新西兰永久居留权 | 兼任深圳金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情况
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或控制其他境内、境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
本报告书的信息披露义务人金素资产管理、金务股权投资、金慧股权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均为金石资产,因此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第三节 持股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看好维维股份所属的食品行业以及上市公司自身的发展前景,为了进一步支持上市公司的战略发展,信息披露义务人以现金认购维维股份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份,成为上市公司的长期战略投资者,以实现双方的优势互补、互利共赢。
第四节 权益变动情况
一、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之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之后,金素资产管理直接持有维维股份6,400万股,占维维股份届时全部已发行股份的3.49%,金务股权投资直接持有维维股份4,800万股,占维维股份届时全部已发行股份的2.62%,金慧股权投资直接持有维维股份4,800万股,占维维股份届时全部已发行股份的2.62%,执行事务合伙人金石资产可间接控制发行人8.73%的股份。
二、定价基准、发行定价及支付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确定为5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4.95元/股)。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及发行价格也将作相应调整。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以现金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
三、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的相关批准
本次认购尚需取得的批准包括:
1、维维股份的股东大会对本交易的审议通过;
2、中国证监会有关主管部门对本交易的核准。
四、所持股份权益受限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认购此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A 股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
五、目标股份存在的权利限制
本次认购的目标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况。
六、最近一年一期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
最近一年一期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无重大交易。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维维股份计划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 个月内尚无继续增持维维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若今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增持维维股份,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股份增持并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六个月内,没有买卖上市公司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止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的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人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营业执照及其委派代表身份证明文件;
3、协议各方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定向发行股份认购合同》;
4、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以下地点,供投资者查阅:
上市公司: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住所:江苏省徐州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金素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盖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金务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盖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金慧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金石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2014年11月25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江苏省 |
股票简称 | 维维股份 | 股票代码 | 600300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深圳金务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深圳金慧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深圳市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数量:无 持股比例:无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变动数量: 16,000万股 变动比例: 8.73%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 否 √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 否 □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金素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盖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金务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盖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金慧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金石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201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