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
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0328 证券简称:兰太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4-041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
● 本次权益变动未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2014年11月26日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太实业”或“公司”)收到控股股东中盐吉兰泰盐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盐化集团”)通知,吉盐化集团于2014年11月20至11月25日,通过二级市场减持公司股份2,663,04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4%。自2009年12月29日至2014年11月25日累计减持公司股份17,955,777股,减持公司股份比例达到5.00%。
本次减持后,吉盐化集团持有公司股份158,481,103股,占其总股本的44.13%,仍为公司控股股东。
二、所涉及后续事项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本次权益变动系股东行为,公司基本面未发生变化。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兰太实业就股东权益变动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信息详见同日披露的《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
名 称:内蒙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兰太实业
股票代码:600328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盐吉兰泰盐化集团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内蒙古阿拉善盟阿拉善经济开发区中盐吉兰泰盐化集团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及内部规定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持有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58,481,10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4.13%。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158,481,103股。
第一节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中盐吉兰泰盐化集团有限公司
兰太实业指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报告书指中盐吉兰泰盐化集团有限公司减持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姓名:中盐吉兰泰盐化集团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内蒙古阿拉善盟阿拉善经济开发区中盐吉兰泰盐化集团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工业纯碱、食用碱的生产与销售;电力生产;电器维修;水电暖供应;餐饮住宿;物业管理;进出口贸易;建筑材料销售
该公司在最近五年内没有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的发行在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盐吉兰泰盐化集团有限公司除原持有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49.13%外,没有持有其他上市公司的股份。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公司自身发展需要。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个月内不排除继续减少其在兰太实业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第四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2009年12月30日至2014年11月25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累计减持兰太实业股份17,955,777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5%。具体变动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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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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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发行人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力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第五节 前6个月买卖兰太实业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兰太实业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盐吉兰泰盐化集团有限公司
签 署 日 期: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中盐吉兰泰盐化集团有限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
3、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备置于公司证券部。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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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签章): 中盐吉兰泰盐化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
签 字:
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