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100 证券简称:TCL集团 公告编号:2014- 098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提案的增加、否决或变更。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11月26日下午2:00-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11月26日上午9:0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1月25日下午3:00至2014年11月26日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高新南一路TCL大厦B座19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廖骞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代理人)共计 124 人,代表股份 1,701,332,091 股,占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8.0 %。
其中,现场投票的股东(代理人) 14 人,代表股份 1,670,947,210股,占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7.6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10 人,代表股份 30,384,881 股,占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32 %。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议案1: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的议案
同意 1,694,687,664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99.61 %;
反对 3,085,727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18 %;
弃权 3,558,7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21 %;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25,841,118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 97.14 %;
反对 3,085,727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 1.33 %;
弃权 3,558,7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 1.53 %;
议案2: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1,686,185,664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99.11 %;
反对 6,628,827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39 %;
弃权 8,517,6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5 %;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17,339,118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 93.49 %;
反对 6,628,827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 2.85 %;
弃权 8,517,6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 3.66 %;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徐莹、王莹
3.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合法,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1月26日
致: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14)-04-110
受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14年11月11日,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关于召开本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审议事项进行了公告。公司并已分别于2014年9月2日在指定信息媒体上刊登了《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章程(2014年9月)》,及于2014年11月1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章程(2014年11月)》、《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等公告,披露了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的详细情况。2014年11月20日,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关于召开本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公告》,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再次做了提示性说明。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地点为深圳市科技园高新南一路TCL大厦B座19 楼。
4、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11月26日上午9:0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1月25日下午3:00至2014年11月26日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5、 2014年11月26日,本次股东大会依前述通知所述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廖骞主持。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24人,代表股份1,701,332,09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8%。
2、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依法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了表决。
2、 本次会议现场投票表决结束后,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参加清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表决情况。
3、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统计情况。
4、 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均合法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普通决议提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特别决议提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合法,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郭斌
见证律师:徐 莹 王 莹
201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