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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益民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2014-11-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24 股票简称:益民集团 编号:临2014-16

      上海益民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12年10月27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了《益民集团有关诉讼事项公告》(公告编号:临2012-07),并于2014年3月27日在上述媒体披露了《益民集团关于诉讼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公告》(公告编号:临2014-09),案件事由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益民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民商投”)与荷兰HAL亚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AL 亚洲公司”)关于上海红星眼镜有限公司第二笔股权转让款支付及“红星”商标注册事项的诉讼、一审判决及提起上诉情况。

      日前,益民商投与HAL亚洲公司就上述事项达成和解,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次诉讼的情况

      2012年8月, HAL 亚洲公司以益民商投未能及时将“红星”文字商标注册到合资公司上海红星眼镜公司名下给其造成损失为由,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益民商投向其支付赔偿金人民币 42,828,060 元。益民商投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并提起了反诉,请求判令 HAL 亚洲公司向益民商投支付第二笔红星眼镜公司股权转让款人民币 42,828,060 元(详见2012年10月27日公司编号为临2012-07的临时公告)。

      2013年2月26日与8月14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听证了上述诉讼事项,2013年8月15日及9月3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2014年3月,益民商投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沪二中民四(商)初字第S10号,对本次诉讼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书主要内容:要求益民商投向HAL亚洲公司赔偿人民币2000万元;要求HAL亚洲公司向益民商投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42,828,060元及其他内容(详见2014年3月27日公司编号为临2014-09的临时公告)。

      为切实维护公司利益,益民商投对一审判决结果表示不服,并于2014年4月3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详见公司2014年3月27日临2014-09号公告及2014年半年度报告第五节重要事项其他说明)

      二、有关本案的一些基本情况

      益民商投与HAL亚洲公司是中外合资企业上海红星眼镜公司的股东,分别持有红星眼镜公司股权22%和78%。2005年6月28日,益民商投与HAL亚洲公司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由益民商投向HAL亚洲公司转让其持有的上海红星眼镜有限公司78%的股权,转让对价21414.03万元,转让价款分别以80%和20%的比例分两笔支付,同时协助合资后的红星眼镜申请“红星”商标。(该事项已由2005年6月2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2005年7月29日召开的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05年6月29日披露的临2005-11号和临2005-12号公告、2005年7月30日披露的临2005-15号公告)。

      HAL亚洲公司于2006年3月28日支付了第一笔80%的转让款人民币171,312,240元(详见公司于2006年3月30日披露的临2006-04号公告),20%余款未付。本公司及益民商投与HAL亚洲公司就支付第二笔股权转让款事项进行过多次沟通,但双方在支付第二笔股权转让款事项上未取得一致意见。(详见公司2012年半年度报告其他重大事项的说明)。

      三、有关进展情况

      益民商投(以下简称“甲方”)与HAL亚洲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经协商一致,于2014年11月27日签署了《和解协议》如下:

      1、根据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沪二中民四(商)初字第S10号判决,乙方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42,828,060 元;同时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22,761,391.63元(包括赔偿款人民币 2000 万元,利息损失人民币2,755,791.78元,以及诉讼费用人民币5,599.85元)。

      2、双方应在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分别通过各自指定银行设立托管账户并订立托管协议,执行和解事项有关条款。

      3、鉴于双方已签署了《和解协议》,益民商投拟向上海市高院申请撤回上诉申请书。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除上述诉讼事项外,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和仲裁事项。

      五、本次和解事项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和解事项将对公司2014年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经公司财务部初步测算,预计增加当期净利润1505万元左右。

      六、备查文件目录

      1、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沪二中民四(商)初字第S10号;

      2、《和解协议》

      特此公告。

      上海益民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1月 27日