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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栖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11-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33 证券简称:栖霞建设 编号:临2014-037

      南京栖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南京栖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4年11月27日上午9:00在南京市龙蟠路9号兴隆大厦召开,同时,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具体时间为:2014年11月2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71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541,308,514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51.55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9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536,833,680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51.127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62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4,474,834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0.426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江劲松先生主持。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5人,独立董事沈坤荣先生、独立董事李启明先生因出差未能出席本次会议;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副总裁兼财务总监徐水炎先生、副总裁吕俊先生、董事会秘书王海刚先生出席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按照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 关于公司拟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票537,595,084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公司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31%;反对票1,774,5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公司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33%;弃权票1,938,8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公司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36%。

    其中,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股东同意票40,030,684股,占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1.51%;反对票1,774,5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公司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4.06%;弃权票1,938,8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公司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4.43%。

    (二) 继续为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票171,002,8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公司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7.51%;反对票3,540,8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公司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2.02%;弃权票829,7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公司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47%。

    其中,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股东同意票33,859,000股,占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88.57%;反对票3,540,8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公司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26%;弃权票829,7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公司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2.17%。

    鉴于南京栖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南京栖霞建设集团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和南京栖霞建设集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是集团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此项议案所涉及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南京栖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栖霞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南京栖霞建设集团物资供销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75,373,434 股。赞成票171,002,800 股;反对票3,540,844 股;弃权票829,790股,赞成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97.51 %。

    三、律师见证情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万巍律师和居建平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列席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栖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京栖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