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B42版)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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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2、本基金成立于2013年4月26日,图示时间段为2013年4月26日至2014年9月30日。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本报告期末已满一年。
十三、基金的费用概览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上市费用;
(9)指数许可使用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2、基金费用的费率、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8%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8%÷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前3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前3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支付。
3、指数许可使用费用
本基金管理人与指数许可方签订书面协议,约定指数许可使用的费用及支付方式。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是指基金设立后每个季度按照基金资产规模的一定比例收取的费用,列入基金费用。根据与指数许可方签署的相关协议,在通常情况下,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016%的年费率计提。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计算方法如下:
H=E×0.016%÷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每季度支付一次,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5万元整(即不足5万元时按照5万元收取)。当年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一个季度的,按照一个季度收费。
如果上述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进行公告。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二)基金销售时发生的费用
1、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最高申购费率不超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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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内申购费率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登记和销售。
2、赎回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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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内赎回费率参照场外赎回费率执行。
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按照《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对于持有期少于30日的短期交易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对于持有期超过30日的投资者赎回费中25%归入基金资产,其余部分作为本基金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注:1年指365天)
3、不同基金间转换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公告。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基金管理人于2014年5月30日刊登的本基金原招募说明书(《华宸未来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1号)》)进行了更新,并根据本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实施的投资经营活动进行了内容补充。更新的主要内容如下:
1、在“三、基金管理人”中,对基金管理人的基本情况进行了更新;
2、在“四、基金托管人”中,对基金托管人的主要人员情况与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进行了更新;
3、在“十、基金的投资”中,更新了“(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其中数据内容截止至2014年9月30日;
4、更新了“十一、基金的业绩”,更新了“自基金合同生效开始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的数据及列表内容,数据内容截止时间为2014年9月30日。以及“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5、在“二十三、其它应披露事项”中,披露了如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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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
100万元以下 | 1.20% |
100万以上(含)-200万元以下 | 0.80% |
200万以上(含)-500万元以下 | 0.40% |
500万元以上(含) | 1000元/笔 |
持有时间 | 赎回费率 |
7天以内(含7天) | 1.5% |
7天至30天(含30天) | 0.75% |
1年以内(含1年) | 0.5% |
1年-2年(含2年) | 0.25% |
2年以上 | 0% |
序号 | 标题 | 日期 |
1 | 华宸未来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 2014/4/30 |
2 | 华宸未来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1号) | 2014/5/30 |
3 | 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经理申蕾休假由他人代为履行职责的公告 | 2014/6/26 |
4 | 华宸未来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2014年第2季度报告 | 2014/7/18 |
5 | 华宸未来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2014年半年度报告 | 2014/8/25 |
6 | 关于增聘蔡文先生为华宸未来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的公告 | 2014/10/14 |
7 | 华宸未来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2014年第3季度报告 | 2014/1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